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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和事项通知

工伤保险政策和事项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我县境内所有工矿、建筑施工企业,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所有重点工程。

(二)对象:我县境内所有工矿、建筑施工企业,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中所有在职从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单位中所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临聘人员。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凡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亡)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亡)的相关待遇。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亡)职工待遇。

(二)本通知之日起,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其工伤(亡)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工伤(亡)的受理认定。

(三)按照文件精神,凡属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原则是全员参保。对施工企业使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大学生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2%的基准费率给予一年的工伤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由财政从再就业基金中列支。费率浮动与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予以确定,并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批。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社部发和《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把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与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起来,对于应纳入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矿、建筑、化工企业,安监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矿企业,在为其办理探矿、采矿许可证时,要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397号令和《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精神,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四)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由相应的施工单位在工程报建时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