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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机构创新档案管理通知

做好机构创新档案管理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97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通知》(县委办发〔〕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妥善处理在机构改革中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属等问题,现就加强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二、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机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档案法》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建立综合档案室和档案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开展正常的档案工作。

三、机构改革中撤销的机关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

四、机构改革中被合并的单位的档案,原则上向县档案馆移交,一些有特殊联系关系的单位的档案可带到新组建的机关单位保管、利用(全宗号等业务问题由县档案馆统一处理)。

五、在机构改革中转制的机关单位(含在一定时期内受政府委托,继承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转体单位),终止原有全宗,从新机构运行之日起开始建立新全宗,原有的档案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

六、机构改革中一个机关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单位时,档案不予分散,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

七、机构改革中保留,主要职能没有改变但规格、职责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动,其档案仍由该机关单位管理。

八、根据县委办发〔〕10号文件,去年未按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的,要及时向县档案馆移交年前(含年)形成的属于永久、长期保存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专门档案以及特殊载体档案)。

九、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并符合接收标准,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十、机构改革中如发生档案管理以及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县档案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十一、对在机构改革中违反《档案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