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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通知

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通知

一、明晰产权

农村防氟改水工程是国家投入资金修建的防治地方性氟中毒的永久性供水设施,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之一,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水利局负责产权管理,相关乡(镇)政府行使工程运行监督管理权,村民委员会行使经营管理权。

二、明确责任

农村防氟改水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将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水利局。

1.负责对全县防氟改水工程的产权管理,不得改变工程主体和附属设施的原有设计结构,只能作为饮用水源,不准挪作他用。

2.负责防氟改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及设备更新、维修改造、设计、立项、协调等工作。

(二)财政局。

1.实行补贴政策,平均每眼井每年补助4000元(含每眼井每年取暖费1000元)。补助资金通过向上级争取和县财政补助的渠道解决。县财政对补助资金设立专户并专款专用。每眼井实际补贴标准按物价局测算确定(见附表)。

2.负责解决水厂内厂房及设备、管网(入户部分除外)等设备更新维修资金,单口井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和更换除铁锰料费用。所需资金经水利局审核,实行报账制,先由村报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局,并严格审批核定。

(三)卫生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水源井进行水质化验和水源井周围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四)物价局。

负责制定水价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相关乡(镇)政府。

1.负责对本乡(镇)防氟改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2.认真贯彻执行《县防氟改水工程管理宣传手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供水设备及管网管理制度》、《水厂巡视制度》、《水厂运行规章制度》等省、市、县有关农村防氟改水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切实把水厂管理抓实抓好。

3.建立防氟改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乡(镇)长担任,成员由水利、财政、防保、供电等站(办、所)组成。协调好微机、水泵、除铁锰设备厂家及原管道施工单位、供电部门的关系,同心协力,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4.监督水费收缴工作,统一印制水费收缴票据(水费包括:电费、管理费、维修费等),并建立水费专项账户,严格监督水费的使用。

5.向承包者收取维修抵押金,每眼井每年3000元,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6.组建防氟改水工程服务队,人员由乡(镇)水利站、财政所及供电等部门组成,出现问题,及时修复。

7.划定防氟改水工程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井半径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不得在水源工程半径500米内再打深井。

8.对每口井要建立运行档案,强化日常管理。

(六)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是防氟改水工程经营管理的主体,要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供水,具体组织实施管网、水厂工程的维修。

2.协助承包者做好水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严格按标准收费,实行凭票收费制度,并存入所在乡(镇)政府设定的专用账户。

3.对防氟改水工程实行承包到人的管理制度。

4.严格加强以防盗、防火、防毒为重点的水源工程管理。

5.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工资与工程管理挂钩,在转移支付工资中,每年拿出1000元作为防氟改水工程的结构工资,全年正常供水天数在330天以上且水费收缴率达80%以上,结构工资全额发放;全年正常供水天数少于300天且水费收缴率低于60%,结构工资予以扣除;全年正常供水天数在330天至300天之间且水费收缴率在80%至60%之间,结构工资按百分比予以扣减。

(七)承包者。

1.严格按照标准收缴水费,水价为每吨0.5元或人均年15元,对违规超标准收费的,按照超收部分的二倍予以处罚。

2.要认真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完成任务80%,发基本工资;超过80%部分,做为奖励工资。

3.向村委会交纳3000元维修抵押金,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

4.熟练掌握供水设备的性能,并按规程操作,保证全天24小时不离人。出现故障要及时解决,不得拖延,确保正常供水。

5.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供水设备损坏的,承包者负全部责任。

(八)用水户。

负责进户的(包括入户管网,入户管网是指从支管连接处到小龙头处的管道)一切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实行有偿用水,按标准及时交纳水费。

三、依法监督

相关乡(镇)和部门要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一旦出现人为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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