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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普查的实施规划

开展农业普查的实施规划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掌握农业生产、农田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农村经济社会基本信息,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目的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对于确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农村发展规划,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按照全国统一的安排部署。

三、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切实搞好农业普查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原则。市政府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当地的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任务重、难度大,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和众多农户。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实施。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全市农业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农业普查的试点、普查方案的实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普查登记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四、农业普查经费和所需物资保障

各级要确保按时拨付,农业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确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所需交通、通讯等物资设备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五、农业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普查的具体要求,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普查调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