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开展收入核对实施意见

开展收入核对实施意见

年,我市已被纳入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为进一步科学、准确、客观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提高社会救助率,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重要意义

核对工作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的前提。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据政府各职能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能够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为确定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标准打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的发生,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核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制定和建立核对工作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156号)规定,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均须进行核对。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性收入。

工薪收入可通过调查就业和各种劳动报酬、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获得。

经营性净收入可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获得。

财产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及知识产权收益情况获得。

转移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可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货币财产可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工作方式和程序

搭建市与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核对工作系统网络平台,实现与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单位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

(一)建立核对系统平台。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核对工作信息系统平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工商、交通、税务、残联、银行等部门通过该平台与市民政局建立核对工作信息系统网络专线,把分散在各部门中相关的每个居民家庭收入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客观、详实地提供给核对工作系统进行整合和信息比对,保证核对工作系统的客观公正。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办法。根据申请人不同收入特点,确定核对办法。

1.乡镇(街道)作为核对工作机构三级初审单位,在采取信息录入前,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人工核对,确认是否符合核对工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乡镇(街道)进行家庭信息录入,然后通过电子比对专线将信息上传至县(市)区二级核对工作审核机构;否则,不准录入和上传。二级核对工作机构再进行一次信息比对,将符合核对工作范围的家庭信息上传至市级核对工作终审机构。

2.市级核对工作终审机构通过电子比对专线,向各相关部门检索相关信息。根据核对工作机构数学模拟测算规则,在系统中自动生成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客观、公正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的申报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最终得出核对工作结果,并出具核对工作报告反馈给二级核对工作机构,作为社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各项救助的法律依据。对不符合核对工作范围的家庭信息,将结果反馈到乡镇(街道)核对工作机构,由初审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给申请人。

四、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工作系统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开发核对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中心机房、网络内线的建设,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出具核对工作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工资、从事公益性岗位、缴纳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等情况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家庭成员组成、死亡、车辆拥有等情况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等情况信息。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残疾人的个人证件评定等情况信息。

银行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存款、利息、股票、债券等情况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核对工作,将其放在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来抓,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和标准,加强沟通,努力解决核对工作的难点问题。

(二)加强机构建设。核对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项新任务,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核对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于月日前明确经办机构,落实责任,确保核对工作正常开展。

(三)建立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核对工作。民政部门与相关各职能部门要共同信守承诺,所有核对工作信息必须通过网络内网加密传递,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无误。要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级核对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及银行系统的职责、义务,保障信息传递通畅;政府相关部门、三级核对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查询、信息反馈;要明确政府各部门查询信息反馈时间,使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提供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