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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公积金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实行公积金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维护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兴政发()33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定向使用,由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的住房工资收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建立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推动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谐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范围及要求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范围。凡属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都应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干部职工及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为5%,即:职工个人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按同一比例予以补贴缴存。

3、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全额预算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差额的按差额的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经营管理收入中列支。

4、公积金制度建立推行的时限要求。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应在年1月1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

1、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干部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均为干部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每年元月核定,全年不变。

2、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要求。全额预算的单位由财政在拨付工资时同时扣缴个人及单位部分,差额预算的由财政按相应的比例扣缴,财政所扣缴的部分划转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差额预算及自收自支的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比例在发工资时扣缴并及时划转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3、新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实行公积金制度。干部职工调动时公积金的划转按《条例》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

1、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归集、使用、管理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2、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干部职工离、退休、退职或调出市时,住房公积金按《条例》规定退付或划转。

4、职工在职期间,因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提取。

5、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加强公积金政策宣传,督促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业务。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推行工作

1、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一定要提高认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工作,指派专门人员提早做好基础工作,摸清底子,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一定想尽千方百计做好公积金的资金落实工作。

2、财政部门要摸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和工资基数,并将公积金的增支部分列入年财政预算。

3、体改办要组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精兵强将,与财政部门及时联系,做好公积金缴交的登记造册及公积金清册上报审批工作。

4、全市各部门要全力合作,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和兴政发()33号文件精神予以解释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