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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关怀帮扶工作规定

党内关怀帮扶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精神,深化全县“五送一建”送温暖建机制活动,依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省、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特指全县各级党组织对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突出激励引导、注重扶志,立足当前生活,注重扶困,着眼长远发展,注重扶业,激发困难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努力构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形成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局面。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四条困难党员指生产、生活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党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为救助重点:

(一)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已纳入当地低保的;

(三)因病因灾返贫的。

第五条老干部、老劳模、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和长期担任主要职务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亦属关怀帮扶范围。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六条党内关怀帮扶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党性观念,树立自强自立、开拓进取的意识。

(二)落实扶贫开发、民政救济、就业辅导、技能培训、医疗保险等关系民生的相关政策。

(三)广泛组织和动员城乡基层党组织、城市党员与农村党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在城乡之间形成党内互帮互助格局。

(四)定期组织对老党员、困难党员和长期担任主要职务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进行体检,认真落实医保政策。

(五)定期对老党员、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注重吸收困难党员参与党内重大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双向沟通互动活动的覆盖面。在下列党内重大问题讨论和决策中,注意听取和吸收困难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一)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听证;

(二)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

(三)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八条坚持定期接待和随访接待相结合,对困难党员提出的申诉和质询,及时受理。能够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和时限予以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工作,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第九条注意掌握困难党员思想动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困难党员克服自卑感和依赖思想,振奋精神,树立努力打拼、不甘落后的信心和决心。困难党员在党组织和党员的帮助下,做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由“我要人助”到“我要助人”的转变。

第十条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增强困难党员荣誉感。坚持做到“三必谈”、“三必访”:即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每逢政治生日必谈。生病住院时必访,生产生活遇到困难时必访,发生重大灾害时必访。

第十一条财政、组织部门积极落实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政策,确保在每年春节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坚持重大节日和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相结合,努力实现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经常化。每年年末走访慰问,一般情况下慰问金每人掌握在500元左右,确保不漏一人。

第十三条继续落实长期担任村主要职务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干部待遇保障政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财政保障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四条定期开展身体健康检查,认真落实医保政策。

(一)建立健全老干部和曾任村主要干部30年以上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生活困难党员健康档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由县级医院承担,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以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关于组织老党员和困难党员进行健康检查的通知》(陕组发6号)为准。

(三)老干部健康检查费用列入干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全额予以报销。常规检查科目由县医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明确。离休干部健康检查档案由县委组织部老干局负责建立,退休干部健康档案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建立。曾任村主要干部的健康检查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检查费用从县管党费中列支。

(四)建立老弱病残的党员“扶残助弱爱心卡”,凭卡住院享受惠民病房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依托涉农部门项目、资金、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城市党组织政治资源,广泛开展以“党建帮扶、项目帮扶、教育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党组织互动帮扶工程。

(一)在全县确定123个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与123个村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双百帮扶”活动)。

(二)123个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做到“六个一”:即讲一次党课、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或政策咨询服务;开展一次联谊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扶贫捐助,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一次走访慰问;每年送一批图书或文化娱乐健身器材;教一门致富技术;启动一个发展项目,为党员群众办1—2件实事好事或帮助群众选一个好的产业项目。

(三)农村基层党组织做到“三个一”:即建一个党性教育基地,上一堂党课,搞一次解放思想、促进发展主题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建联系点至少与2-3名困难党员结为帮扶对子;县、乡机关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困难党员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提倡机关普通党员几个人共同与一名困难党员结对帮扶。结对帮扶做到“三个一”,即每季度至少看望一次,每半年至少送温暖一次,每年至少解决一个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建立互帮互助联系卡、关怀帮扶登记表,记载双向联系和开展关怀帮扶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发挥各级党组织科技致富示范基地和党员科技致富示范户带动作用,为当地困难党员免费提供就业机会、传授致富技术、确立脱贫项目,帮助脱贫致富。

第十九条在县委组织部建立党内关怀帮扶基金。

(一)按照省、市委关于“财政拨一点、党费提一点、党员捐一点、社会募捐一点”的原则,筹措党内关怀帮扶基金。

(二)基金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和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

(三)基金主要用于对因病、因灾、因祸等形成的特困党员进行一次性救济,对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的党员进行走访慰问。

(四)基金使用程序:基层党组织根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台帐和再次摸底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审核、公示,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五)对困难党员的救济、慰问的程序和标准以《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第二十条对有发展致富项目、缺少启动资金、符合条件的困难党员,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荐,争取银行、信用社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组织、民政、财政、人劳、扶贫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发挥资源优势,在政策技术培训、就业技能辅导、项目资金安排上适当向党员困难户进行倾斜,提高解困脱贫能力。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实施主体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县委组织部负责安排部署、落实任务、管理考核、评比表彰等。

第二十二条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工作纳入各级党建目标考核,通过跟踪检查、发整改通知书、专题通报、落实责任人职责,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县委一般两年至三年开展一次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工作的评比表彰,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工作的热情。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实施情况,乡镇、部门党(工)委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县委组织部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