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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无经营执照商家的通告

整顿无经营执照商家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在申领营业执照前,须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前置许可方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1、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知道或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搭建情况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5、供电、供水、电信、场地出租等部门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提供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对阻挠、抗拒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