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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

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封闭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共布粉块400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查房2000间,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各级爱卫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市区有关部门、各集贸市场要设立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或实施。

(三)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督促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厕各类垃圾箱、坑、桶、通道和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园林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工商部门及有关集贸市场举办者负责相应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城区中、小学校校园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七)建管部门负责抓好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八)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科普教育、宣传发动工作。

(九)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重点单位、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并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杀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社会化服务,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相应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

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力量,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虫害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三条对拒不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四害密度达不到规定控制标准的,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一年内取消其卫生先进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能达到病媒生物控制标准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