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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条例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有效地防止考察失真、失实、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浙委办〔〕3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预告制,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干部考察预告制,是指干部主管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后,预先将考察工作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群众通告,以便群众反映情况和监督干部考察工作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应实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对象基本情况,考察组驻地及联系电话,考察时间、组织部门监督电话等。

第四条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榜预告、书面通知预告、开会预告和新闻媒体在考察对象任职所在地预告;考察部门领导干部可采用张榜公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系统进行预告。对任现职不满一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一般应在考察前1—3天进行。

第五条考察预告程序:

(1)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考察对象;

(2)通知考察对象工作所在地单位和党委(党组),以一定方式进行预告;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反映情况者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七条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工作,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在考察工作中加以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访反映和举报,考察组应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如发现考察组存在与考察工作纪律相违背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应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