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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管理要求,加强并规范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市级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按照现行财政和教育管理体制,市级安排教育经费用于支持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专款。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项目。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采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条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教育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年度重点投入指南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原则。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依托区县功能定位,结合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统筹安排的原则,重点解决教育发展突出问题,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实事工程和重点工作以及北京市教育大会、北京郊区工作会议制定的首都教育发展目标。

(二)管理规范、操作细化原则。按照基础教育项目库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预算项目编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预算投资指南分类进行申报;需要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细化到具体品目。

(三)完善管理,形成体系原则。完善教育专项项目管理流程,制定并完善从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绩效考评到监督管理的系列管理办法,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教育专项项目经过论证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落实教育发展目标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五)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

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缩小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办学差距,落实各项教育减免政策,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的安全以及其他当年需要解决的教育发展问题等。

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按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要求

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基础教育项目库管理要求,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申请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符合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实事工程、折子工程以及其他当年急需解决的重点工作。

(二)符合当年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符合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区县年度教育发展中重点、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申报形式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申请市级补助的教育专项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每年9月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下一年度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

(二)区县教委根据市级方向指南,结合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编制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将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并报区县财政审核。

(三)区县财政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并提出相应配套资金落实方案。区县财政、教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形成区县申报项目库,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上传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时,打印纸制项目排序目录,并加盖区县财政、教委公章,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纸制项目排序目录要与项目库项目排序保持一致。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条教育专项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式审核: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应是区县财政、区县教委共同商定签署的正式报告,在上报市级财政后经市或区县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项目申报应符合市级教育专项项目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要有明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充分研究和论证,项目申报内容及所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文本材料必须齐全,排序合理,并应列入项目库;

(二)内容审核: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实事工程和重点工作;符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年度区县专项资金支持指南以及区县教育发展规划。在项目排序上要优先确保上述重点工作。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应做到真实可靠、预算合理。

(三)进度审核:申报项目应是年度可实施项目,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实施。

第十一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教育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教育专项资金除有政策补助标准外,凡市级教育专项补助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评审通过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市级将结合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评审需提供的有关内容

(一)凡纳入评审的项目,区县财政、教育及相关实施单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要求,报送纸制材料要与项目库中相应信息一致。如报送纸制材料中项目预算总金额因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调整超过项目库项目预算总金额,其比例不应超过项目库申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5%。

(二)申请市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工程修缮类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按照评审操作规程,在充分审查资料和勘察现场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总预算进行详细审核。审减部分,直接减少市财政的补助数额。对于无实施方案和概(预)算,以及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可行性报告的项目,视同项目不具备评审条件,通过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退回区县财政部门。

第六章基础教育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基础教育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制定、统一设计。具有基础信息采集、预算生成、项目滚动管理、数据分析等多项功能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市、区县财政及教委职责

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排序、汇总及上报工作。区县项目库由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照项目管理原则,根据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年度投资方向,结合财力,共同审核区县上报项目,并由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市级项目库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能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教育部门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章市对区县教育专项经费拨款程序

第十七条市对区县教育专项经费拨付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县)专项拨款实行市级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961)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节约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市对区县教育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于当年9月15日、11月30日分别向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国库处提供,经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审核核减后收回,在年度中统筹安排使用。北京市财政局于9月底、12月10日前分别下达核减调整节余指标通知,以平衡预算。同时,抄送市教委。

跨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办法处理。

下达预算执行中,对不超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要求,凡申请项目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经区县采购办书面签字确认、区县财政教科文部门审核后,凭补充合同及相关证明审核材料,可办理资金支付。补充合同项目文本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超过10%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市对区县教育专项经费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对节约资金的有关规定,核减指标,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为保证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各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并完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拨付、核算、检查、考评等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县应建立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年报信息反馈制度,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对账制度。各区县财政要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年中对账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国库【20*】2251号)要求,定期与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对账。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教育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资产的处置按照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教育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已经支出的项目资金一律不再调整,尚未支付的资金项目因特殊情况引起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区县教委、财政向北京市教委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调整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无法完成预算的,应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教育专项资金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教育专项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育专项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逐步把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按规定将审定的项目单位绩效报告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项目考评结果将作为市级安排年度教育专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补助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区县财政局、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实行区县间联审互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北京市审计局等专业机构和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重点内容:

(一)各区县报送材料是否完备;

(二)专项资金是否到位,包括区县教委统一实施项目是否资金落实到位。区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三)按申报项目是否专款专用;

(四)区县财政、区县教育部门及用款单位是否按项目预期进度按期完成;

(五)是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项目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

(七)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如发现在使用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将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年度审计反馈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区县给予奖励,对问题及违规行为较多的区县将核减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虚报情况而取得补助经费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分;

(二)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以及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将暂行核批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