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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安排

外经贸发展安排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模,加快外经贸增长方式改变,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升进出口对全区经济的拉动作用

(一)全力扩大出口规模。对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一年内出口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出口奖励。

(二)加快出口增长方式转变。对当年新获“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本区生产性出口企业及整体转移本区并已具有“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生产性出口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机电、高新技术优化进出口结构和农、轻、纺对外贸易促进资金的项目,对生产性出口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科研开发,在国家或省、市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由区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对生产性出口企业申报国家专利,按企业获得专利项数予以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引导外经贸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并对参加境内外重点外经贸活动的企业,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则发〔〕270号)的标准予以支持。

(四)增强外贸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发挥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扩大出口的促进作用,对本区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在市资助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五)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转移到我区的加工贸易企业,由区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六)积极做好企业进口促进工作。以进代采、以引代研,有效利用国外各类资源。参照商务部、财政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5号)和年度《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规定,对年进口资源性、原材料类产品或进口高新技术设备的进口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积极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对本区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含国家援外项目),按年度企业实际完成工程承包营业额,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对本区企业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项目前期费用,对本区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工程承包项目且从国内银行单笔贷款达到一定标准的贷款利息,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二)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加大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提升全区劳务输出档次,力争在相关领域创建劳务输出名牌。按企业年度实际完成劳务输出营业额、派出人数,由区财政予以奖励或补贴。

(三)大力促进境外投资。对本区企业境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本区剩余产能设备转移到国外的企业、获得部级境外经贸合作企业的本区境外投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奖励。对本区境外投资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获得并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贷款,在国家贴息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建立有效的外经贸促进机制

(一)设立“区外经贸专项资金”。年设立“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人民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一定规模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出口商品奖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奖项按照奖励标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充分发挥目标考核激励作用。对完成年度外经贸责任目标成绩优异的镇、办,评定“区进出口工作先进单位”、“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先进单位”,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对年度出口总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全区排名前三位,并能够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出口企业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加强外经贸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宣传、强化培训和招商,鼓励本区企业参与到国际化运营之中,吸引境内外企业参与我区经济建设。鼓励本区外经贸企业实施购并、重组、合作,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大外经贸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积极帮助企业提升人员素质。

四、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至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区外经贸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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