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5:48:28
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第1篇
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强化安全教育,加强专项整治,立足防范引导,完善长效机制,扎实高效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共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全区100%的中小学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通过“平安校园”复查评估,60%的等级幼儿园通过“平安校园”创建。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事故预防预警应对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考核与监管行为,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严防发生有学校责任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线分管领导负分管范围内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市学校安全条例》,把学校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级及各个职能处室,务必做到与下属100%的单位(部门、班级、处室)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健全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个职能处室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部门的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积极性,建立学校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
1.学校要根据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实际,加强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教学安全制度、消防制度及卫生防疫制度等。特别要加强和健全学生文体活动、实验课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营养餐、预防传染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要认真组织安全管理员和全体教职工学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教育局的安全工作制度,要使每个安全管理员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教育与管理的任务。进一步增强执行制度的主动性,提高管理的效益。
3.密切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的动态。学校要特别关爱学习困难学生、贫困家庭学生、农民工子女以及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建立生理、心理异常学生的健康档案,重点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关爱及行为不良学生的教育监管力度。
(三)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安全工作监控力度
1.认真落实好学校安全保卫制度,提高警惕,预防校园侵害。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夜间巡逻,严把校门关。
2.继续以交通、游泳安全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春季春游、夏季防台、秋冬防火等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扎实做好寒、暑假、“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继续开展“平安校园”隐患治理年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3.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民办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重点单位的安全工作指导与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死亡人数。
4.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的日常检查,规范食品采购与配送渠道,严防不洁、过期食品进入校园;继续推行食堂卫生“五常法”管理。
5.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一是校园教师机动车管理,学校应积极采取各种办法,确保师生安全;二是学生车辆管理,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严禁16周岁以下学生骑电动车。
6.加强体育设施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要对体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降低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基础基层建设,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着力提高安防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1.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重点关注寄宿制学校楼道的畅通与照明,严防踩踏事故的发生。
2.加大安全投入,分类制定学校安全物防、技防的配置标准,有重点、有计划地按照配置标准完善各项安全基础设施、设备。
3.加强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安全保卫人员职责,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深化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1.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1)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保证每两周有1课时的安全教育时间,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的能力,将安全教育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内容。
(2)在学校设“安全教育宣传窗”,及时每月安全教育主题、每周安全教育内容和安全预警信息。
(3)以实施生命教育为途径,结合“安全教育月”、“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国防教育宣传周”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国防安全等主题教育活动。
2.继续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培训工程,把全员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体系。分类举办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联络员培训班,广泛开展安全培训进校园活动。
3.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开展网络安全与心理健康教育。
(六)依托部门联动,专项治理,加强学校各类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联合综治、交通、公安、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开展一次以上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净化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交通等环境,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全力。
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疾控机构;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控质量;职业安全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对于医疗卫生及疾控工作越来越重视,导致疾控中心工作压力逐渐加大,这既是对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挑战,也是其提升职业核心能力、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良好契机。在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经常与危险微生物标本接触,如传染病患者体液或脱落细胞标本,被污染的器械等,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加强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1,2]。本文就疾控中心及微生物实验室制度、工作流程及实验室清洁消毒、工作人员培训方面浅述如下。
1疾控中心及微生物实验室制度
1.1由于微生物实验室接触危险标本次数较多,因此建立并完善生物管理系统是非常重要及必要的,这就需要疾控中心以及微生物实验室建立并完善各种制度,不仅能够满足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及管理需求,对于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涵盖微生物实验室,还包括其他实验室,以及不同实验室间协作制度。
1.2微生物实验室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地点,因此加强并完善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有助于规避实验室工作人员受到生物危害风险,目前多建议从以下角度完善制度:①建立并划分实验室污染区、过渡区及洁净区,严格控制不同区域人员、项目及样本的准入制度。②规定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③规定污染样本、未污染样本需分别通过不同渠道进入微生物实验室,同时针对不同污染等级的区域划分问题,制定严格的检测及废弃物收集、处理制度,并且规定了奖惩制度。④严格规定了监督、反馈、紧急事件上报制度及检查制度[3]。
2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流程及实验室清洁消毒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流程主要从以下方面完成生物安全管理:①严格规定不同微生物样本检测流程,并规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奖惩制度。②工作人员需定期注射疫苗,从而保证个人安全。③进入实验室前换好工作服、鞋套或平跟鞋,戴好一次性手套,如有必要需佩戴防护眼镜;禁止在工作场所穿任何漏脚趾的鞋、拖鞋、凉鞋以及其他能露出表面织物的鞋。④进出实验室,需在感应水龙头下使用肥皂洗手,避免将外界污染带入实验室内,或减少外界对实验室环境的影响。⑤在采集生物标本时,应做好生物防护工作,加强自身及被采集标本者的生物安全,比如穿戴好防护服,避免出现个人侥幸心理,采集生物标本后应进行完全封闭,减少实验室工作人员与采集样本接触次数及风险,使用生物安全柜,降低感染风险[4]。微生物实验室应遵守以下几点保证清洁及消毒效果:①建立安全防护意识,避免侥幸心理。②对不同物表消毒方法、执行标准也有所不同,而且建议通过紫外线或臭氧等方式消毒微生物实验室室内空气、公共区域物表;消毒物品或物表要彻底消毒,尽量不留死角。③在微生物实验室内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如锐器伤、标本污染工作人员体表或血液,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立即用肥皂清洗后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口,挤压局部伤口确认流出鲜血后,再次清洁伤口,并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并保证其来自正规厂家,从而确保医疗器械质量。④实验室需储备足够多的消毒剂,以备不时之需[5]。
3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
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全方面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微生物安全防护观念,能够自觉严格遵守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制度,同时保障相关文件、信息登记详细、完备。实验室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能够熟悉并了解生物安全管理概念、操作流程,掌握职业暴露防控措施、应急处理方法及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方法,并了解传染性疾病相关医学知识,以及实验室内诸多器械、仪器及试剂的操作方法、工作原理及定期保养维护方法。
参考文献
[1]陈晓能,邓育芳.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6,37(29):3683-3684.
[2]陈卫国,张双凤,方春福,等.浙江省市级疾控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J].浙江预防医学,2013,25(12):90-91、94.
[3]李建琼.浅谈县级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J].浙江预防医学,2013,25(12):90-91、94.
[4]陈莉,唐小兰,李竹天,等.广西疾控中心生物安全柜防护性能检测与评价[J].实用预防医学,2013,20(5):585-586.
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第3篇
从学生、教师管理人员两个方面看我院的日常安全问题。
(一)从学生角度提出学院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宿舍区存在使用违规电器情况,用电管理难;宿舍内贵重物品易丢失,管理难度大;校园内电动车车速快,放置、充电乱象多,自行车易被盗;宿舍管理不够严格,对外来人员登记、晚归登记等执行力不够;体育运动安全常识、应急处理方法教育不够到位;饮水、饮食安全问题需要改善。
(二)针对学院公寓管理现状,公寓科管理人员提出存在的问题:1.宿舍安全方面: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排插质量差;宿舍区内学生电动车不规范充电;宿舍内固定插座安装不合理;学生安全意识淡薄。2.财物安全方面:学生宿舍丢失较多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3.饮用水安全。桶装水存在安全隐患,如微生物超标、存在有害物质等,饮水机清洁与消毒,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健康证等。
(三)针对学院校园安全现状,保卫科管理人员总结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1.手机、电脑、电动车、山地车等偷盗现象;2.购买赃车及使用劣质车锁;3.宿舍内外来人员推销伪劣商品;4.校道行人交通意识淡薄。
二、构建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一)构建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的内涵:融合安全管理理念,形成固有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特殊、重点时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控网络。提升安全知识、技能水平,增强事故预控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具体做法:针对我院存在的实际情况及管理方式,我们应做好无课时间安全、晚归管理、第二课堂安全管理、校外住宿管理、节假日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特殊时期的安全管理教育,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
1.无课时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学生通过课堂形式在校开展学习活动,而无课时间多数处在管理游离区。针对此种现象,提出安全教育务必落到实处、细处;实施离校告知手续;加强纪律教育;强调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系统化,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开展;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渠道,宣传防火、防盗、防电等安全知识,杜绝安全意识隐患;完善学生信息系统,做到有据可查。
2.学生晚归管理。通过板报、温馨提示宣传单、横幅、谈话教育等手段加强对学生晚归的教育与引导,使学生认识到晚归存在不安全因素;班级设两名安全员定期对本班宿舍进行晚归检查和登记;组织系学生干部对所在系宿舍进行晚归检查并统计上报系部按规定及时处理;实行定时进入宿舍区刷校园卡门禁制,加大物业管理的监督力度,及时网上公布晚归名单,学院对晚归学生及时教育和处理;定期收集学生晚归证据。
3.第二课堂安全管理。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导;组织者制定的活动策划案必须包含安全预警方案(尤其是涉及竞技类、体育类等活动),组织者针对活动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系数,判断是否开展相关活动;活动中负责人及组织方工作人员时刻保持警惕,同时提醒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如遇突发事件,必须冷静沉着处理,启用应急预案并上报领导;活动后及时总结,积累经验,日后推广运用。另外,日常工作中可通过学校官方微博、讲座、主题班会、宣传片等形式宣传普及第二课堂活动的安全意识。针对《学院每月安全教育工作要点》中各月的安全工作要点:六月根据学院大二学生外出社会实践的情况,加强暑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引导内容;九月着重地震、消防等突发事件的演练教育;十一月针对大三学生需顶岗实习,加强就业安全教育方面的意识宣导。
4.校外住宿管理。主要措施有:1.把好学生外宿申请审批关。按照学院学生手册办理审批手续,学生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其上签署承诺;审批表格的家长签名和联系电话务必属实;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并做好沟通记录。2.开展外宿学生安全培训会。召开外宿学生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外宿学生学习《外宿学生安全事项告知书》并签订安全协议书。3.加强外宿学生后期追踪管理工作。做好纪律表现登记,及时处分违纪外宿学生。如旷课达20节(含20节)以上的,取消外宿资格。4.及时与班级信息员了解外宿生情况。建立外宿生联系花名册,详细记录外宿生信息。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未经审批办理而私自外宿的学生。
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遣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第5篇
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政文〔2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镇街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镇街船舶系指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镇街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镇街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负责镇街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镇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镇街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负责镇街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3.负责镇街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1.向镇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镇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3.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4.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镇街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3.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
4.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三、加强镇街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2.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所辖通航水域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镇街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机关负责镇街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镇街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强化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一)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工作。
各镇(街)应高度重视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镇(街)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2.凡是有镇街船舶的镇街,新任镇长(主任)或分管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应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培训,提高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3.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三)各司其职,共同把关,确保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交通、海洋与渔业、工商、*、水利、供电和旅游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必须严把船舶的市场准入、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四个关”,堵住产生镇街船舶安全隐患的源头。对“四客一危”船舶(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及发生多次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等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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