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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细则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区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5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建设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泰安市*区首席技师选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区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区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区"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区"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五名、省级二类竞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前十名、市级二类和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区级二类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在编制部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6.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泰安市*区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泰安市*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区首席技师选择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部门、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区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泰安市*区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区政府津贴400元。*区首席技师政府津贴一般不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泰安市*区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库,区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区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泰安市*区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区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区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可以安排*区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区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协调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泰安市*区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区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区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对*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区劳动保障局建立*区首席技师档案,对*区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区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