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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合作医疗筹资通知

区政合作医疗筹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成果,稳定参合率,确保我区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区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一)本区农业户籍居民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二)在年办理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现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医保或职工医保。

(三)参合家长可自愿提前为在前出生的新生儿缴纳参合资金。

二、筹资标准

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65元,中断参合户应全额补交上年度的参合费50元/人。

三、筹资方式

(一)年新农合个人筹资工作要坚持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和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按照每人65元标准收取个人参合资金,并以镇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个人筹资款交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

(二)属于年度新农合民政补助对象的(以区民政局送交区农合办的名单为准),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局全额补助并将其补助款统一转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

(三)属于年度新农合计生补助对象的(以区计生局送交区农合办的名单为准),其个人缴费45元/人,以村为单位收缴,由镇、办事处将个人筹资款交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省、市、区三级计生部门的补助款(20元/人)由区计生局负责转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

四、工作安排

(一)以区统计局提供的农业人口数为基数,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民参合率要达到95%以上(见新农合筹资任务分配表),其中新农合民政补助、计生补助对象的参合率达要到100%。

(二)之前,区民政局、区计生局要将确定的新农合民政补助和计生补助名单交送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农合办领取《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以及筹资工作相关报表。

(三)前,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完成年农民个人资金筹集工作,并将筹集款存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农合个人筹资是事关农民医疗保障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能,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进村入户、宣传标语、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合,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农民参合率。

(三)规范基金收缴程序及参合信息填报。收取参合费时,应开具由区农合办配发的“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个人缴费的以户为单位、集体经济扶持的以村或组为单位开具缴费专用票据。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各村交来的筹资票据存根进行认真核对,做到“票款同步”、“票款两清”。必须与区农合办联系、确定无误后方可将参合费存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农合办的要求,认真做好参合人员的资格审核以及参合信息的登记、汇总、上报、存档管理工作。

(四)严格政策,加强督导。新农合资金筹集政策性强,严禁利用新农合筹资的机会进行搭车收费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筹资款。对侵占农民参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筹资期间,区农合办要及时通报各镇、街道办事处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区政府将对筹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相互沟通,推动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新农合筹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