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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建委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解困解危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低收入人群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确保工程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住宅质量通病,着力提高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精细度和用户满意度,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明确职责,落实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违法肢解发包、转包。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二)工程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把企业的质量管理落到实处,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认真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再承担超过一个项目的监理任务,切实保证总监对项目的监理到位。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必须由总监进行旁站式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定期对施工现场使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检查和验收。特别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实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得通过审查。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指派得力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督促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三、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各级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配齐、配强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做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部检查,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切实把好分户验收关,严格监督各参建单位向社会、向百姓交付质量放心、居住满意的住宅。对于交付的住房,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配套设施达到使用要求。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抽取一定数量,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

3.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参加建设。

四、按章行事,严格建设程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五、加强管理,严格过程控制

(一)各级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二)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要求,进行材料的检测工作,切实保证见证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控制水泥、钢材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的进场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

(三)抓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建设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重点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意识,抓好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环节,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近期,各县、市、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市建委和市房产局将对各地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