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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一、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有关荣誉(奖励)认定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的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1、评选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规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2、评选条件:①优秀企业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三年以上(含连续在几个企业担任正职累计满三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所领导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②优秀创业者:所领导企业成立满两年,不满五年;企业前两个年度(含当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均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排名在全县前10位。

3、评选程序:被推荐人所在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申报,提供有关事迹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单位的有关指标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4、相关指标说明: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年终核算结果为准;税收贡献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社会公认度以测评结果为准(采取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代表进行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

(二)入库税金纳税增幅十强企业的认定范围、依据和程序

1、认定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

2、认定依据:入库税金纳税增幅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年终统计的数据为准。

3、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提出十强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成长型企业和位次上升最快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1、认定条件:①成长型企业: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企业,或已纳入规模统计且近三年产值逐年增长,增幅排名在前10位;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或重点扶持行业(建筑业除外),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②位次上升最快企业:从当年产值较上年增幅排名前10位,纳税总额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选取5位。企业产值增幅以县统计局提供的统计结果为准;纳税总额增幅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品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奖励指标认定依据和程序

(一)认定依据

1、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分别以国家名推委(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名推委认定,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质量管理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结果为准。

2、驰名(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省著名商标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结果为准。

3、各类体系认证: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ISO9000体系和HACCP认证以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认定结果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为准;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二)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通过审核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有关指标认定标准、奖励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项目建设主体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建设单位须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建成投产,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依据: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果以国家或省工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鉴定结果为准。

(三)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认定意见。

四、加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指标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当年省、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认定程序: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供资质材料,经审核无误的,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鼓励企业吸纳剩余劳动力有关奖励(补贴)发放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大学生及下岗职工认定标准:企业所招大学生应为国家统招应届或往届未就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下岗职工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所招录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二)企业申请时限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须在与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程序:采取联合审查的办法,县工业发展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就招聘双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县工业、人社部门联合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每招聘一名大学生(下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对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金进行全额补贴。

(四)奖励(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及期限:企业招录大学生或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给付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期满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付。企业按规定为招录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年度核拨,且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奖励返还办法

(一)新增产值、入库税金认定依据:新增产值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县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奖励返还数额及程序: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返还比例为50%;返还方式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依照国税、地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及奖励办法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申请条件:企业为县境内零售类企业,且直营门店数量在3个以上(门店数量认定以县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省级企业名称或以集团形式登记申请办法:注册资本等条件符合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省级企业名称或集团登记;批复同意以集团形式登记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合审查,县财政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县境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认定范围及依据:认定范围为县境内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为县境内中小企业、涉农和重点项目;贷款增量以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及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泾发[]1号)文件执行;县工业发展局依据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按照贷款总量、贷款增量两项指标,对排名前两位的金融机构提出奖励,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九、初始型创业活动税费限额返还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人员,均为鼓励扶持对象。

(二)认定依据:以县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三)返还程序: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缴纳税费收据等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返还。

十、国家发明专利认定依据、奖励标准及确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国家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所有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达产达效或将专利转让县境内企业并达产达效的,应具备新产品开发备案、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标准:给予专利所有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若专利系多人或法人享有,则以集体名义受奖,且奖励总额不变;专利所有人创办实体或将专利出让并达产达效的,最高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确定程序:专利所有人或受让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一、新办企业职工技能免费培训申请办法

(一)申请条件:新办企业应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岗位及国家初、中、高级职业标准确定培训内容。

(二)申请程序:企业须在开班1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出免费培训申请。通过审核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在县人社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等相关证书。

十二、支持工业发展先进镇和优秀部门的认定办法

(一)先进镇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随机选取镇辖区10户企业和10个县级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且上年度工业与民营经济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均在全县排名前5位的镇中确定先进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优秀部门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分企业对涉企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从测评结果排名前10位的部门中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三、企业申请设立警务室程序

由企业直接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设立警务室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县境内企业家和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企业家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厂长、经理等领导;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县境内各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待遇标准:享受标准参照企业所在镇居民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

十五、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范围、程序以及申请临时住房的条件、程序

(一)认定范围:与县境内非公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企业研发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且从事工种与本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二)认定程序:企业与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县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认定。

(三)申请住房条件:经县人社局审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县境内无产权房,或有产权房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产权房拥有情况以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申请住房程序:符合申请临时住房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企业持县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结果和县住建局出具的产权房拥有情况,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