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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意见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实施的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省市驻岐各企业。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为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县长按分工组织全县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镇人民政府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县长负责,副镇长按分工对本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县安委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目标责任书的制定与签订、目标实施中的监控和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对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会同县考核办对纳入全县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四)县安委办为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控制目标40分,工作目标60分。考核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4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较大及其以上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二)工作目标(6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镇政府、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具体由县安委会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目标分解。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县安委会备案。

第八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中途原则上不调整目标。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必须以专题请示,于当年的9月1日前送县安委办审查并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目标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安委会,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当年12月2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县安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与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计分办法。

(一)控制目标(40分)。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0分。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得本项目基本分。突破目标数的,该项目不得分。

2.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0分。

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得本项目基本分;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县政府对镇政府及县级部门的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60分。具体由县安委办按照县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具体项目制订评分细则,全部完成得本项基本分,未完成的项目按该项目权重进行扣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以上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县政府、县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镇政府、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较大及其以上(含较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县政府对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年终综合考核中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镇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当年获得市以上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一次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分;被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市级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诵)1条信息,中央级加1分,省、市级加0.8分;被市政府《政情》、《要情快报》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5分;被县级刊物刊登或县安委会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各镇政府得分在前3名的评定为优秀;后3名的评定为一般;其余的评定为良好。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综合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得分由高到底40%评定为优秀,40%评定为良好,其余20%评定为一般等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镇和县级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表彰。

县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年终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各镇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推荐,经县安委办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惩处。

(一)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凡年度内发生一次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县政府述职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