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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前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一)应作为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规范及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

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组长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在户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组织验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均符合要求;

(5)水源、电源应全部接通;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中每户为基本验收单元,对相应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4)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质量;

(5)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建筑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其它。

第八条分户验收程序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户内全部施工内容,并经自检合格,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表二),成立分户验收组,对住宅逐户进行检查验收。

(三)分户验收应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的方式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三、四)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五、六),并作出验收结论。

(四)对户内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分别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每户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表七)。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应存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第九条分户验收合格的评价

分户验收户内检验项目,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必须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其中一般项目中有允许偏差的,必须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即为合格。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中明确告之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商处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张贴情况、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1)核查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按分户验收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检查;

(3)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数量: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查数量不少于10户,并对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

(4)如抽查时发现建设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检查记录不真实或现场实测数据不满足验收规范时,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分户验收的组织、程序、执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

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