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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联合预防处理条例

劳资纠纷联合预防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及时处理重大劳资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劳资纠纷,是指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下,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劳资纠纷。

第三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第四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形成责任链条,通力合作,并按照“分级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上报”的要求,对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劳动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制的作用,建立起重点行业或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管制度和分类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工作,发现无证照经营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

劳动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将被举报或排查出来的重大劳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或处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等基层单位的作用,积极组织排查、收集各自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的情报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区有关部门。

第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进行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房屋租赁管理中,发现承租人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发现或了解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两个月(包括两个月)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部门。

各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在接到房屋出租人上报的有关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水电费、租金或者劳动者工资等情形的,应立即将情况通报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投资人在开办桑拿、按摩、足浴等容易发生劳资纠纷的行业时,工商部门可建议其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部门对于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雇工超过7人的用人单位,在其营业执照年审时,可建议其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部门应建立举报无证照经营的奖励制度,并在接到举报人举报或劳动等职能部门通报的无证照经营用人单位的情况后,应及时查处清理,并将查处情况向通报部门反馈。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装修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包括两个月),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或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和街道工会组织应加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了解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整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残联对盲人按摩用人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了解该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和市残联。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因涉及诉讼而负债严重或资不抵债的,认为有必要通报劳动部门排查劳资纠纷隐患时,可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

第十三条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预防重大劳资纠纷的发生。发现所管理和服务的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隐患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部门,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劳动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重大劳资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劳资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指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案情,稳定劳动者情绪。对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发重大劳资纠纷的,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劳动局。区劳动局应跟踪处理情况。案情复杂的,区劳动局应派出劳动监察员协助处理。

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公安部门派出干警到场协助处理的,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向公安部门提出,公安部门应及时提供协助。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组织劳动者推选3至5名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简易调解工作方案》处理。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案发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属无证照经营或其他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的,告知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法予以支持。

(四)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处理期间,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发现劳动者存在食宿等实际困难的,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将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汇报,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民政等部门予以解决。

(五)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者因被无证照用人单位欠薪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维稳及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维护秩序,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劳动者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劳资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二)各部门在依法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劳动者仍采取过激行为的。

(三)劳动者对劳资纠纷依法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本条款所称过激行为,是指劳动者采取集体上访、游行、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堵塞交通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过程中,劳动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无证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工商登记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八条重大劳资纠纷发生后,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指派律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重大劳资纠纷的处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第二十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会、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预防和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监察部门应对上述有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