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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创新奖励管理制度

物价局创新奖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工作创新是指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服务、价格管理机制体制、价格理论、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和创新实效等。

第二条评选对象。本方案适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工作发展提出创新建议、作出积极贡献的创意行为和工作成果的我市各级物价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物价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评选原则

第三条评选活动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前瞻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充分的前瞻性思考,符合党和政府对物价工作的要求和物价形势能持续不断地发展推进。

(二)创新性原则。在继承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全市物价系统工作领域中属于首创,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可形成示范效益。申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体现首创精神,包括原始性创新,继续性创新和应用性创新。

(三)、特色性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践,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能够和物价工作体现不同层面、不同地方的工作特点。

(四)效益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公开性原则。评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要向社会公开,评选活动要组织和动员全物价系统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评选活动公平公正。

(六)实用性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务求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设立*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物价局局长麦马佑任主任,副主任由张德让、许燕华、陈建强、莫玉宽、宿银龙、曹国芳、罗康生、吴程伟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物价局局长及市物价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法规与调控科,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异议并开展调查。

第五条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评出符合工作创新奖条件单位和个人,宣传推广获得工作创新奖项和个人经验做法;对工作创新奖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创新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授予评选年度在经济、社会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体制实施创新、为推动我市物价工作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解放思想,并转化为推动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显著的;

(二)破解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利用价格政策增加财政收入,效果显著的;

(四)利用价格政策减负,效果突出的;

(五)利用价格政策促进重点项目和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

(六)物价管理工作,全省没有开展的,本市开展成效显著的;

(七)全省开展的,本市开展效果最好,获省级以上奖项,并推广经验,有突出成效的;

(八)在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服务、价格检查等方面创出一流实绩,打造全市、全省、全国性工作亮点的;

(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物价局领导以上批示推广经验的;

(十)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含物价部门专业会议)作经验介绍,或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的;

(十一)被中央、省级物价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推介报道并对*物价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

(十二)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省、市物价局采纳,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十三)有建议性意义的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并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媒体刊登。

(十四)创新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是申报期限之前已经取得实际成效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授奖。申报项目必须为评选年度的创新项目或当年获国家、省推广(获奖)的项目。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是次年的第一季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物价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或企业物价机构统一推荐,市物价局推荐市直以上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项目的组织申报,或不符合在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企事业物价机构申报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向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物价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简介材料(各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附电子版本):项目名称;项目交办单位和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介绍(附800字以内);项目评价(指项目的创新性、意义)、主要经验、主要成效在省内、国内的地位及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获奖项目要提交证明材料。

(三)初审。市物价创新工作奖评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和初选,按2:1的比例提出候选拟奖项目12个(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足10个,则按实际申报项目组织评选)。

(四)候选项目公布。通过文件或媒体形式公布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等次和名单。

(六)拟奖公示。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

(七)呈报审批。公示完毕后,由市评审委员会报市物价局党组批准。

第九条创新工作情况列入单位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评先和干部使用、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选时间及奖励

第十条创新奖由市物价局颁发奖状、资金或奖杯。也可以同时奖励外出学习、考察机会。奖项共分四个等次: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创新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

创新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

创新二等奖2名,奖金2000元;

创新三等奖1名,奖金1000元。

凡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在全国领先或在国家级获奖的,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为创新特等奖,省级以下的为一、二、三等奖。

以上奖项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不足,允许空缺。

第十一条每年7月1日前后由市物价局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个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获奖的要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和奖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