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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展激励奖赏办法

金融机构发展激励奖赏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认定,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以下称市人民银行)行级管理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办事处(以下称市银监办)主任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加大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对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新设分行的,奖励50万元;新设立支行的,奖励20万元。每增设一家分行或支行,分别奖励市人民银行、银监办5万元。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上述奖励资金时,应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银行监管部门批文及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市金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金融网点自建办公场所的,经市金融办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减免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用于奖励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由贷款增量、贷款增幅、税收贡献等三部分考核奖组成。

贷款增量考核奖:(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年末贷款余额(包括核销的呆账贷款还原,不包括表外业务,下同)与上一年度年末贷款余额相比,计划内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计划外增量部分按4?给予奖励。(2)考核年度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超过35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超过7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3)考核年度视同贷款的表外业务(融资租赁、保函、信用证等)年末余额与上一年度表外业务年末余额相比,增量部分按给予奖励。

贷款增幅考核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年末贷款余额与上一年度年末贷款余额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

税收贡献考核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实缴税金1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5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八条金融发展贡献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挂钩,挂钩奖励比例由市金融办另行公布。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新设立未满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贡献奖考核。新设立未满两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发展贡献奖以其考核年度年末贷款余额相对于该银行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平均数的相应数据为计算依据,参与金融发展贡献奖的考核。

第十条对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办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全市年初确定的贷款余额增量计划完成情况核定,完成计划70%以下不予奖励,完成计划70%-100%给予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级别管理人员所获奖金平均数的奖励,超过计划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为副职高级管理人员的2倍。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市金融办报送季度报表。报表内容除应包括报送市人民银行、银监办的报表外,还应包括该机构异地授信和贷款及异地分支机构情况报表。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与报送市人民银行、银监办报表时间一致。

每月上旬,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办分别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上月月度报表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贷款余额时,应扣除异地授信和贷款及异地分支机构相应的指标数额。

第十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负责计算和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市人民银行、银监办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取消其当年参与金融发展贡献奖考核的资格。

第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奖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没收当年所获奖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考核资格,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