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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经费财务管理细则

水利建设经费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第七条因前期工作项目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中央财政资金领拨程序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前期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是在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和战略研究工作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专题论证、考察调研、勘测、设计、试验、咨询、评估、审查、检查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及流域基础工作必要的费用。

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咨询费、协作费等,其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驻地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财政补贴的水利预算单位,承担水利前期工作,其项目直接参加人员可列支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前期工作项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要求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计划和财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预计经费使用计划及与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决算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前期项目成果进行验收,财务、审计部门应参加前期项目的成果验收工作。

对于竣工的前期工作项目,财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在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后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核批。

第十八条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前期工作经费一律不得核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财务、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积极开展前期工作经费追踪问效工作。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申请、使用前期工作经费,或在前期工作经费申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上级单位有权暂停、缓拨相应经费或停止项目的实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