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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用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为确保我县的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专变用户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沁县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县电力管理部门要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专变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第二条专变用户要遵照《电力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有关电力法规要求,按规定周期由县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强制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电力管理部门可向用户发出限期试验通知书。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暂停供电。县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试验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按《物价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要联合对全县专变用户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至少两次的安全检查,并书面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如危及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经县安委会批准,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终止对其供电。

第四条县电力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专变用户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的有偿代运行、代维护管理工作,按照供电企业电气设备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专变用户电气设备的运行、巡视、维护工作,全面提高电网运行管理水平。双方要依法签订代运行代维护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对新装、增容用户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电力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自检合格后,用电户主动提请电力管理部门对其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电力线路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可接火送电。新装、增容用户应主动向电力管理部门提供用电电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并积极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专变用户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的有偿代运行。代维护协议。

第六条用电户的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县电力管理部门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市电力管理部门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县电力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范围为10KV线路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

第七条各用电户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加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八条拒绝与县电力管理部门签订其所属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的有偿代运行、代维护协议的专变用电户,必须向电力管理部门出具安全、可靠用电责任保证书并报县电力管理部门备案。保证书中必须明确如下事宜:

1、承担由于自身违章用电或疏于检修和维护而导致本企业供电中断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2、承担由于自身违章用电或疏于检修和维护而影响其它用户供电中断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3、承担由于自身违章用电或疏于检修和维护而导致事故扩大,波及到上一级电网并引发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电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