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促进房产业发展的意见

促进房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1.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总量,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坚持以发展适应广大市民需求的住宅建设为主,控制大户型比例,合理开发90平方米以下户型;同时,适量开发旅游房产。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严格控制、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高度,酌情提高容积率。

2.科学制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梯度推进、适时适度开发”的原则和我区经济增长、人口聚集、土地利用等现状,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解困房建设用地比例,确定出让地块区位、性质、规模、经济技术指标、出让时间、开发进度等内容,保持土地供应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基本平衡。

二、进一步调整住房消费政策

3.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夫妻双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4万元提高到26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放宽至贷款人退休后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从30%降低至20%。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本息且信用良好的贷款人,即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用月缴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还贷,允许在黄山市范围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可以用现住房抵押、现购房抵押、他人公积金担保、质押等多种保证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4.实行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自本意见之日起,对个人在年9月30日前购买自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含拆迁安置房)的,按购房人所缴契税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5.激活住房二级市场。自本意见之日起,对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并在年9月30日前办理产权证登记的,按购房人所缴契税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对外销售的,按个人所负担营业税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放宽住房贷款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息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7.鼓励团购住房。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对一次购买5套以上商品住房并一次性付款的,除享受前述各项优惠政策外,产权登记费、专项维修资金按50%收取。

8.鼓励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降低公积金贷款的保证金比例。对信用良好且开发项目楼盘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简化办贷流程,优先安排贷款投放,将阶段担保保证金比例从规定的30%下浮至10%—20%。

9.提高住房公积金存缴额度,扩大行政事业单位存缴公积金基数,将津补贴纳入公积金存缴基数。加快建立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中低收入人群能及时享受低息贷款。

10.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尽快建立并完善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及时将住房补贴发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11.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妥善处理欠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闲置问题,促进已供用地的开发建设。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2月底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免缴滞纳金;对闲置土地1年以上不满2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2月底前动工开发建设的,免收土地闲置费;对2008年12月底前仍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清缴土地出让价款,并足额征收滞纳金和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个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供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期满前1年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2.延期交纳相关建设规费。在本意见实施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政府性基金、建安劳保统筹费,可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证时征收。

13.鼓励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商品房预售。改变项目资本金缴存办法,实行项目资本分期缓交减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规划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配套设施完善、开发经营规范的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以当期实际预售面积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项目资本金,并延缓至下期收取。

14.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密切与金融部门协作,指导、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采取在建工程抵押等办法融资用于本区项目建设。

15.取消在房屋销售办证环节由开发商一次性垫付应由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做法。

四、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16.进一步清理现行涉房收费,及时公布涉房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并定期进行检查。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区间的收费,一律按下限执收;有合法文件依据,但过去一直未开征的收费项目,暂缓开征。取消自来水管网补助费。

17.加强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杜绝超标建设。合理确定单宗土地出让面积,限制成片土地开发出让规模。积极推进净地、熟地出让,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防止土地闲置。进一步细化、完善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和批后公告制度,健全综合验收制度,确保土地按期、规范开发建设。加强拆迁安置点及农民新村建设管理,积极推行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拆迁安置点建设。设立有奖举报,对安置户建房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严禁并查处城镇居民与农民私下交易宅基地行为。

18.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及相关税收一体化服务,缩短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政府形象的违纪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至年9月30日止。本意见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