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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发展行政管理制度

工商局发展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做好成品油的安全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供应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优质服务的成品油经营市场。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且必须亮照经营。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买卖、计量准确、保证质量,不掺杂使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鉴定或超过鉴定周期以及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油品等财物,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第(二)、(三)款的依据*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的第(四)、(五)、(六)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油品、没收油品并处油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油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六条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存好进销货发票,记好进销货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同时,应由市场股根据上年度巡查记录、违法违章记录、预警警示记录、文明守信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巡查力度和密度,不定期对经营企业巡查,每半年对成品油质量和数量至少抽检一次,并核对其进销货台帐。消协和*要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无证无照加油站及立桶式加油站由各工商所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取缔。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