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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政策教育发展制度

发改委政策教育发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全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2条为全面落实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3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转换职能,创新工作思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4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保证政令畅通,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调;廉洁高效,为民服务。

第二章行政负责制

第5条发展和改革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外出或学习期间应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6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它工作;按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

第7条科室实行科长(主任,下同)负责制。科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务会议,并直接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科长委托负责处理其它工作。

第三章决策与监督

第8条科学民主决策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中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二)凡涉及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涉及资金预算、审批、财务管理等事项以及重大项目(包括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审核;涉及局机关和局管、局属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以局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资金安排等,必须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为依据,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的意见;需要论证的,委托专家、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公益性项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调整等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9条依法行政

(一)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积极研究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条件。

(二)根据全区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规范性文件。

(三)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区政府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第10条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或委托,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三)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四)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行网上办理,促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群众来信由局领导亲自阅批,经常下基层听取群众意见。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积极发挥局纪检监察职能的作用,加强教育和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工作计划

第11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对每月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通过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安排,做到年初有计划,月度有安排,中途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第12条根据局工作计划和安排,各科室要确定月度工作重点,并将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局务会议上反馈;及时做好半年度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13条局内各科室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科室要进一步抓好工作的落实。对区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党政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14条按照区政府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局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15条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

第16条局党委会议

(一)局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记录。

(二)党委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三)党委会议的内容主要研究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在本局贯彻执行的意见;讨论决定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制订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需经党委讨论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四)每次召开党委会议的日期、列席人员、讨论的主要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到人,党委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党委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看法,可提出讨论或报告上级党委,在局党委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六)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负责分管的领导应抓好贯彻落实,并在下次党委会议上汇报实施情况。

第17条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正副局长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请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应有记录。

(三)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就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对本局重要业务工作方面提出的要求或交办事项,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3、研究确定全局性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4、听取各分管局长对分管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本局重要审批事项及规章制度等。

6、研究决定本局经费收支安排;确定本局重大固定资产添置。

7、讨论决定本局重要会议安排。

8、讨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及提请区人大审定的议案。

9、讨论决定分管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第18条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召开。正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出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局长确定,会议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并负责记录。

(二)局务会议的职责

1、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建议和意见。

2、传达上级业务会议精神。

3、通报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布置近期重点工作,分析各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对策。

第19条全体会议

(一)不定期召开,或结合学习会召开。

(二)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

(三)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上级指示和本局有关重大决策。

2、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等。

3、总结、部署、通报、交流有关工作。

第六章学习制度

第20条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坚持每月一次,时间半天或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一般由党委班子成员、行政班子成员参加,区党代表列席,根据需要可扩大学习人员范围。

(三)学习内容按上级要求和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进行,或根据需要临时安排学习内容。

(四)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成员要自觉遵守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准时参加学习,并建立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本,认真记录学习要点。

(五)党委中心组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参学率不得低于90%,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及时向主持人请假。

(六)党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分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具体安排,每次学习前要认真做好准备,事先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到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

(七)党委书记为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中心组成员按时参加学习和补课。

(八)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21条机关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机关全体人员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晚上(集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二)学习内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和有关文件。

(三)学习形式:以集中学习为主,个人自学为辅,采取中心发言、电化教学、互动讨论及请有关同志授课或走出去实地参观学习等方式,讲究实效,不图形式。

(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究学用一致,注重学习效果,要求每人做好学习笔记。

(五)签到制度:每次学习实行签到登记,不得代签。学习出席情况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对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缺席一次视同缺勤半天。

(六)每位同志应自觉遵守学习制度,合理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凡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请假。

(七)学习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

(八)党员集中学习,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

第七章公文处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22条收文

(一)凡送我局的公文,均应经党政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拟签、传递,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否则不予办理。一般公文按职能与分工签送给分管领导阅示,重要公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送局主要领导阅批。

(二)凡主送我局办理的公文,一律由党政办公室输入办公自动化系统(除内容较多的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附件外),在网上办理。一般告知性、政策性文件,在网上传阅,不再传递纸质文件,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三)对接收的公文,一般应在当天内签送给局领导或科室,急办件特殊处理。对于保留纸质传递的公文,局领导批示和科室阅后直接送还给文书处理,不得横传。

(四)局内同志凡需留用文件的,可从网上下载,或复印和办理借阅手续。

(五)根据网上审批要求,对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文书应要求项目单位一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23条发文

(一)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盖章、登记、分发等程序。本局涉及发文种类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以局行政名义上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文件,由局长签发;以局行政名义的业务性发文,一般由分管局长签发。以局党委名义的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局纪委名义的发文,由纪委书记签发;纪委重要公文在签发前应报经党委书记同意。

(三)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拟办的公文应严格把关,送有关科室会签和报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和党政办公室核稿。

(四)发文分类:本局所有发文,视内容和分发范围,编不同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1、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申报的材料和区级部门之间联系协调事项的文书及在局系统内下发的文件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的,发文字号以“椒发改〔〕×号”形式,如涉及粮食工作的以“椒发改粮〔〕×号”、涉及物价工作的以“椒发改价〔〕×号”等形式,以此类推。

2、粮食、物价工作向上级业务部门和本区内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粮食局、物价局名义的行文,发文字号分别以“椒粮〔〕×号”、“椒价〔〕×号”形式。一般情况均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统一对外行文。

3、查处粮食流通管理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文书,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单独编号。如“椒发改退〔〕×号”等形式。

4、函件的编号在年份的括号前加“函”字;会议纪要单独编号。

(五)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成文时间以局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发文日期打在正文或附件下空三行处;发文标题中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落款处不打发文机关名称。

(六)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2、”),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七)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型,印发机关为局党政办公室。

(八)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空一格标识“抄送”,抄送部门之间用逗号,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面标句号。

(九)主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意见”、“报告”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发送,签发人应是局长,如遇局长外出等特殊情况,可由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但涉及业务性的公文,可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公文按有关规定报送份数。

(十)文稿撰拟

1、科室接到需承办的公文后,按照政务公开规定的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了解和拟文送党政办公室核稿,紧急公文特事特办。一般情况下发文稿要求在网上撰拟,联合行文时采用“台州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文稿纸”拟文。

2、撰拟公文应做到: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符合公文格式;采用纸质撰拟时还要求书写工整。

3、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结构层次序数应按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排列。

(十一)印刷与校对

1、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由文书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删节,确需改动的,必须征得签发者的同意。

2、为确保公文正确无误,打印出的公文清样,由承办科室负责校对并在清样上签名。校对必须认真,确属正确无误后,方可印刷、盖章、装订分发。

(十二)为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局机关行政发文与党委发文分开编号。

第24条文件归档

(一)及时收集承办完毕的文件,要把文件底稿、打印件、抄告(处理)单和上级批复文件等收集完整,保持有机联系,编制案卷类目,确定保管期限,装订成册,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立卷保存。当年文件一般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完成立卷。

(二)本局人员借阅公文、档案资料应填写借卷单,阅后及时收回。借阅涉密文件的,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同意。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凭介绍信,填写借卷单,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查档人员所需内容,一般采取摘录的方法,所摘内容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盖章证明。借阅人员不得擅自拆卷,不得在原件上涂写、圈点、划杠,查阅完毕后应当面逐卷清点归还。

第25条印章管理

(一)局印章及各挂靠单位印章一律由文书集中统一保管,凡使用局印章的必须经领导签字后,文书方可盖印。

(二)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单位名义出具函件、介绍信等为个人办私事。

第八章工作纪律制度

第26条工作作风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要做好示范表率。

(二)局长出差(两天以上,含两天,下同)、出国或休假,本人应事前直接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出国或休假,应报经局长同意;科室负责人出差、休假,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工作人员出差、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出国、出差或休假的当事人在获准后须告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局领导、科室负责人除参加区委、区政府及局安排的活动外,不得擅自出席开工、竣工、挂牌等活动。本局原则上不参加各类署名祝贺、庆典等活动。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本局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四)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依据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按规定范围进行传达和贯彻,任何人不得与会议纪要和正式文件不一致的信息或意见。代表局接受各类媒体采访或供稿,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五)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实施机关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政务公开制和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

(六)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在上班时间用电话聊天,不得用办公电话洽谈私人业务;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团结协作,主动配合,工作不扯皮、不推诿。

(七)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局里统一组织的节假日值班、夜间大巡逻、抗台、义务劳动、打扫卫生等活动,服从安排,尽职尽责。

(八)党政办公室应对制度执行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有不执行制度或未按时完成局交办事项等情况,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予以通报。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解决,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7条考勤制度

(一)必须按照区规定的区直机关工作作息时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实行指纹考勤机自动考勤记录,每工作日的上午、下午上班及下班时逐一输入指纹,上午、下午上班后的前10分钟内、下班后的1小时内(因部分人员加班因素)为指纹输入时间。

(三)出满勤,无迟到、早退的发给全额出勤考核奖。缺勤的按出勤考核奖/工作日的平均数扣除。

(四)平时迟到、早退3次或无故不考勤一次视作缺勤半天。集中学习时间,未经请假批准,缺席一次视作缺勤半天。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办私事,因公事或其它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外出,须向相应的分管领导说清去向及事由,违反者发现1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六)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被效能办查处或通报批评的,或全月缺勤2天者,取消当月出勤考核奖。

(七)因会议或出差不能按时考勤的必须事先电话向党政办公室作出请假,党政办公室每月集中一次原始记录,由分管办公室局长核定,不作缺勤处理,并将原始记录存档。

(八)党政办公室适时将考勤汇总情况在局域网上通报,必要时也可张榜公布。

(九)考勤情况将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考核评定内容。

第28条请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一天,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两天、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一天,经分管局长批准;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经局长批准;局领导请假按区有关规定办理。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需附医院证明),经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存查。

(二)病假每日扣出勤考核奖20元,当月病假(法定假期除外)累计10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出勤考核奖;事假每日扣出勤考核奖40元,当月事假(法定假期除外)累计5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出勤考核奖。病、事假先抵年休假,再按实扣除。

(三)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请事假:

1、在执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及其全局性的公差、勤务时;

2、遇有突发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时;

3、执法检查或工作组工作期间;

4、遇有重要的会议、教育课、参观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时。

(四)如遇特殊情况,假满需续假者,必须按假期审批权限获得批准,返局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但一次续假不得超过三天。

(五)假期内如机关有事需提前返局,接通知后必须迅速返回不得延误。

(六)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9条年休假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安排年休假要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前提。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干部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干部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不补。病事假天数可以折抵年休假天数,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年休假。

第九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30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科室(企业)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全局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31条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32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应带头不搞特殊化,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自觉遵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纪律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得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九)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十)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十一)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十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十六)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十八)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十九)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二十)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二十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二十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二十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

(二十七)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二十八)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二十九)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三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十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三十二)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三十三)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十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三十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十六)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三十七)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三十八)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十九)包养情人;

(四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十一)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及组织迷信活动;

(四十二)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

(四十三)参与、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及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

(四十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第33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除由个人承担责任外,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34条局纪委负责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把执行规定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章财物管理制度

第35条财务管理

(一)财务核算科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帐户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局内一切经费收支实行统一核算。

(二)经费开支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严肃财政纪律,严格财务规定,帐目要清楚,依据要充分,责任要分明。

(三)除公用经费外,全局的专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预算制度,根据年初财政核定的总数分解到各科室,全年平衡使用,每季度将收支情况向局党委会汇报。

(四)严格执行局长对本局各类财务活动实施检查监督和实行分管财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差旅费、办公用品、医药费报销、接待工作餐、一般会议费用等经常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财务审核后,党政办公室主任签批;其余支出,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财务局长签批。

(五)凡固定资产购置、大型会议安排以及除本条第(四)点外,一次性支出绝对额在2000元以上的,都必须事先编制预算,报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

(六)财务支出手续必须规范,支出票据必须注明用途,且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分管财务局长在出差、公务接待、工作调研等活动中的开支,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批,严禁自用自批或借他人经手,自我审批。否则,财务部门拒绝报销。

(七)本局党、政领导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与公共物品的采购。

(八)支出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杜绝各类非正式发票入帐。

(九)局内工作人员因公需领用空白支票的,须填写领用支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领用,但必须在三天内向财务核算科结清。

(十)本局召开各类业务性会议所需经费,由会议负责科室编报经费预算,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十一)因公出差住宿等费用标准,严格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等费用按实报销。未经领导批准,出差在外多停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因公出差途中必须用餐的,局内同志每人每餐50元,与上级业务部门或领导同行的,一般掌握每人每餐100元,凭发票报销。

(十二)严格掌握差旅费及各类借款。差旅费报销须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星期内结算完毕,同时还清借款。科室人员差旅费报销,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预领差旅费应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财务报销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分管财务局长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对不符合报销要求的,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报销。

(十四)凡购买大宗业务书籍、委托刊印书籍等应事先征得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十五)劳务支出、商品采购不得支付预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做到钱货两清。

(十六)工作需要接待来客,要填写“接待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应本着从俭节约的原则。

(十七)凡按规定由本局收取的各项资金、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规定,由财务统一开票、结算,统一解缴银行,专户储存,科室及个人不得收取及保管。

(十八)财务所收取的各类资金,凡累计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天解入开户银行,财务室内不得存放1000元以上现金。

(十九)会计人员应根据各类资金情况,分户入帐,统一管理,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

(二十)出纳人员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借公款;不准公私款混用;不准为他人提供银行帐户。出纳凭证须每月定期(25号前)转给会计入帐,不得借故拖延。

(二十一)财务人员对凭证、发票、帐簿、报表及档案资料,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

(二十二)财务人员若有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三)建立财务例会制度。局领导每季听取财务核算科负责人对财务的分析、处理等有关情况的汇报。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十四)局内审机构每年至少对2个以上下属单位的财务帐目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内审情况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二十五)本局所有财务活动,未经局领导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36条物资管理

(一)局内购置大型办公设备由各科室年初提出计划,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编制购置预算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然后按审批权限报销。

(二)对办公用品管理实行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检查、对帐制度,具体由党政办公室总务和文书负责。

(三)对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两年以上的电器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书籍等公有财物实行验收、登记、领用、检查、维修的管理制度,由党政办公室总务负责。

(四)公有财物经批准分配给个人使用的,由使用人负责管理,配给各科室的,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

(五)经组织调动或办理退休的人员,在离开前必须将配置给个人使用的公物交还办公室;或按照有关规定折价处理,严禁将公物带走或转借他人。

(六)办公用品要用于办公,不能占为己有,不能赠送他人;所有工具书的购置要经过批准,并登记列入移交。

(七)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具体由财务核算科、党政办公室负责。清产核资结果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一章专业知识再教育规定

第37条再教育的范围、条件

(一)本局在职在岗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进机关工作满3年以上。

(三)符合各类学历(或学位)教育的招生条件和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条件。

第38条再教育的途径

(一)学历教育:主要通过自学考试、电大、函授、党校等非脱产学习方式解决。

(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班或进修班。

第39条程序:在职学历教育,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40条经费:凡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参加专业知识再教育的,学费、考务费(不包括报名费、书费、资料费、赞助费等)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在职学历教育:高中(中专)升大专的,全额报销;大学专科升本科的,个人自负10%,单位报销90%;大学本科升研究生的,个人自负20%,单位报销80%;硕士升博士的,个人自负25%,单位报销75%。上级或组织部门规定要求参加学习的按实报销。未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参加学习的,费用一律自负。

(二)短期培训班:根据年初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经局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凭通知书按实报销。

(三)学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财政规定报销。

(四)在职学历教育凭毕业证书予以报销,未毕业的不予报销。学习未毕业中途调离时,凭单科合格证书按比例报销。

(五)考试不合格参加补考的,补考费自理。

第41条其它

(一)在职学历教育:原则上3年内只能报考1次,毕业后可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

(二)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在职学历教育的,每学期累计给予10天时间作为面授总复习、考核和实习。其它活动(包括调研、考察等)一律不安排时间。

(三)对在职重复学历(学位)教育者,费用一律自理,占用工作时间的视同事假处理。

(四)在职学历教育毕业后,必须在本局继续工作5年后方可调动(组织调动除外)。否则,单位所负担的经费按服务年限比例结算退还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各类职称考试、外语等级考试等),凭考试合格证书报销学费或培训费。

第十二章调研、信息、通讯报道奖励制度

第42条奖励对象

全局机关、所属企业、科室、个人。

第43条奖励标准

(一)调研文章

1、被部级报刊录用公开发表的,每篇奖励2000元。

2、被省、部级报刊录用公开发表的,每篇奖励1000元。

3、被市级报刊录用公开发表的,每篇奖励500元。

4、被区级刊物录用公开发表的,每篇奖励250元。

5、在局内简报上刊登的,每篇奖励50元。

(二)信息、通讯稿件

1、被局内刊物录用的,每篇奖励20元。

2、被区级报刊、杂志录用的,每篇奖励30元;被区信息网录用的每篇奖励20元。仅标题采用的每条奖10元。

3、被市级报纸、杂志及新闻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被市商报、晚报或其它市级部门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仅标题采用的每条奖20元。

4、被省级报纸、杂志及新闻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150元;仅标题采用的每条奖50元。

5、被部级报纸、杂志或其它部级刊物采用的每篇250元,仅标题采用的每条奖100元。

(三)对获奖个人(文章)的奖励

1、调研、信息、通讯稿件被区、市、省、中央领导批示的,每篇分别加奖50元、100元、200元、500元。

2、调研文章被评为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区级以上加倍类推予以奖励。

3、调研、信息、通讯报道工作被评为区级先进个人的给予200元奖励;区级以上加倍类推予以奖励。

4、办公室信息员采编的文章在本局内部刊物上刊登的不计奖。

第十三章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第44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做好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现象。

第45条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记录、传递工作,一般要求当天内送达主管领导阅示并交办处理。

第46条对于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即时办理。一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解释,并明确给予回复的时间、方式和责任人。

第47条在接待群众来电来访过程中,不得刁难对方或暗示提出交换条件,以权谋私。

第48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取消年终评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章安全保密制度

第49条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50条对保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做好登记、传阅手续,对本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分别由专人打印、发送。秘密文件材料要放入专用柜内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翻印。

第51条本局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所有秘密文件资料,均应及时移交文书登记、归档,以免造成失密。

第52条对涉及的秘密事件,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对造成遗失或泄密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得谎报或隐瞒。

第53条凡需要出售的资料、刊物、废旧纸张,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涉及有关保密的资料应及时烧毁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4条要加强局域网上的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上擅自涉密信息。

第55条对因保密观念不强、缺乏警惕性,造成泄密的责任者,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56条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对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发现可疑应及时追问;提高警惕,注意防盗,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各种资料。下班时应及时关门上锁。

第57条进行一年一次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章工会活动规定

第58条局机关工会活动是指组织本局机关全体在职在岗人员开展的有关活动,分为平时工会活动和工会疗休养活动。

第59条工会活动要求全体会员积极参与,不能

参与活动时,要做到提前请假。

第60条平时工会活动,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活动前应将具体组织方案报局党委审定。

第61条工会疗休养活动,是指本局机关工会会员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按5年为一周期,安排每个会员一次疗休养。

第62条疗休养活动安排原则

(一)坚持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统筹安排疗休养具体时间。

(二)新招收的人员,工龄满5年后开始安排疗休养。

(三)当年已列入疗休养计划的,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顺延安排;也可自愿放弃,按规定领取疗休养费。

(四)疗休养按工龄年从长到短顺序编排起始时间。

第63条工会疗休养活动享受标准为:4000元/次·人。

第64条参加工会疗休养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标准定额内,可以全额使用,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第65条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疗休养的规定,对自愿放弃的,可按疗休养费最高限额的50%返还给个人。

第十六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66条出车事项

(一)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由局内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凭车队通知出车,出市区外的要填写出车登记单;局领导如遇要事、急事,可先通知驾驶员出车,尔后及时由用车人或驾驶员告知车队。

(二)出车条件:公务使用局领导优先;科室中层干部限于台州范围内,市区外的可派车单程送往且不负责接回,市区内的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科室一般人员原则上不派车,因特殊原因须由科室负责人请示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出车。

(三)用车需提前与车队预约,并说明用车事由、地点和时间。

(四)驾驶员要做到准时出车,一般情况应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五)驾驶员不准出私车、不准擅自出车、不准擅自带人;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一律不得外借;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否则要严肃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六)严禁非本局驾驶员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七)驾驶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党政办公室根据出车里程每半年填报公里补贴,并做好登记。

(八)在不出车的情况下,驾驶员要遵守本局规章制度;要加强思想道德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能;同时,要服从其他工作安排。

第67条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当天出车,当天保洁。

(二)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保养。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与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车辆经常性维修保养,配置装饰、装具和附件更新,以及购置配件、油料等,开支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须事先由车队审查,报党政办公室同意;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提出意见,并由车队审查,报党政办公室同意,分管局长批准。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先修理,并及时报告。

(三)车辆实行统一定点加油,油料由驾驶员负责购买,凭购买发票报销,车队登记。

(四)车辆实行统一保险、自行年检。

第十七章卫生和值班制度

第68条卫生制度

(一)每个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以体现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每个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清洁卫生习惯,经常清理个人办公场所,保持室内整洁,摆放有序,做到不乱丢烟蒂、纸屑、果皮,不乱倒茶叶,不随地吐痰,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室外卫生包干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应按划分的地段负责打扫。

(四)重大节日时,根据党政办公室的安排,各科室应及时做好本科室内外的大扫除。

(五)建立卫生不定期检查制度,由分管局长牵头,党政办公室组织,对各科室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69条值班制度

(一)值班安排

1、值班分平时值班、节日值班、防台值班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等特殊情况的值班。

2、值班人员由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安排临时工一起值班。

3、各类值班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应根据本局人力情况,充分考虑班次连续衔接,分批合理安排。本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值班安排。

(二)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处理来电、来访、请示、查询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并做好记录。

2、及时掌握和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3、遵守值班时间,坚守岗位。确需调整值班时间的,应事先落实代班人员。值班人员要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4、无特殊情况,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参加值班,尤其是节假日值班。

5、值班领导要认真检查督促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

(三)值班地点和电话

值班地点和值班电话根据需要由党政办公室指定。

第十八章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70条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一)本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物理上包括机房及其内部的软硬件设施、供电设备、安全报警子系统、空气调节设备,以及所有分布在办公大楼、多功能厅内的数据通信线路、各办公电脑终端和办公应用软件、杀毒软件。

(二)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并接触机房内相关设施;不得触动办公大楼和多功能厅内的数据通信线路。

(三)各办公室内的桌面电脑日常保管维护由使用者负责。除了安装办公自动化系统所需的office套件、业务应用软件和规定的杀毒软件外,不得安装其它任何来历不明的软件。

(四)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保密部门关于计算机网及计算机应用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公共网络或与公共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储、处理或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

(五)各办公室内的桌面电脑IP地址、网线,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和调整。

(六)各办公使用的电脑要求每两天一次升级杀毒软件,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杀毒;使用U盘时,务必防止U盘病毒。

(七)电脑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在维修电脑时,应先保存IP设置,维修完成后确保恢复原有IP地址。

(八)机房原则上应做到每天通风一次,下班前检查一次,防止断电,关好门窗;每周清扫一次(使用湿拖地布),保持室内卫生。

(九)网络维护人员每次进行技术维护后必须记录维护日志,网络系统的更新改造技术文档和维护日志由信息中心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