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做好乡镇公路管理养护意见

做好乡镇公路管理养护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改革的规定和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

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配套资金,保障市、区安排的养护工程计划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区交通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各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审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程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指导。

各乡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管养责任、机构人员和管养资金,开展本乡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接受交通职能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区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并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区境内县道管理养护仍维持现状,由市郊县乡公路管理所负责,区交通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面临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郊县乡公路管理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和物资,完成各自区域内农村公路抢修任务,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三、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及工作内容

养护范围:县道、乡道、村道。

工作内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路面病害处置等。

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工程等。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和来源

(一)日常养护资金来源和标准

除境内县道管理仍维持现状外,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的标准筹集安排,乡道区、乡按5:5比例分担,村道区、乡、村按3:3:4比例分担。

(二)养护工程资金标准和来源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三)区交通职能部门和各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满足农村公路事业发展需要。

五、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区交通职能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养护工程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区人民政府交通职能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养护市场化

(一)各乡要按照管理职责,落实专门管理人员,作为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执行机构。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化运作。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日常养护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七、强化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

区交通职能部门及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制度。形成由分管领导召集所在乡及区交通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联合依法重点整治占用、跨越、挖掘农村公路、违法建筑和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

依据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两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村道一般不少于3m,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执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乡人民政府应制定乡规民约和护路公约,加强对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八、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交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乡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各负其责,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