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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通知

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我县人民防空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实施。县城乡建设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要有具体详实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二、县经济发展局在组织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时,要通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给予立项,县城建、规划、国土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县人防办防护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县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发给用地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获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县城建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认可文件。否则,县城建质检部门不予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县经济发展、城建、规划、国土、房产管理、质检、人防部门要加强合作,切实规范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严把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关,促进我县防空地下室审批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