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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全市涉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为全面加强我市涉及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涉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涉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涉危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水平;不断规范和完善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打击非法涉危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探索和完善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的方式方法,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涉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的,由安监、公安、消防、工商、交通、环保、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涉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等部门分管副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三科。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整治工作的重点:

1、各类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县、乡道加油点;

2、存在重大危险源或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危生产、经营企业;涉及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单位;

3、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

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力或未达标企业;

5、各类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专项整治计划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4月上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市、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17号、第40号和第45号的专门培训;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使用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制度与管理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涉危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至5月15日)

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区涉危从业单位和企业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办证、换证基本情况,发证后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是否变化和重要危险源数量、分布、等级辨析、监控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查出来的隐患督促企业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改责任到位。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深化涉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涉危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国家标准、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和销售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县、区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阶段每月30日前,应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案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逐项上报。并于5月31日前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办公室6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对各县(区)抽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化涉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系列指示上来,统一到市政府的具体部署要求上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涉危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认真总结历年以来涉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涉危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热情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涉危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市政府安委办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重点是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整治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实效等。通过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

(四)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涉危单位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涉危安全监管职责,因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整治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五)深入宣传,加强监督。

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并监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