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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域地名规划指导建议

市区县域地名规划指导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抓住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全面建设和谐富裕新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为充分发挥县域地名规划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加快实施县域地名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县域地名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定位符号和指称工具,是社会交往媒介和信息载体,也是一种最为大众化的文化形态,反映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涉及精神文明与经济建设诸多方面,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地名命名科学规范与否,对行政管理与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开展县域地名规划工作,有利于加强城乡地名命名更名的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提高地名的标准化水平和标准地名应用的社会化,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地名的需求,使地名管理与服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成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文化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做好这项工作,既是适应城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整顿规范地名命名、更名混乱问题的需要,对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服务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要从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和构建和谐新的全局来推动县域地名规划工作,以对人民和社会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提高认识,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将县域地名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县域地名规划工作。

二、县域地名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县域地名规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健全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名管理和服务机制,充分体现地名管理的科学性和计划性,促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弘扬传统优秀的地名文化,充实地名文化的时代精神,营造良好的人居文化环境,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更好更快地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生活提供及时、高效、优良的地名信息服务。具体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的原则。坚持以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挖掘当地历史文化、参照区域地理环境、贴近城乡人文背景,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和谐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紧密联系城乡发展规划的总体思想,体现城乡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乡区域建设的特点和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达到地方特色鲜明、区块主题明确、点面线状地名层次清晰、空间覆盖完整、相互联系规律的要求,实现地名的长期稳定。

——坚持继承传统、体现特征的原则。注重对本地区历史地名的保护和挖掘,继承历史地名,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按照本地规划的区域自然环境与人文历史背景、原有地名特点和城乡规划现状,反映本地规划区域内别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同时塑造富有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的地名群落。

——坚持科学规范、雅俗共赏的原则。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精神,尊重本地历史风俗习惯,做到地名通名名副其实,地名专名优化简明,读写记易无歧解,音形义好有实用,充分体现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序列性,通过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实现地名规范有序、彰显文化、雅俗共赏、好找易记。

三、县域地名规划的层次、范围与对象

(一)规划层次。县域地名规划由市辖区地名规划、县(区)地名规划组成。市辖区地名规划应对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市辖区规划,由设区的市编制;县(区)地名规划应对县(区)规划,由县(区)编制。县域地名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应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二)规划范围。县域地名规划的范围与辖区城乡规划相一致。

(三)规划对象。除行政区域名称以外的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路街巷、重要人工建筑物、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和企事业单位名称等),无名的或未经标准化处理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等)。

四、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内容

(一)总则。说明地名规划任务的由来,明确规划编制的依据、目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期限和分期目标等。

(二)历史和现状分析

1.回顾城市发展历程,不同时期的城市轮廓和功能分区;

2.归纳现行地名分布规律和主要特色;

3.考察当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社会、典章制度等地名生成环境,分析各种因素对地名的影响。

(三)相关环境分析

1.城乡发展定位;

2.城乡发展方向和功能分区;

3.城乡建设规划的时序;

4.历史、文化保护措施与发展目标。

(四)地名规划。根据辖区城乡总体规划的区域和功能分区,划分覆盖整个辖区的地名分布区域,并按不同分区特点,提出规范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其中乡镇、村应结合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移民规划,并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确定地名规划的总体架构。

1.通名规划。依据《回族市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设计出科学、规范、符合当地习惯的通名体系,并按类别确定通名等级的应用指标。

2.专名规划。对专名的采词提出规划原则,明确各类地名专名在不同分区里的具体命名方案。

3.地名标志规划。规划设计地名导向系统和地名标志的标识内容,外形风格、设置密度、分期目标等。地名标志包括道路名称标志牌、人工建筑物名称标志牌、居民点名称标志牌和门牌、公共活动中心和公园绿地名称标志牌等。

4.地名文化保护规划。地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地名、古地名、老地名的使用、重新启用、派生规则、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划。

五、县域地名规划成果

(一)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是对地名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要求的文件,是规划调研所形成的结论性表述,其文字表达应做到规范、准确、客观、言简意赅。

(二)地名规划图。地名规划图与地名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编制地名规划图应以现状图为基础,参考城市总体规划及规划图。地名规划图应标示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地名规划图应标示图名、图例、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比例尺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相同,或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其调整情况应予注明。

(三)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规划结论的专题性文件,侧重于基础情况调查研究,如对当地人文地理情况和自然地理环境特点的调查,当地的地名文化及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背景的研究,为地名分区划分提供基础和依据。研究报告还应对整个城市的地名规划提出建议和具体的命名方案。

(四)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是文本的解释性文件,主要叙述规划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介绍理论和现实背景,论述确定规划指标、规划目标的依据;说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和特点;说明规划编制过程及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说明履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说明专家论证评审结果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及市、县(区)政府审定情况;说明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六、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规划编制应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民政、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院校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相关条件。

2.收集资料。市、县(市、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城乡规划图和电子文本及有关规划文字材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提供辖区规划图和电子文本及有关规划文字材料。

(二)规划阶段。在调查了解当地历史、人文背景、地名规划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依据地名规划的工作原则开展规划工作。编制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编制过程要注重调查研究,搜集和掌握大量的资料,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由专家及各界人士参加的论证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阶段。在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和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按规定报请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地名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及地名、规划、历史、地理、语言文字、民俗等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次组织评审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规划评审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字。

(四)规划审批阶段。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社会公示反馈,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厅备案。审批后,应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根据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更名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地名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和调整地名规划的程序:

1.对原地名规划做出重大修改和调整的,必须由本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评审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2.对原地名规划作局部或个别修改和调整的,由本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直接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域地名规划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统筹安排好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问题,确保县域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编制地名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协助和参与地名规划工作,积极向地名规划办公室和规划专家组提供编制地名规划所需要的各类城市规划建设详图和有关文字资料。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助和配合,共同做好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规效力,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媒体都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地名进行称呼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规划中的标准名称。要开展深入调查,大量掌握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搞好规划的编制。要以审慎、严肃的态度和对社会、对历史负责的科学精神,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回族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杜绝随意命名、盲目命名现象,做到讲科学、讲程序、讲规范,切实搞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