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公厕管理处罚制度

公厕管理处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220km2范围)公厕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厕的所有权人,是公厕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人。

二、公厕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三、管理质量和标准:

(一)公共厕所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

2、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二)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

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

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

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指标的规定:*

四、公厕的建设。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公厕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厕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厕建设用地移作他用。

五、公厕验收。配套建设的公厕以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公厕设施管理。公厕的管理人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厕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公厕或者改变公厕设施用途。

七、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厕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或不符合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