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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意见

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州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法制化、工作规范标准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制度。

年9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全州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全州范围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实行一个缴费基数,并统一缴费费率,即按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3%,三类行业2%征缴;统一基金财务帐户管理,建立州级财政专户,不再保留县(市)级财政专户;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州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州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致。

二、基金管理与工作职能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全部纳入州级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州级财政预算。各县(市)财政于年11月30日前将账户结余的基金全额上解州级财政专户,不再保留县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州本级和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州、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每月25日前由地税部门上解州财政专户。全州基金支出按季度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工伤认定结果的基金需求量拨付各县(市)支出户。

(三)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储备金制度,按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5%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当年调剂金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州人民政府垫付。

(四)按照工伤保险州级统筹“五统一”的要求,州地税、财政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州县(市)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切实强化工作职能,州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州本级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的核定和扩面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的核定和扩面工作。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州直及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县(市)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工伤事故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及医疗费用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州级及省属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向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提出意见报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州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州本级已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工作,州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工伤职工待遇的审核、审批和基金的拨付工作。

五、组织领导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州、县(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基数核定、稽核、工伤医疗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地税部门要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