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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维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区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保护网上信息安全,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以及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成立网络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一名网络管理员专门负责区政府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服务器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用户的认证与管理,分配网络用户权限;

(三)负责网络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和故障的排除;

(四)负责对网络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管;

(五)负责制定重要数据的备份计划。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计算机网络上的所有设备除另有约定外,均属区政府所有。各使用单位要爱护公物,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处置。

第六条未经网络管理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服务器。在网络运行中如发现安全漏洞,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硬件设备。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添加入网硬件设备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领导同意,设备经网络管理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入网络。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八条网络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区政府网络安全运行,严禁访问各类非法网站,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九条区政府网络主要用于网上办公、政府信息公开、公文传输等公务活动,严禁工作时间上网游戏、聊天、炒股,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切断该用户所在单位所有计算机网络连接1个月,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庸问责。

第十条区政府计算机网络参数由网络管理员统一分配和管理,用户不得私自设定计算机IP地址等网络参数。用户须保管好计算机账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严禁非本区工作人员使用区政府计算机网络。

第十一条计算机外出送修时,应注意将有关办公业务的内容备份、清空、删除或将硬盘摘除。

第十二条网络服务器及各计算机应安装反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版本。严禁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各种来历不明的软件及游戏等),如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丢失,后果由肇事者承担,并对问题单机进行屏蔽,限制其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