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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水利设施监管办法

区政水利设施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务、农业综合开发、发改、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机井、泵房、水泵、节水灌溉工程、田间生产路、排水沟、引水渠、桥涵闸、蓄水池、灌溉用电设施等。

第二章管护业主

第三条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农户自身为管护业主;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工程,有受益农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即水利协会为管护业主;鼓励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产权流转后的新业主为管护业主。水利工程设施归管护业主所有。

第四条管护业主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转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各部门直接向管护业主办理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章水利协会

第六条水利协会一般由水利工程设施受益的农户为会员组建,也可以行政村或若干个自然村(组)的农户为会员组建。

第七条水利协会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民政部门登记发证、技术监督部门机构代码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办公场所等。

第八条水利协会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农户会员每年会费(水费)标准并足额按时计收。当水利工程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挖潜配套、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协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农户会员受益大小计收单项会费(水费)。

第九条水利协会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要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工程专管人员,与工程专管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和工程专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水利协会应组织农户会员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定期进行维修。

第十条水利协会应做好水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协会应公示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管护经费

第十二条管护经费来源

1、水务、农业综合开发、发改、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向上级争取和本级编列的专项补助经费。

2、协会在工程运营中收取的费用按比例提取。

3、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水费)和“一事一议”单项计收的会费(水费)。

4、水利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第十三条管护经费标准

运作良好的水利协会,在区水务、财政等部门验收确认后,按水利协会所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受益农田面积亩数计算,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未组建水利协会、协会运作不规范、管护成效不明显、未计收会员会费(包括“一事一议”单项会费)的,不能享受区财政的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水利协会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经费核发

第十六条水利协会组建和运作的验收条件、标准和办法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以镇(街道)为单位,每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将本镇(街道)上一年度水利协会组建和运作的相关材料集中向区水务局申报。每年4月份由区水务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镇级各个协会核实验收,按照实际核实验收额度,由区水务局核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管护经费直接拨至水利协会专户。

第六章奖励

第十八条对规模较大的水利协会可优先申报以上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管护成效显著的水利协会、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