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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与城中村改建意见

老旧小区与城中村改建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依法实行公示、听证、招投标、公证和担保制度。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和推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开发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

3政策推动、群众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政府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改建。

4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兼顾经济效益,提高改建区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

5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实施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计划、分批分期、逐步实施。城中村改建应本着“成熟一个,改建一个”思路进行。

6与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要同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

7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

二、改建的范围

1城市建成区内建造年代较长、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不合理、居住环境较差、影响城市景观的住宅区(简称“老旧小区”)

2建成区内未签订开发协议的村庄和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建的村庄(简称“城中村”)

三、配套政策

1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提升新建小区的品味。城中村改建的规划设计中要兼顾到村民改建后生活需要,酌情增加用于安置的公建和商业建筑面积。

2根据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项目盈亏测算。市政府不给予收费减免。对于不能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公共资金;需要易地建设人防设施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除8%偿债资金上缴市财政外,全部返还项目所在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或用于弥补本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其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亏损的项目。

3按上述优惠政策仍存在改建资金不足的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予以弥补。

4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土地公开出让或项目整体招标的方式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

5对于改建区片内原有居住面积较小。超出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价购买。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开发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四、具体运作程序

1各区、市开发区提出拟改建区片范围并面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

2经公示并取得拟改建区片内居民或村民同意后。

3市规划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改建区片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评估地价审核项目测算。或组织项目整体招标。

5获得拟改建区片改建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领导小组。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工作。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分别成立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拆迁管理,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禁野蛮拆迁,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审批效率。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有关部门对申报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项目采取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限,为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4建立奖惩机制。为加大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工作的推进力度。对在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中工作扎实、方法创新、成绩突出的区、市开发区要给予重奖,对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成效不明显和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确保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建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