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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公楼建设管理意见

区政办公楼建设管理意见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一)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事业单位,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本区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复核。项目复核须报送以下材料:1.人事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单位的级别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的审核意见;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总投资构成(土地有关费用、市政配套建设费、装修投资、其他投资)的依据证明;施工图复核文件;3.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4.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产权证;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意见;7.项目中标通知书;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项目未经复核,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不得调整概算。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要先进行项目稽察,再按照规定程序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规模标准

(一)区建交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分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等进行管理。(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内外装修要简洁实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三)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投资控制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事业单位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四)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区稽察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