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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灾损重建管理办法

市区灾损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农村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步伐,有效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按照全省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第二次会议要求,根据《市因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因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民为本、统筹兼顾、规划先行、科学重建的总体思路,坚持修复加固和重建相结合,坚持危房改造和泥草房改造相结合,坚持救灾重建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注重农房建设质量,确保住房受损群众安全越冬,确保倒塌房屋重建任务如期完成,确保受灾群众早日迁入新居,恢复受灾乡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三条农房恢复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重建。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和整村搬迁应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重建居民点选址要符合市域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以及水利专项规划,避开行洪区域,满足防洪标准;要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符合抗震设防和节能标准,科学组织,统筹安排,按照施工程序和要求,科学有序开展农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以乡为主,农民自建。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受损农房恢复重建的第一责任人,民政局、财政局要掌握好重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由乡镇政府确认所需鉴定房屋后,住建局组织开展因灾农房受损等级界定,为修缮重建房屋的农户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后,鼓励农户分散自建,发挥其建房主体作用。

(三)尊重民意,合理设计。应听取受灾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设计通用图纸,突出农房建筑的适用性和经济性,做到结构合理、开间合度、面积合适,基本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救。重建资金应向重灾户倾斜,实行专款专用,按照房屋受损程度和受灾群众的实际,实施分类救助。

第二章恢复重建对象

第四条住房损毁的农村居民为恢复重建对象,包括洪水淹没区域及靠近黑龙江大堤渗水区域内,因洪水浸泡造成房屋倒塌和受损构成危房,无法居住且自愿重建的农村居民家庭;因灾受损农房维修后能够居住,且自愿维修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五条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的农村“五保户”,原则上动员其入住社会福利院,不再重新建房;对已纳入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不再维修和重建住房。

第三章损毁等级界定及补助

第六条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因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将受损农房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和倒塌房屋。

(一)一般损坏房屋:指因水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使用,维修成本不高于同等类型房屋新建成本30%的居住房屋。

(二)严重损坏房屋:指因水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倒塌,需要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维修价值,但维修成本在同等新建房屋成本的70%-30%之间的居住房屋。

(三)倒塌房屋:指因水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倒塌或严重损坏,或主要结构已经出现潜在危险,包括洪水退去后倒塌和经过冻胀后倒塌等,或修缮成本大于同类新建成本70%的居住房屋,都视为倒塌。

第七条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损坏房屋,每户补助2,600元;

(二)严重损坏房屋,每户补助3,800元;

(三)倒塌重建房屋,每户补助29,000元。

以上不足部分由农民自行承担。

第八条恢复重建补助只用于居住房屋,因灾受损的临时房、简易房、仓库、营业用房、牲畜圈舍等不在补助范围内。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九条损毁农房重建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村生产半径和农民意愿,将原址建设与个别整村搬迁相结合,对于位于水利部门规划禁建区内的村庄或经过论证必须整体搬迁的村庄,规划选址须经国土、水务、住建、农业等部门联合会商后,报省住建厅审批。新址必须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等要求,靠近公路、靠近城镇、靠近工业园区选址,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尽可能在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民社区进行集中建设,促进灾区城镇化发展。

第十条对于能修缮恢复的受损农房,住建局要加强指导,开展排水、清淤、晾晒、消毒和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农村受损房屋修缮须知》进行会诊评估,制定修缮注意事项,应做到先评估后修缮,不评估不修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房屋修缮后,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安全后方能回迁入住。要高度重视水浸房屋安全越冬问题,指导农户在入冬之前采取用稻壳、草木灰、稻草和秸秆等对房屋室外进行保温,防止冻害发生。

各乡镇要督促受灾农户抓紧对房屋进行修缮,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统一组织建筑材料和取暖煤的采购。修缮补助资金应分批拨付,即开工前拨付一部分,剩余部分待修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

第十一条受灾倒塌需重建的房屋要以砖瓦结构为主,各乡镇要对受灾农户进行调查,将农户的建房意愿和实际能力摸清楚,并按照以下方式完成重建任务:

(一)有能力翻建住房的农户,按照修建进度拨付建房补助。

(二)对无意愿翻建住房的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受灾倒塌房屋灭迹后,宅基地交由所在村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并与其签订不再解决住房协议后,发放建房补助。

1.农村老龄人口投奔有住房子女的;

2.城里有楼房或另有其他住房的;

3.购买村里闲置房屋居住的。

(三)经乡镇政府认定为受灾特困户,无能力翻建住房的,可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彩钢板房。

第十二条在受灾群众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统一组织灾房重建,以乡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建方,力争在上冻前完成30%倒塌房屋的基础施工,并做好冬季保暖,为来年尽早交工入住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对于因灾损毁农房的受灾群众,可以给予以下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一)因灾倒塌房屋的户籍受灾群众,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位于市区的农民社区楼房,在市场销售均价基础上,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市场销售均价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并免收测绘费和工本费。因灾倒塌房屋的原宅基地由所在村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并签订住房解决协议。

(二)因灾倒塌房屋的非户籍受灾农户,没有自行开发土地或放弃自行开发土地并符合办理城市户口条件的,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城市户口。取得城市户口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可参加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的,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购买住房免收测绘费和工本费。因灾倒塌房屋的原宅基地由所在村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并签订住房解决协议。

因灾倒塌房屋的户籍受灾农户,没有在村集体取得土地承包权或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办理城市户口条件的,在自愿情况下,也可申请办理城市户口,相关政策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因灾损毁房屋的知青农场受灾群众,享受与受灾农民同样的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见第七条),不享受进城购房等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因灾倒塌房屋的受灾群众,如今年重建砖瓦结构房屋,并于入冬前完成基础施工的,在每户补助290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补助8000元;重建房屋完工达到回迁标准并于今年入住的,在每户补助290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补助15000元。经乡镇政府认定的受灾特困户,+今年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彩钢板房并回迁入住的,在每户补助290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补助2000元。

第十五条如需要统一购置重建房屋材料和烘烤用煤,由市财政按照市场最低价格统一采购;如需统一提供施工队伍,由市住建部门按市场最低价格统一选择队伍施工,所需成本和费用可在补助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农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以中央、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救助资金和我市财政配套资金为主,以各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和社会捐助援建资金为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受灾群众户主本人提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评审。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6天以上,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对申请房屋重建或维修的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填写《市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报住建局统一鉴定。

(四)住建、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因灾损毁房屋评估小组”,对损毁房屋的鉴定结果进行审定后,由财政局将应补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直接发放到户。

第六章实施步骤

第十八条因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4年9月中旬开始,到2014年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对受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界定、确定对象、建立台账;对界定后列为倒塌房屋的进行灭迹处理,严禁农户入住;制定重建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指导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恢复重建进度和建房质量开展督促检查和抽查。力争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一般损坏房屋的修缮工作;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严重损坏房屋的修缮工作;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灾房重建规划和设计工作,力争4月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倒塌房屋的重建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建房户逐户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组织受灾群众有序入住。

第七章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各相关乡镇、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人员,落实责任。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财政局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各乡镇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国土局要做好建房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规划服务中心、住建局要做好建房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物价局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交运局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

第二十条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倒排工期,加快组织施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让受灾群众尽早入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住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屯、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和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恢复重建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乡镇、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召开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相关政策和恢复重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灾后恢复重建社会氛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中受损农房界定、恢复、重建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实施,相关政策由住建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市内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