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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

生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

一、深刻领会国办发电〔2014〕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稳定生猪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猪肉是我国城乡居民主要副食来源,具有其它农副产品难以替代的作用,猪肉价格上涨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支出,特别是给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带来了较大的负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既要看到当前猪肉价格上涨与我国近年来猪肉价格长期低迷,导致生猪存栏量下降、猪肉价格反弹有关,更要看到,这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畜牧业自身存在问题的一次集中体现。各部门一定要将思想统一到国办发电〔2014〕文件的精神上来,紧紧抓住国家对加强生猪生产扶持的大好机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利用和落实好国家政策,促进我县生猪持续健康发展。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及时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国家财政依据参保能繁母猪数量,对饲养者给予直接补贴。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市财政补贴6元,县财政补贴14元。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的原则。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核实的时限为2014年12月底实际存栏量,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核实采取分类登记公示确认的办法进行,首先由乡镇政府将养殖场户划分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两类分别公示: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在该养殖场内和县有线电视台公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认真支持做好猪蓝耳病等动物疫情防疫工作,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一是支持做好散养猪的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工作。今年国家决定对散养猪进行猪蓝耳病一次性强制免疫,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每头猪免疫剂量2毫升,每毫升0.8元,中央财政和我省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二是支持做好猪蓝耳病强制扑杀工作。今年国家对发生猪蓝耳病的生猪实行强制扑杀,并参照口蹄疫强制扑杀的补助标准及负担比例给予补助,即每头猪按600元计算,国家补助80%,饲养户自己承担20%。国家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

三是支持做好其它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乡镇要按照《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支持做好生猪口蹄疫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除口蹄疫和猪蓝耳病疫情以外的其他生猪疫病的防控工作,积极落实免疫疫苗、扑杀、消毒无害化、边境隔离带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三)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生猪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

各乡镇要按照国办发电〔2014〕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生猪良种生产、规模化养殖、市场监测预警和生猪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投入,支持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指导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逐步提高生猪生产的良种率,降低散养猪的饲养比例,以提高饲料消化率和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预测猪肉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消化或缓解市场波动对畜牧业的影响;加强猪肉等农副产品的检测、监督和认证等质量控制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好财政支持生猪生产的各项工作

支持生猪生产工作,涉及的政策措施以及参与的部门都很多,多数政策措施还是第一年实施,程序比较复杂,任务相当繁重。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根据扶持生猪生产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是对于既定的政策,既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工作,又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并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要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管。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贪污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要严格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要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增强人们对恢复和发展养猪业的信心。

五是做好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既要加强日常的信息反馈,又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阶段性的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措施和办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