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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代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要求》、《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人大代表建议是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负责答复,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承办工作。
二、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作用。要通过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在制定政策和推进工作中切实注意吸收和采纳,并以适当形式提供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参考。
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办公厅负责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具体包括:承接、登记批分、综合分析、拟订办理工作方案、组织交办、催办、办理工作总结等。各承办司局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接收、分析、办理和办理结果的回复工作。
四、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接。办公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清点和核对;会同有关司局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分析,对确实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由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做好有关转办的协调工作。
五、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批分。办公厅取回交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即根据各单位职能转相关单位阅研。承办单位接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要认真进行分析,对不属于安全监管总局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收文后3日内将书面原因和拟办意见反馈办公厅(秘书处),不得自行转送。
六、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综合分析。各单位要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提出政协提案综合分析报告,并于收到交办件一周时间内送交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责任制度的情况,对代表建议的分析情况,本单位确定的拟重点办理的建议情况,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要求,加强与代表沟通的计划,以及对上一年度承办的代表建议中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安排跟踪办理等内容;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进行整理分析,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承办工作方案,正式行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对重点处理建议的分析情况,办理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和办理要求以及预期的成效等内容。
政协提案综合分析报告中应包括:本单位承办的提案特点、集中反映的问题及相关提案的数量、“一案多事”提案的数量、拟作为重点提案办理的题目等。
办公厅对各单位提交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和政协提案综合分析报告进行汇总,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方案和提案综合分析报告。
七、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公厅综合提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批分、综合分析、具体办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的报告,呈报总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审阅。遵照总局领导同志的指示,及时召开由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传达总局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通报上年度办理情况,对当年办理工作提出要求和意见。
八、办理时限要求。由安全监管总局主办(含单独办理、分别办理,下同)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分别于6月14日前(确有困难的,至迟不得超过9月14日)、7月底前(确有困难的,须在办理时限内向办公厅说明情况;8月底前仍未办结的,要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答复建议者和提案者;平时提案,要在收到提案之日三个月内办复。由安全监管总局协助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于5月底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九、承办司局对接到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进行认真分析,并指定熟悉业务、政策水平高、文字好的同志具体负责承办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联系,汇总会办单位的意见后办理答复;会办单位要主动与主办单位配合、协商,并在接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的20日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会办意见。
十、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文字通顺,条理清楚,口气诚恳、谦虚。对所提建议和要求,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逐步予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并充分说明原因。
十一、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可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凡有条件的,要多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争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的办法,促进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特别是对多年反复提出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要分析原因,主动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交换意见,进一步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凡是由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正式答复之前,应充分听取各位提交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正式行文答复。
十二、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分类,在办理答复的发文首页纸右上角注明分类符号。
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答复能够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对上一年度承办的代表建议中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有关承办单位应在上一年度答复的基础上,根据已制定的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跟踪办理和落实,并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政协提案: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十三、由我局主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分管的总局领导同志签发,重点建议由总局局长签发;代表建议的答复需要在落款处署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加盖总局公章;政协提案的答复需要在落款处加盖总局公章。对交由我局协助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办公厅函或司局函的形式将会办意见反馈主办部委办公厅(室)。
十四、复文的寄送。
代表建议:应直接寄送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直接寄送每一位建议人,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重点建议的答复,应抄送有关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1份。所有答复均需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
政协提案:应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寄送该党派、团体机关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寄送召集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寄送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所有答复均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1份、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3份。
十五、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满意的答复要再作研究,并重新答复。
十六、办理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小结,由办公厅汇总后,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
十七、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复印件和复文底稿以及办理过程中其他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归档。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