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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请示办理规范通知

区政请示办理规范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请示办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示的格式

(一)请示必须文字精炼、数字准确、条理清楚,请示事项明确。如需引用法律、法规、文件,要注明标题和文号。

(二)请示必须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建议用规范的红头文纸印制请示公文。

凡不符合以上(一)、(二)条要求的请示,作退文重办处理。

二、请示的报送

(一)请示要逐级上报。区政府各部门内设科室和二级机构、各村居不得越级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在下级报送的请示上加盖公章代替行文,不得报送请示时附带下级报送的请示。

(二)请示只送一个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律为“区政府”,不得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三)请示要经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呈阅、办理。请示直接呈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政府办公室不负责查询、追踪、督办和反馈,由此引发的问题由发文部门负责。

(四)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由发文部门主动协商会签。

(五)如需要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一般不需请示,按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凡不符合以上(一)、(二)、(四)条要求的请示,将作退文处理。

三、请示的办理

(一)请示一式两份报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收文或由值班室收转。

(二)机要室将请示登记编号后,送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阅处。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批或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区政府主管领导阅示。请示为重要事项、涉及多位区政府领导的事项、必须由区长阅示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

(三)对请示事项,区政府主管领导一般要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如涉及主管范围外工作或需请示区长,要签署批转意见。

(四)区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的请示,由侧重秘书收存并转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阅。一般情况下存留原件,复印件转发文部门和承办部门。留存的原件一季度汇总整理一次,交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