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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计划用水工作已纳入了省政府对地方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3月16日,省水利厅在全省计划用水工作现场会上做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各地市对辖区内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制定并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切实抓好“年计划、月调度、季考核”三个关键环节。要求非农业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实施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计划用水实施率要达到100%;农业灌溉计划用水实施率达到70%以上,灌区计划用水实施率要达到100%。并要求各地市近期将下达的取用水计划正式批复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做为计划用水工作的考核依据。按照省厅会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动计划用水工作

今年,省厅将以规模以上企业计划用水实施率和灌区计划用水实施率作为计划用水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厅要求,把计划用水作为今年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力争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取用水户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同时要认真对照本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和灌区名录进行重点落实,对规模以上企业和灌区逐一下达取用水计划,确保实施率达到100%。

二、履行职责,抓紧下达取用水计划

请各县市区按照《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职责分工的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辖区内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要抓紧对所有取用水单位科学制定和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并分解到月进行调度,按季进行考核,切实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三、定期检查,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各县市区应定期组织计划用水工作检查,对下达的取用水计划、月调度和季考核等计划用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整理和归档,并于5月31日前将下达的取用水计划正式批复文件报市水利局,以便汇总上报。今后,在水资源管理季报中增加填报上一季度计划用水相关情况,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