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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海管理实施规划

养殖用海管理实施规划

一、坚持依法用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努力建立良好的海域使用秩序。养殖用海的管理关系到市海洋经济有序发展和沿海社会稳定,沿海县、区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促进我市海域使用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关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以年月的《省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尽快划定管辖海域内的养殖用海区域,并对现有养殖用海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纳入规范管理,开展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并妥善安置。三个城市区的浅海养殖今年内要基本实现规范管理,县力争三年内全面规范浅海养殖用海。

三、开展养殖用海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个城市区海域养殖用海区域的划定。以充分发挥海洋资源效益、避免和减少用海矛盾,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发展为原则,具体的划定要求是

1海域主导功能三年内无开发利用计划;

2浅海养殖不影响港口航运、渔港通道及周边其它海域使用活动;

3不污染海洋环境、不破坏旅游景观;

4山海关区、海港区海域的养殖区距岸最近距离1000米以外。并在2.5海里以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

5海域使用权限原则上一年一定;

6主导功能确定的用途开发使用已划定的养殖海域时。

(二)对海域使用申请。依照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海域使用坚持有偿原则。参照《省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县海洋主管部门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征收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上缴市财政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协市财政局,原则上全额用于各区海域的整治、保护和弥补管理费用支出的不足。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与管理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四)养殖用海确权坚持谁开发使用谁办证原则。

(五)养殖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再适当发展新养殖户。

(六)保护取得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市、县(区)海域使用管理部门要本着“依法办事、简化程序、有利发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