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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改革实施意见

发改委企业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国有企业职工自愿置换身份,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干发[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企业改制,盘活企业资产,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工业发展活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制原则

改制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先易后难全面推进的原则,即先对淀粉糖厂、五金厂、建安公司、二建公司(印刷厂)、鑫隆皮革公司进行改制,待五家企业改制完后,再对其它企业进行改制;二是坚持补偿优先的原则,即在改制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后改制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按该企业职工置换身份补偿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集资款、旧欠职工工资福利等次序优先进行补偿;三是坚持资金捆绑、相互调剂的原则,即本企业资产变现不够支付职工补偿金和社保金,不足部分在系统内改制资金多余的企业中调剂;四是坚持职工身份自愿置换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做到促进企业改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积极稳妥推进职工身份的置换。

三、改制对象

1、改制的企业11家,分别为:淀粉糖厂(1999年5月批复)、建安公司(2004年5月批复)、五金厂(2004年5月)、二建公司(含印刷厂,2006年12月批复)、鑫隆皮革公司(正在上报改制方案)、丝毯厂、丝绸厂、三建公司、机械厂、玻纤厂、防腐材料厂。

2、改制置换职工身份的对象为:上述11家企业国有工业企业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人。

四、改制形式

1、实行破产改制企业6家:淀粉糖厂、丝毯厂、丝绸厂、三建公司、机械厂、防腐材料厂。

2、实行双置换改制企业5家:五金厂、建安公司、二建公司(印刷厂)、鑫隆皮革公司、玻纤厂。

五、改制程序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干发[2001]8号)及干办发[2001]12号、干办字[2003]62号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六、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干发[2001]8号)文件规定,职工档案工资均实行2007年1月1日前工资标准,职工补偿金、职工社保金均算至截止时间,职工社保金补交均按当年缴费基数(老标准)计算,社保金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七、截止时间

1、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已批复的改制企业职工补偿计算时间按批复的截止时间。

2、未批复进行改制的企业职工补偿计算时间一律为2006年12月31日。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新干经贸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县经贸委、体改办、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总工会、社保局、劳动就业局、医保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委负责人兼任。

2、成立县改制企业银行债务处理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法院、财政局、经贸委和相关银行为成员,负责改制企业银行债务的处置,企业银行债务没有剥离的实行剥离,剥离了的企业银行债务,通过一次性先清偿一部分债务,然后核销其余债务的办法,实行一次性了断,让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

(二)资金保障

1、通过变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10家企业现有资产和地处建安公司的经贸委一宗土地来筹集资金,全额用于企业改制。县政府将地处建安公司的一宗土地和二建公司预制构件厂土地拍卖收入全额返还县经贸委,用于安置该二企业职工,多余部分调剂到经贸委系统其它企业改制。

2、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收入全部进入县财政支付中心县经贸委企业改制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系统内相互调剂,经贸委具体负责,接受县国企办、县财政监管。

(三)政策保障

1、已办理身份置换手续的职工,本人需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可向劳动就业部门申请,劳动就业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已办理身份置换手续的职工,如生活标准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根据有关条件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已办理身份置换手续的职工,企业为其社保金交至截止时间,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由社保局办理个人续接社保手续。改制企业职工社保金补交均按当年缴费基数(老标准)计算,免交利息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