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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范文精选

证券业

证券业范文第1篇

wto对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由其基本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1)在可协商的原则中,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外资渴望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目前中国坚持仍然会开放b股市场,但是a股不能开放。美方则坚持提出开放整个证券市场。对于这个要求,中国仍然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并且因为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直接开放外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曾经提出研究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可能性,以基金的形式吸收外资进入,采取组建中外合作基金形式的可能性极大。

(2)就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来说,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它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

(3)就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来说,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它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

二、加入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1.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机遇

(1)加入世贸有利于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人气回升。此外,加入世贸还有利于长期建设性国际资本放心地进入我国市场,扩大外商来华投资。加入世贸也有利于我诮械牟到峁沟髡轿弧?

(2)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有关政策调控工具的反应将更加灵敏。加入世贸后我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将会加快,通过市场手段调控国际资本的供求成为必然选择;而加入世贸后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外利率水平的对比及市场状况,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工具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将逐渐加强。

(3)中国保险和银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的扩大。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后,国家可能有限度地进行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在证券市场中引进国外投资性资金。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条件引进一部分规范化的国际资金,发挥国际资金支持我国股份制改造的功能。

(4)效益不断下降的国有大企业重组任务更为迫切,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作用。从其他国家加入世贸前后经济发展情况看,由此带来的机遇往往大于挑战,关键是我们要积极主动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产品老化,技术更新步伐慢,业绩不可避免大幅下滑,因此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趋于衰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必然之举,而业绩较差的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则首当其冲。

2.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1)证券市场主体行为有待规范。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很多,这就要求在不过多干预正常的市场运作的同时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的基石,由于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成为欺骗投资者和"圈钱"的现象;上市公司的恶意包装、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报表式重组等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难以言数;机构投资者往往"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与上市公司的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亦时有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行为亦往往被扭曲。

(3)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就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大。到1999年1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到10.5万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价总值为3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另外,我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6%。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则分别是,美国115.6%、英国151.9%、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荷兰96.5%、新加坡159.7%、日本67.2%。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高于我国的水平,1996年,韩国为28.6%、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埃及为20.9%。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过于狭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且投资者结构与发达市场有差距,沪深两市有投资者3908.9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资金不大的个人投资者,且下岗职工占很大比重。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就市场的品种结构来说,除股票市场有一定的规模外,国债、企业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规模都很有限。我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规模和结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的发挥。

(4)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有待于优化。突出地表现为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尚不协调。由于缺乏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经验,监管中有时不知不觉地因循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或行政干预来管理证券市场,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等,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痕迹。

(5)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尚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竞争的能力。与国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相比,我国券商存在的不足是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现实障碍。其主要表现在:我国券商普遍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券商间业务结构雷同,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券商无自己的经营特色;券商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资银行业务还有待开拓;券商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因为管理失控而引致经营风险。因此,一些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很可能对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公司构成致命的冲击。

三、证券业面对加入wto的对策

在我国证券业系统竞争能力薄弱,券商规模较小、创新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全方位地开放证券市场,势必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以致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构建并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运行主体,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的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进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是证券业面对开放的策略。

(1)积极研究wto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结构性的对外开放证券市场的基本策略。从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来讲,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证券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因此,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根据我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就证券市场的准入形式来说,继续扩大跨境服务方式的外国券商的商业介入,鼓励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投资咨询、项目策划、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的对外开放,对于我国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海外融资业务的跨境消费予以支持。而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则加以适当控制,近期在扩大国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基础上,扩大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试点范围。

证券业范文第2篇

大家好!我竞聘的岗位是****。

我叫******,从93年开始从事证券业,94年被派往深交所,任场内红马甲,当年被评为年度优秀出市代表;96年回来后,就一直在客户服务部任客户经理;2001年取得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这次参加竞聘,是对我以往工作的回顾,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促进。我有信心,也有决心面对这次挑战。我觉得自己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人忠诚实在,有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有善于和他人合作的良好职业道德。

本人忠于********证券事业,某证券公司曾以优厚的待遇许诺,让我加入他们的团队,但我谢绝了,因为十几年来我与********证券公司、与我们的客户、与我们的同事,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且我也坚信********证券公司的明天一定会更好!我热爱证券事业,勤奋工作,尽心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在历次基金销售中,共销售基金五百多万,名列营业部前茅,特别是********基金的销售达100万,受到公司总部的嘉奖,获得“先进个人”称号;在理财2号的销售中,也销售了110万。

二、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服务文明、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想客户之所求,急客户之所需,排客户之所忧,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给客户留下了诚实守信的良好印象,多次受到客户的好评,客户满意度较高。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良好的证券业务知识,精通业务,了解各类证券业务的运作模式和操作流程。具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管理经验,对金融产品的营销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经验。

下面谈谈我对****职位这一职位的理解

****职位主要是负责柜台日常事务的具体操作,负责客户一般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做好日常客户服务工作,认真执行各项业务制度,注意防范风险及对新员工的柜台业务传授与指导。

工作设想方面

我认为****职位除了按照其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众所周知,客户是营业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客户资源。要建立与维持同客户的良好关系,就必须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的观念。客户服务工作的好与坏代表着营业部的整体形象和综合素质,与营业部利益直接挂勾。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证券业范文第3篇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外合作券商、基金项目来看,有关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已先行一步,有十余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签署了基金技术合作协议,或协商建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目前境内外券商的合作领域看,大都选择了新兴的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与外方合作领域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与德国商业银行的合作领域定为资产管理

中外证券机构合作意义深远

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渐进性开放已经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中国的证券与基金行业发展到目前阶段,不仅在规模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内在的管理和服务水准,而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当行业自身的推动力已经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高速成长的时候,引进外资机构不失为一条加快发展的有效之举。

对中方合作者的意义改变治理结构

外资参股首先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合资证券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将从根本上推动境内券商的兼并重组,冲击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单一、资本金小且经营模式趋同的现状。随着外资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理念的运用,中国的券商将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最终外资参股公司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都会提高。

具体而言,在发展战略与业务结构方面,合资公司将在我国证券与基金业中率先建立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外资参股有利于其通过境外券商的业务渠道拓展国际市场,为境内券商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引路。从证券业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是其重要趋势。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理财等业务收入在境外券商的财务报表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境内券商中,这部分利润的比重通常较低。随着佣金下调、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券商依靠垄断经营获取超额利润的特权已失。在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能继续依靠既有的经营模式获利,而需要寻找新的利润源泉。可以预见,外方在新兴业务方面的优势将是合资机构产生利润的重要来源,中方与外方股东的组合将有助于推动和促成合资机构的战略与业务转型。外方擅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例如ERP、CRM、CreditReporting等技术支持手段有效整合资源,实现其战略意图。辅以合作中方对本地市场的认知,则合资机构在战略管理上的优势相当明显。境内最早的中外合资券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中外股东的组合既为中金公司提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证券分销经验与网络,直接投资管理经验,又储备了境内渠道与网络。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多家机构看好的合作项目有重要的优势。外方在基金产品设计、基金销售手段、人员培训等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可以为跨境基金服务提供技术、渠道和经验。中方在境内基金发行和营销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客户源和适应本土游戏规则的营销网络。

其次,合资机构在管理技术、研究与人才交流上存在潜在优势。外方的管理技术经验是境内同业规范化发展的方向;外资证券机构通常都拥有庞大的研究部门,其研究方向比较全面和贴近市场;合资机构的品牌与资金优势则有利于吸引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的加盟。

对外方合作者的价值获取更高收益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中国证券市场,有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作后盾,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也具有融资方便等特点。对外资证券机构而言,可以分散风险,通过区域投资获取更高的单位风险收益。

站在外资公司的角度上看,他们希望参与中国的大市场,分享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成果。但在证监会公布“两规则”之前,外资要想进入中国的证券领域没有任何渠道。“两规则”出台后,参股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将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今后,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外资能够慢慢接触和了解中国市场,并获得投资中国的机会。由于外资在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比较成熟,合资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互补性将强于竞争性,因此将受到外资股东的重视。而大量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已经是必然,这无疑会为那些熟悉外资机构的外方证券、基金公司提供大量潜在的客户和巨额的利润空间。

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方面的挑战

外资参股将会改变境内券商所有制单一的本质缺陷,新的股权结构将对经理层形成有力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而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业务战略等产生深刻影响。但是新的股权结构的划分正是合资双方谈判中遇到的主要阻碍,因为中外双方在事关切身利益的股权比例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报道称,摆在众多外资金融机构面前的关键问题是:中方合作伙伴在出让手中公司股份时要价太高。作为变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要求把政策进一步开放后外方的股份、权益、管理职位等纳入附加协议。

股权比例的确定将最终取决于合资双方各自的战略意图、合作意愿以及实力。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中方的首要考虑因素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境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而不论外资参股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对中方而言,集团化和国际化应当是证券机构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实施证券集团化战略,组建外资参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以此为平台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并在中方处于控股地位的阶段,借助合资公司的平台迅速成长起来,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证券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

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现有境内券商改组为证券集团,证券集团下设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子公司;其次分步拿出部分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目前法规允许成立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券商应当依据自身的业务优势成立子公司,再根据自己的特长去寻求国际合作方。这种强强联合的合资方式有利于改变境内券商没有单项业务特长的现状,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初步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中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立,首先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考虑中外企业经营理念的差异和对权益的要求。例如,对股权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维护控股股东的权益,可以考虑采用董事分批改选制,以防御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应慎用累积投票制,以减小非控股中小股东对董事会人选的发言权。此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业务特性,发挥其国际融通的特长。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股权之争的焦点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合资机构股权之争的醉翁之意所在。合资机构的业务与中外双方股东的业务战略存在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因此,合资机构对业务领域的选择,将不仅取决于单项业务的盈利能力与市场深度,而且受制于双方股东各自对该项业务的既有战略与控制力。中外双方可以达成优势互补,而非激烈竞争的那些业务将是开展合作最成功的领域。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这三个领域,不仅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的业务,而且是中外双方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优势互补的领域。

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在境外证券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占有重要比例,而我国券商的这两项业务规模尚小,在券商经营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但是这两项业务在中国极具潜力。自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财务公司等获准进入股票市场以来,国内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空间得以体现;在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基金行将入市的背景下,定向募集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管理都具备极大的市场潜力。因此,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可考虑开拓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来培育自己的核心利润增长点。中外合资的背景有利于其运用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并结合中国市场特定的运作机制、风险收益特性等,设计开发出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产品与管理模式。在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实现完全的对外开放,外汇流动仍然实行严格管制的前提下,中外股东在资产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上基本不存在竞争压力,而是可以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合力培育合资证券机构的业务特长。

中外合作对投资银行业务是双赢。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外向型发展,越来越多的“航空母舰”在海内外上市,大宗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中国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走向世界,这将为合资双方提供“中内外外(中方主导国内企业、外方主导国外市场)”的合作空间,也将为外资企业在国内的融资业务方面提供“外内中外(外方主导外资企业、中方主导国内市场)”的合作方式。

境内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方式亟待健全

目前境内券商在业务操作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和实物安全控制等方面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在内部稽核控制、组织结构控制、风险的评估与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境内的基金公司由于成立较晚、运作较为透明,所以通常拥有更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因此,面临对外开放挑战的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亟待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控制体系。

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券商执行风险控制目标的最大阻力,内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要原因。引进境外股东将有助于优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成本相匹配的是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与市场信誉,而非当期经济效益。所以,风险控制引起的显性和隐性成本不应当根据短期内的损益情况来约束,而应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规划。境内券商更应当在风险评价和控制手段方面发挥外方的优势,通过运用VAR分析法、场景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在运营中加强对日常事务的监管与稽核,及时通过预测宏观的政治、经济发展动向来定期评估与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在风险控制的执行手段上,学习境外券商通过运用充实资本金、提高资产流动性、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合理配置资产结构等措施,综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经验。

外资进入短期影响不大

“两规则”的出台,将对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并进而推动其二级市场走势;也将对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市场预期,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在中外合作中涉及的股权结构、业务战略等利益十分复杂,所以合资影响的实际兑现仍然有假时日,短期内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有利于提高券商的业务水平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留给中国证券公司“练好内功”的时间仅有五年。未来五年是中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关键的五年,通过设立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引进境外券商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先进的管理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经验,重建境内券商的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业务拓展能力和创新能力。例如,目前我国券商很少涉足海外业务。我国许多面向国际市场的投资银行业务只能拱手让给境外券商,如H股及红筹股业务以及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等,境内券商都未能承接。面对国际化发展趋势,境内券商迫切需要学习国际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中外合作为之提供了契机。

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

近年来,通过增资扩股和扩大资产规模,境内证券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已由1996年的1590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000多亿元。但是与境外大券商动辄上千亿美元的资产相比,境内券商的资本与资产规模还是太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与境外同业竞争的压力,使得境内证券机构在再次增资扩股之际,考虑通过兼并重组、战略联合和集团化运作等方式,实现资本、资产规模的乘数递增。《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将控股公司作为中国证券公司集团化的方向,因此“两规则”的出台将会加快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拓宽境内证券公司的发展空间。

将对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业务将直接吸引增量资金入市。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不长,规模普遍较小,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水平都不能与外资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外资参股证券机构对市场的号召力不容忽视。其独特的品牌与信誉、规模优势以及成熟的运作经验,将吸引增量资金进入市场。其次,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设立,将通过推动境内机构的重组与改革进而间接改善证券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中外合作证券机构的运作会对境内券商及其他投资机构产生经营压力和推动作用,境内证券机构的资本资产规模将可能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扩大,从而对整个市场的资金面提供支持。将引进新的投资理念

引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进了境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经验,引进了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金融服务行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将同国际证券市场理念趋于一致,市场开始树立真正的投资观念。这已为亚洲其他地区证券市场开放的历史所证明。

博弈复杂化、合资机构可能本土化

目前我国正在超常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正从庄家对中小散户的博弈快速转变为机构对机构、机构合规资金对机构不合规资金的博弈。从机构投资者控制的股票市值与资金实力看,2002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机构博弈时代。新的投资理念行将树立,证券价值的重新定位酝酿着新的市场机会。随着“两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股市成熟的理论和技术在成长期中国股市的适用性将不断被检验,机构投资者将在不断的研究和试错中本土化。

前景展望

入世五年之后,我国将允许外资获得证券类机构50%以上的控制权。随着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必然加大。这一阶段,中外券商将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中外证券机构在中国入世的前三至五年内的合作过程与合作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入世五年后外资证券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与程度。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成功取决于两个要因的成立:一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有限度开放;二是中外股东在业务战略上的优势互补。从目前券商、基金合资谈判的过程与进度来看,实践中的进展速度估计达不到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时限。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合资双方如何协调合资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权限,如何形成业务优势互补,如何分配投资收益;其次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市场环境、交易制度、市场结构、立法与监管能否适应国际化运作的要求;第三是如果中国证券业有厚利可图,那么中外股东势必都十分强调自己的控股地位,谈判的进度与合资后的磨合会相对艰难,海外大的证券机构宁可选择QFII或独资券商的方式;而如果中国不能在三至五年的有限度开放时期内建成符合国际惯例的证券市场综合环境,那么外资对境内证券行业将在较长时期内采取静观待变的态度。

证券业范文第4篇

一、混业潮进逼中国证券业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其最终生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止运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行业限制,允许其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克林顿称该法案“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一些经济观察家认为,新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间国外银行将彻底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同台竞争。面对这种形势,我国证券业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老路还是加紧步伐实施混业化改革呢?现在时间将要过半,中国的证券业已经走到了一个经营体制的历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观察,混业经营其实并非新鲜之事。事实上,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再到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一个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程。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未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区未被打破,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经营体制的实施也经历了一个“混-分-混”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实施混业经营,而30年代的“大危机”砸碎了初级阶段混业经营的梦想。被誉为“分业经营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其隔离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它在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国经营体制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变化,金融创新活动使得投资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银行业业务创新能力受阻,竞争力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欧陆国家的混业经营模式,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出空前的挑战。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美国银行业开始千方百计的寻求出路。他们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也心领神会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风起云涌。而且美国在分业经营道路上的两大盟友英国、日本的相继“变节”更使得分业经营雪上加霜,1999年混业经营在美国东山再起。

那么,这种全球性的“混业潮”是否为一种非理性的跟风,经历了由“混”到“分”转变的全球金融业是又简单回到了起点吗?我们认为,“混业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推动力量,它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构使然。

按照西方国家尤其美国理论界近来流行的“功能观点(functionalperspective)”,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动态的,金融机构的形式、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是可变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功能观点看,金融中介机构与市场手段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在提供金融功能上,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是比较成本的变化,最优的配置状态是由成本最低的主体提供金融功能。这个过程被称为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它导致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和金融的成长。从当今金融的发展趋势看,传统行业间界限越来越模糊,有些金融新产品已很难明确地归属于某一传统行业,所以行业的划分是相对的,混业经营是以一种更有效率的分工模式取代了原先的分工模式。金融功能配置模式的变化,导致金融分工模式变化,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改进,而这是金融分工深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当前全球金融业混业趋势是比较成本优势竞争法则在重构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是市场的必然发展。正是由于分业经营造成的激烈竞争,才使金融业最终走向混业经营时代。

二、中国证券业的两难抉择

在全球金融混业大潮的步步紧逼下,中国证券业何去何从、作何抉择是一个面临紧迫而又难以逃脱的现实难题。面临混业大潮,我国证券业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是要坚持对现行证券业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还是要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

其实,“鬼子”悄悄地“进村”了。它已经开始渗入并对我国的证券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国有商业银行首当其冲。它们为避开分业经营的政策管理而绕道海外,在那里它们开始操练混业经营的本领。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也可从事投行业务。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让贤”,以中信和光大集团为甚。以光大集团为例,目前其所辖的机构不仅有银行、证券、信托,还有在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等公司,还持有申银万国的股份。而这两家机构已初具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在混业经营的国际大气候下,国内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都纷纷以各种形式尝试混业经营,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挑战。而实际上,监管层在政策上也在渐渐发生重大的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可见,管理层也开始逐渐的缓释分业经营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束缚和压力,以给金融机构注入足够的活力,帮助其提高入世后与国外同行的竞争能力。种种迹象表明,尽管一直到目前为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还没有改变,但中国金融混业的序幕已在不经意间悄然拉开。

而混业经营对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挑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央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谨慎态度,对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采取了审批制,但商业银行迟早将介入到证券业务中来,目前之所以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股票,显然是担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二是在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方面,尽管也被央行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但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希望还是非常大的。商业银行估计很快就可能取得代办开户、基金买卖、代为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从国际的经验看,关于证券业务,实际上即使在美国1929——1933的“大危机”后,刻板的分业框架也没有将此从商业银行中分割出去。同样,国有银行在机构和经营网点、在民众亲和力和信誉、在服务完善程度和风险内控等方面,可能使得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丧失“泰斗”。试想到分布稀少的证券营业部人头济济地看盘、下单和交割,和到星罗棋布的储蓄网点就近炒股票,股民们会选择何者呢?如果商业银行能再下些功夫,提供适当的证券咨询服务,创造更便捷的资金转账工具,那么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上就举步维艰!

在基金管理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具有证券公司难以匹敌的优势,尤其是像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这样资金来源分散的大众投资工具上。商业银行如果能驾轻就熟的吸储手段,移植到基金份额的出售、转让和托管等方面来,则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此类基金方面就可能无所事事!中间业务的放开,就有可能使得商业银行蚀空证券公司现有的经纪业务。而若真正实行混业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承销业务则是如虎添翼。

岌岌可危对我国证券业来说已不再是危言耸听!

觊觎我国证券公司多年所习惯的安然厚利和安逸生活,恐怕不仅是商业银行,连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均要挤入证券业来分得一杯羹。信托公司则可能通过金钱信托,IT企业则可能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等方式逐渐渗透到证券行业中来。

在中国证券业发展道路面前,不仅仅有前面有“狼”后面还有“虎”。中国加入WTO已近两年,外国投资银行这些“巨无霸”完全进入中国市场已有指日可待。和国内的商业银行相比,国内证券公司多少还有证券承销和业务的经验积累,还有证券研发和投行人才的点滴积累,而这些优势,在外国投资银行面前则会荡然无存。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中间业务发展经过培育、成长、成熟的过程,已经谙熟各国的法律框架和运作惯例,了解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握有来之能战的投资银行领域的人才精英,兼具和在华的跨国公司的天然联姻优势,其成形的市场、成文的规章、成套的产品、成功的经验,成名的品牌,都足以使得他们对证券业务的渐次给中国证券公司目前粗放的经营战略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更让人担心的是,我国证券业在直面外国投资银行时,几乎没有太多的“本土化”优势可言,资本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业务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决策层思维狭隘已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公司的几大通病。客观地讲,诸多证券公司除了拥挤在承销和经纪两项业务之外,几乎没有足以称道的经营特色。

而混业已是摆在我国证券业面前一场生死攸关的挑战,要么在混业经营重冲出一条血路到达“涅盘”境界,要么就活活地在混业大潮中被无声无息地呛死。

三、走向混业的战略构想和制度安排

面临生存或死亡的两难选择,中国证券业作何战略抉择?面对艰难的竞争格局,国内证券业已经在做一些自救措施:一是证券公司掀起了新一轮规模扩张潮,陆续有多家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以壮未来行色,但其资本金规模,显然无法与国有银行和外国投资银行相比;二是证券公司对兼并重组的空前热情,它们以图大则不倒。而这两招恐怕难以抵挡混业的严峻挑战,而需要更缜密的审时度势和从长计议才可。

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有可能找到比较适合我国证券业逐步走向混业的一条“涅磐”之路。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德国为代表。德国全能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各项业务,其融资范围包含了从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等各种业务,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另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制,英、法、日、美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其特征是对外是混业经营,对内则是分业经营。尤其美、日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是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不断扩张实现的。

而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下,各商业银行面对竞争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路子,以期壮大实力提高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光大、中信、平安等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我国虽然形成了上述几种混业经营的“准模式”,但证券业今后的路怎么走,理论界主要有主张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发展全能银行两种不同的观点。

中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经验表明,适合国情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因此,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战略适合走渐进的混业经营和多层次监管的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特殊道路。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很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特别是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将是最为迅速有效的手段,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也都将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这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之路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全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方法是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遵循“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超级功能型监管”的推进思路对监管进行渐进式改革

再次,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全面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经验。尽管自1993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仍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诸如光大、中信、平安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此外,中行、建行、工行等在香港或内地进行的混业经营实践都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是,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公司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而且,美国的混业化之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机会。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初级混业——暂时分业——高级混业”的过程。这样,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些作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我国要推行渐进式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实行多方位监控体系最终要实施分三阶段走的战略规划:

在第一阶段,暂时维持分业格局,暗中推动混业实践,培育混业的成熟环境和条件。

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中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因此,在该阶段,根据中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和发展状况,在维持现有金融业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前提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推进“交叉经营”,对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胆个案实践,同时对现行政策、法律逐项检讨,培育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法律环境与金融条件。

而我国证券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领域,既有利于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又能创造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条件和基础。证券公司要“内练苦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一系列“帕累托改进”,暗中推进混业经营进程。在这个阶段,首先,我们继续要鼓励商业银行在海外进行业务拓展,收购兼并;其次,要大力提倡和继续推动银证合作。现阶段这种形式多样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创新提升了服务水平,而且银证之间的合作为建立未来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业务基础,也为今后联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很好的业务磨合机会;再次,要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

第二阶段,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个案实践的基础上,分梯次、多元路径推进混业经营。

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花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放松管制,必要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该阶段,应以已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实践为先行,分梯次推进混业经营实践,积极推进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并为最终全面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基础上,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深入开展混业经营,而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应以战略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渐进向混业经营过渡。在这个阶段初期,可以采取外部战略联盟方式渐进地推进,通过战略联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也可以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可以考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分业管制可以在条件合适时放开: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允许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共同基金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等;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进一步放开;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全球保险业普遍处于“靠投资收益养活主业”的境地,保险业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全球性大趋势。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模式,因此,对保险投资的限制可以进一步放松。

第三阶段,在前一段实践的基础上从法律上确认混业经营,最终过渡到完全意义的混业经营模式。

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都缺乏明确规定。到了这个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在这个阶段,根据混业经营实践进程选择适当时点对分业经营进行彻底改革,最终实现全面混业经营。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要在前两个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国际规则,立足中国国情,全面系统地修订、完善和制定金融管理法规,推出金融制度改革的一揽子法案,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同时,改革监管制度与结构,建立与混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证券业范文第5篇

从历史上看,证券业从一开始是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而存在的,但是2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国会认为银行资金不受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是导致这场灾难的主要原因,随后通过了将银行业与证券业严格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此后,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模式发展起来。在间接融资主导金融市场的时代,证券公司和银行分业经营对双方似乎都没有形成多大不利影响,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直接融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局面,而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又使美国金融界要直接面对来自欧洲全能银行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的证券业和银行业出现了相互融合的内在与外在需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和实施为这种合并扫清了法律障碍。此后,双方便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开始了紧密的合作,证券业也同银行业结成了一种兄弟式的合作关系。

从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来看,它们各有利弊。下面我们对这三种模式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一、附属发展模式的优劣

银行的发展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在第一家真正的证券公司产生之前,银行吸收的存款、经营规模、所拥有的分支机构及对客户的了解就已达到相当水准。由于证券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银行相似的,是可以以银行的资源为依托的,因此,后产生的证券公司若依附于银行则会在业务发展上获得许多便利。

1.资金上的便利证券公司的三大传统业务——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无一不需相当资金的支持。经纪业务的开展不仅需要在人口居住密集度较高、地价较贵的地方兴建营业网点,而且还需购置昂贵的信息传递设备,若想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有时往往还需要雇佣一批证券分析人员,而这些员工的工资通常也是不菲的。投行对资金的依赖一方面体现在项目的选择、项目的培养需要相当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为了分散风险,各国证券管理机构都将单个证券公司所能包销的证券金额与其注册资本挂钩,若注册资本较低,则其在承销证券方面竞争力将受到较大影响。自营业务利润一直是证券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对资金的需求量也是较大的,具体数额主要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上述三方面对资金的需求汇总起来是非常大的,单凭证券公司自身的信用要么所吸引的资金不足,要么资金成本过高,在其发展初期该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而银行由于能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较为充裕,证券业务部若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无疑可以在注册资本金、流动资金等多方面得到它的支持,从而缓解资金缺乏的困扰。进一步讲,即使证券公司不得不寻求外部融资,当它作为全能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去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融资时,全能银行潜在的担保会提高它的信用度,从而降低其筹资成本(R·吉斯特,1998)。

2.营销网络上的便利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发行业务都需要强大的营销网络的支持,这需要在各个地方设立网点与广大投资者建立直接联系。要建立这么多的网点不仅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同时由于证券的推广发行是短期事件,而短期内要招到足够的素质合格的员工也是困难的。而银行由于要直接面向广大公众吸收存款,因此它们分支机构往往遍及城市甚至农村,利用银行业已建立起的网络体系来开展经纪业务和证券发行业务,显然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公司的营运成本。

3.信息上的便利

在证券公司产生之前和在普通的公司具备上市资格之前,银行就与企业有了长期的合作关系,银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从事的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都有较为深刻的了解。而由于企业的生存、发展都需要银行的长期支持,企业在与银行相处时的机会主义也较弱,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也较小。而上述这些重要信息也是证券公司在向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推销企业债券、股票时所必需披露的。因此,当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时,券商就可以在做投行业务承销证券和证券分析业务时获得银行提供的信息便利。即使证券部门要承销和分析的公司与银行并无合作关系,但银行长期以来从事信贷活动积累起来的专家才能对证券部门业务的开展也是一种重要支持。

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证券业务部确实可以获得上述诸多便利,但享有这些好处是有代价的,或者说作为附属部门,证券业务部在开展业务时也会受到一些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全能银行各部门间潜在的利益冲突(conflictsofinterest),即当银行内部业务上存在冲突且一方是证券部门时,全能银行为了总体利益最大化而主动牺牲或放弃证券部门的利益,使后者的业务发展受到不利冲击。从投行业务来看,当一个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项目需要融资时,银行既可以直接为其提供较长时期的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收入,也可为其发行证券融入长期资金而收取较低的佣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全能银行一般倾向于对其发放贷款。而当受理的项目是—些低收益高风险的项目时,全能银行则会为其努力包装,将它推销给广大投资者。再如,当客户存在巨额未偿还贷款并无力支付时,全能银行会主动替借款人发行债券以抵偿无法收回的贷款,将信贷风险转嫁给客户。但来自实证方面的研究却对所谓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了异议。

美国两个学者克罗兹勒(Kroszner)和雷简(Rajan)在1994年利用美国在1921—1940年的资料作了研究。他们首先把该期间的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承销的121类行业的债券给予配平(matchedsecuritymethod),对它们之间的绩效进行对比研究。绩效指标采用正常履约、未清偿和违约三项。正常履约(retired)表示发行的债券在到期时或到期前全部偿还本息;未清偿(outstanding)表示债券还未到期;违约(default)则表示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后未能偿还本息。该研究成果揭示,1921—1940年,美国商业银行承销债券的违约率比美国投资银行要低得多。1925~1930年,商业银行承销债券的平均违约率约为0.6%,投资银行的这一数字是1.5%;1932—1940年承销债券的违约率,商业银行平均约为11%,而投资银行则为27%。可见,商业银行承销的债券有着比投资银行更好的绩效。

但后来的歌伯斯和勒纳(PaulGompersandJoshLerner,1998)认为上述的研究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因为Kroszner和Rajan在收集数据时未注意那些发行股票的投资银行是否拥有对该上市公司的贷款,若没有,则“利益冲突”问题根本不会出现;二是在大危机背景下,很难测量证券的长期收益率,而只能看到违约率;三是由于所选择的时间太短,说服力不强。认识到上述不足之处,歌伯斯和勒纳对“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重新分析,但他们并未直接对全能银行展开研究,而是选择了那些在拟上市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同时自己又是该公司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他们认为投资银行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资本投入类似于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对后者的贷款。这两位学者选取了20年的样本数据进行研究,最终发现:(1)投资者是理性的,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他们都会要求一个价格折扣来获得补偿;(2)从业绩表现上看,由这样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的市场表现,它的长期收益率同由那些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一样好,甚至更好;(3)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会适应性地选择那些对信息不敏感的股票来承销。

无论证券业附属发展模式下的“利益冲突”问题是否真实地在实践中存在,但目前公众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采取的“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策略使这种模式下证券业的业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它使券商被迫以更低的价格发行证券,同时也使它们在项目选择上更为挑剔,有意识地回避那些对信息敏感的行业和企业。显然这种策略是会增大投行的运营成本,是不利于证券业的发展的。

二、独立发展模式的优劣

虽然没有银行的全方位支持,证券公司的发展会受到一定不利影响,但至少从整个证券市场健康成长和控制宏观金融风险角度来看,这种模式具有许多可取之处。

1.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来看,虽然全能银行模式条件下的许多便利条件都无法享受,但是由于脱离了银行的控制,证券公司可以从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独立地做出决策,注意信誉度的培养,避免做出那种为了全能银行利益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行为,这对它自身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而脱离了银行稳定利润的支持,证券公司成为了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它们的生存压力大大增强,这迫使它们必须不断地寻找利润增长点,开发新的产品和新的业务,其创新动力也显著加强;同时,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与银行各司其职,双方都可以将自己所有的精力放在如何发展业务上,避免了为调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两种不同的文化体系所耗费的资源。此外,专业化的分工也有利于专业技能、专业知识的培养和积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各行业创新的可能性,从而增强该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美国投资银行业长期在金融创新以及业务规模和质量上名列前矛,与其分业管理政策是不无相关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证券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视创新的行业。

2,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来看,独立发展模式有利于市场的公正和合理。因为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相当密切,它不仅可以作为开户行了解企业的资金收支状况,而且还可以通过贷款信用评估掌握企业内部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情况。因此,它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得外界难以掌握的内幕信息,并在这种信息影响证券市场之前抢先作出反应,从而造成内幕交易,这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证券公司的独立发展模式可以减少它利用内幕信息情况的发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3.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这是因为:其一,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一旦得手,高额的收益便可被银行所有者或经理层占为已有(由于存款利息是固定的);倘若投资失败,面临破产,那么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储户承担;另外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商业银行清楚地知道,如果证券投资失败,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必然会提供大量的资金援助,以防止其倒闭,这就是所谓的“大而不倒”(TooBigtoFail)原则。因此,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其二,商业银行负债的短期性注定它不会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而更注重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三,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这是因为一旦经济形势不好,便可能会产生下面的连锁反应:经济形势不佳——投资者失去信心——抛售股票——股市下跌——商业银行遭受损失,若损失较大一银行信用危机——挤提——全社会信用危机——经济危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单从微观层面考察,或者说单从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立场来看,二者存在着融合的内在需要,混业经营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但若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角度来看,在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的条件下,混业经营总体上是不利的。能否成功地推行混业经营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在银行业务部门和证券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起两道“墙”:一道“墙”用来阻隔非法的信息流动以保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另一道“墙”则用于防止风险在部门之间的过度扩散和放大。这两道“墙”的建立不仅取决于监管机构能力的提高,同时也取决于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自律能力的培养。

三、关系型发展模式的利弊

由于单纯的附属发展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在利益的诱致下,近年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一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而随着这种制度创新的产生,证券业逐渐出现了第三种发展模式——关系型发展模式。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与证券公司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法人实体。独立性体现在财务上,而密切联系体现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共享着集团内部包括客户资源的一切资源。德国的德意志银行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以及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都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崭新的制度作为自己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平台。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日益受到各国青睐,这是因为作为介于附属发展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之间的一种制度,它既充分吸收了原来的两种证券发展模式的优点,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内部风险的积累,因此成为各国金融机构的一种发展趋势。

对于前者主要体现在:其一,证券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这使它在决策上保持了相当的自主性,受银行干预的可能性较附属发展模式下大为降低。同时,它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只关注证券业务的开展,这使其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都得到了保护。其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与银行实质上结成了比独立发展模式下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和营销网络支持更为便利,有利于证券业的发展。

而在防止内部风险积累上,当今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采取了所谓的“中国墙”和“防火墙”制度。“中国墙”制度最早确立于美国的证券业中,英国在1983年颁行的《有执照交易商(业务行为)规则》中,将“中国墙”定义为:“建立的一种安排,借以使从事某一部分业务的人所获信息,不被从事另一部分业务的人(直接或间接)所利用,从而得以承认,各个业务部门的分开决策没有涉及业务上任何部分或任何人在该事情上可能持有的任何利益”。因此“中国墙”制度是为防止滥用信息优势从而导致潜在利益冲突而设置的,其本质是“一种把金融机构分成各个独立的部分,以避免敏感信息在各部门间相互流动的一种安排”。而“防火墙”概念是1987年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的。它特指“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信用交易”的措施。RossCranston先生在其《银行法原理》一书中也提到:“防火墙是分离银行与其子公司在从事证券活动时的风险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全能银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风险传染。”在“两墙”制度的保护下,金融控股公司成功地避免了金融风险的扩散,而且也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作为一种中介模式,关系型模式也部分地拥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缺陷,但与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相比,是瑕不掩瑜的。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三种模式可享受到银行在营销网络、信息资源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度是不一样的,具体见表1。

表1三种模式下证券公司获得银行的支持度

证券业由附属发展模式到独立发展模式,再走向关系型模式的演进路径,其实质是一个金融业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但这次的混业与以前有许多不同)的过程;就管理当局来说,是由单纯地注重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转向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再发展到同时重视安全和效率的一个选择的过程。这种体制的进化是随着金融机构自律能力逐步增强以及监管方面的制度不断健全和管理者监管能力显著提高而实现的。

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选择

我国证券业在1993年之前采取的是附属发展模式,但由于当时未能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成功地建立起“中国墙”和“防火墙”而告失败。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发展模式,这是由我国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管理制度、监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成功的,我国的券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证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中一个肩负着重大责任的行业,它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成败,关系到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分散及其企业化进程,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的总体市场化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分析我国证券业在国际金融界出现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际的制度选择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不出意外,我国将于今年末或明年初成为世贸组织的全权会员。一旦我国正式加入了WTO,我国将履行在谈判中作出的逐渐开放国内金融证券业的承诺。入世3年内,我们将允许外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份,3年后可增至49%;同时外资券面也可持有证券公司33%的股份。因此,入世对我国的证券业而言,意味着将直接面对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再注意到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这种竞争还可能来自一些诸如花旗集团之类的大型跨国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竞争对手的增加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券商的发展模式。我国的证券业如果再按部就班地前进,估计是很难在合理的保护期内迅速成长起来的。毕竟,国外的竞争对手大都具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和丰富的经验,并且都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要求仅仅发展了十来年的国内同行要在几年时间内获得可与别人相比拟的经验和竞争力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该允许证券业采取—条超常规的发展道路,使它们在短期可以迅速强大到在国内市场上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中不落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