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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户评选管理办法

信用户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促进辖内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户”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户”评选按照“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信用户”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动态管理。就是对“信用户”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信用户”称号,对已经授予“信用户”的个人,在下次评选中达不到“信用户”评选条件的,取消其“信用户”称号。

第五条“信用户”的评选分为推荐、初审、审核授牌三个阶段。

推荐阶段。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自己客户的信用状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各自进行筛选,向人民银行推荐。

初审阶段。由人民银行对上述金融机构推荐的“信用户”候选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其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信用户”评选标准的个人,报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审定。

审核授牌阶段。由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对人民银行提交的“信用户”候选人进行审定,对符合“信用户”授牌标准的个人进行授牌。

第二章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委会成员组成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县“信用户”评选工作。

第七条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由县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税务、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信用户”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对“信用户”的宣传推介;指导建立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协助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信用户”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信用户”的培育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金融机构根据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行(社)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信用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信用户”工作,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户”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对“信用户”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户”评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户”评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遵法守纪情况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户”评选工作。

第三章“信用户”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信用户”的基本条件:

(一)本人(业主)户口及居住地在本县管辖区内;

(二)本人(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四)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五)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诚实守信,近二年无不良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七)无任何债务纠纷;

(八)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九)家庭收入稳定,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十)个体工商户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按时参加年审,无欠税、逃税、漏税记录;

(十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十二)近三年没有受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任何处罚;

(十三)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信用户”评选对象:

(一)道德品质差,有、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借款的;

(三)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

(四)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五)服刑、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

(六)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

(七)与金融机构无任何信贷业务往来的。

第四章“信用户”评选程序

第十条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所有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筛选和推荐,报人民银行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将审查后拟授予“信用户”的候选人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信用户”评选委员会授予“信用户”称号,统一颁发“信用户”标识牌。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信用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户”由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行(社)有关要求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并颁发贷款证或惠农卡;

(二)“信用户”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选为“信用户”的客户,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信用户”的贷款需求;

(五)金融机构优先为“信用户”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六)地方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户”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发放各类惠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