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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管理范文精选

幼儿教育管理

幼儿教育管理范文第1篇

对于幼儿园的自身发展来说,幼儿园的管理人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整个幼儿园的灵魂——幼儿园园长,应该在幼儿园相关管理工作中担任领导者的角色。因此,作为幼儿园领导者的园长,应该明确幼儿园的发展方向,把幼儿教育的侧重点放在保教并重上,这与幼儿园自身的发展重点是一致的。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侧重点,对幼儿进行系统化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幼儿的素质。所以说,园长明确幼儿园的发展方向是有着非常重要9ZHISHICHUANG32论文展台的现实意义。身为幼儿园的领导者,必须明确全局,在园内建立起可行性较高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园内教师开展相关的学习活动,使每一位教师都树立起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正确理念,并在整个幼儿园范围内全面实行制度管理。除此之外,园长还应该顾全大局,有效管理幼儿园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除了制定幼儿园中的管理制度,还要把每一项制度落到实处,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只有这样,幼儿园的领导者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二、全面优化幼儿园的师资队伍

衡量一所幼儿园教学质量的关键是幼儿园教师的素质情况。幼儿教师是整个幼儿教育的参与者与实施者,想要真正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为了确保幼儿教育能够顺利发展,必须把握好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幼儿园的管理者和素质良好的教师。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系统地研究幼儿教育,并指派专门的管理人才来管理幼儿园。另外,相关部门与幼儿园领导者还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幼儿教师自身的素质。值得一提的是,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幼儿教师也应该进行登记备案,坚决不允许品行恶劣的教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另外,幼儿园还可以采用委培的方式,定期组织园内教师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从而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把幼儿教师队伍打造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教师队伍。

三、更新教师传统的教育观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幼儿教育的理念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幼儿教师要想转变以往“幼教的主要任务就是看小孩”的教育观念,就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将发展幼儿教育的相关事业作为幼儿教育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幼儿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此,首先,有关部门必须重新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全面提升幼儿教育的地位,并把幼儿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去;第二,在教育幼儿的时候,幼儿教师应从幼儿的身心特点出发,进行系统化的教育工作,在实际教学中开展各种有利于幼儿成长的活动,真正实现全面教育;第三,在开例会的时候,所有幼儿教师都要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构想。另外,幼儿园的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完善与改革幼儿教育体制,加强多方面的沟通。除了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之外,幼儿园的管理人员还应该明确学前教育对幼儿成长的重要性。只有真正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实现学前教育的最优化。

四、实施民主化的幼教管理工作

民主的概念不仅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原则,也是对伦理的一种要求,同时也属于管理方面的相关理念。民主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也是规范人们道德规范的有效方式,幼儿园领导者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具备强烈的民主意识,力求在管理中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幼儿园领导在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时,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能在相关的管理工作中掺杂个人看法和情绪,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幼儿教师的平等。对于在幼儿教育中出现的道德问题,管理者应该坚持民主原则,扩大幼儿教育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范围,以增强对幼教工作有帮助者的积极性,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民主化管理。只有在幼儿教育相关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民主性,才能推进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

五、制定科学的幼教管理制度

要想真正发挥幼儿教育管理制度的最大作用,幼儿园相关领导就必须重视幼儿教育的管理制度。中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提到的“规矩”就是指幼教管理制度。推行制度管理策略对我国幼儿教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因在于管理体制本身的特点。幼儿教育管理制度对推进幼教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幼儿教育管理制度对幼教事业起着约束性作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例严格地约束着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有了严格的约束,相关的教学才能有序展开;其次,幼儿教育相关管理制度有着明确的指引性。相关制度规范可以直接明了地告诉教师,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身为成年人的幼儿教师,应该具有最基本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必须从根本上拒绝和抵制不道德的事情。在进行幼儿教育的过程中,幼儿教师还必须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幼儿教育管理制度充当了引路人的角色,带领幼儿教师在工作中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最后,幼儿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对教师起着激励的作用,它利用激励的方式来激发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有科学的管理制度的存在,幼儿教师才能表现出极大的工作热情。

六、结束语

幼儿教育管理范文第2篇

在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同时,国家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民办教育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规范其办学行为。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8年8月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1993年2月颁行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国家保降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起草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力、学体制”。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完法规定不仅是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指导方针,也是调整与改善我国幼儿教育体制,促进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紧密联系的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既为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提出了热切期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和特点。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幼儿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对策。

在空想社会主义大师罗伯特·欧文创立世界上第一个托幼机构后的一百多年时间内,幼儿教育的类型十分单一。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中叶发生了变化。各种幼儿教育形式纷纷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有保育学校、幼儿园和日托中心,还有“普通教育团”、“临时教育室”、“蹦蹦跳跳室”、“小家伙团”、“游戏照顾中心”、“美国儿童中心”等;法国有幼儿学校、幼儿班,还有微型托儿所、“假期中心”、“休息中心”,以及属于“温和过渡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类似我国小学所附设的学前班);英国有“游戏小组”、简易幼儿园、保育学校和保育班等;日本有幼儿园、保育所等。

从第一个幼儿教育机构的创立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百余年里,不仅幼儿教育类型单一,而且办学主体单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幼教机构是公立的(欧文创办),第一个以幼儿园命名的幼教机构则是私立的(福禄倍尔创办)。早期幼教机构主要是私立的、二次大战后呈现办学主体多元化。这是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目前的办学主体,有小学附设的、有家庭和私人兴办的,还有幼儿家长参与教育机构“值班的”多种办园主体。从世界范围看,除了少数国家把幼儿教育的高级阶段纳入义务教育,多数国家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一般说来,国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费力相对少一些,而这部分职能则由民间承担了。从世界范围看,私立幼教机构大体上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如美国私立的占67%,前联邦德国私立的占67%,日本私立的占60%。

由于历史的原因,改革开放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幼儿教育在30多年的发展中,基本采用了单一的办园类型和单一的办园主体。这是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律的要求和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教育环境给整个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在10多年,尤其近几年的发展中,政府除了对公办幼儿教育继续扶持外,在民办教育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并且是越来越大的政策扶持,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兴起,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民办的托幼机构,除了全日制托儿所与幼儿园以外,还有寄宿制、半日制、季节性幼儿园(班)、附设幼儿班等等。

民办幼儿教育的兴办和发展,在我国幼儿教育现代比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本身就是幼教改革的新机制。作为幼儿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幼儿教育需求;有助于我国幼儿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提高幼儿园(所)的管理效率和效益;更为直接有效的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我国幼儿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我国幼儿教育有了一个多渠道、多主体投入的经济基础,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幼儿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使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战略的实施获得切实保证。此外,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还能促进人们办园观念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为拉动经济增长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应当努力为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创设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二、民办幼儿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为“三患”、“三忧”,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穷国办大教育”的必然选择,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意义已为人们逐渐关注。但是,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外部原因——“外患”;二是内部原因——“内忧”。概括起来,可谓“三患”、“三忧”。“三患”的具体表现是:

1.观念误区。大一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及其与之伴随的“左”倾思想,依然在一些人的灵魂深处徘徊,姓资姓社之辩阴魂不散。虽然纯粹的“左”倾言行没有市场,也很少见到,但它却以“变态”的言行表现出来。如有人认为,唯利是图是人的本质。民办教育、民办幼儿园是营利的工具,应当限制发展;有人认为,民办幼儿园非公有国办,政府就不应当给予资助和扶持;有人认为,教育既是产业,学校(包括幼儿园)如同企业,投资人既然投资必有回报,因此,应把民办教育机构视作企业,课以营业税、增殖税……。

2.研究滞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伴随民办教育的产生发展,我国理论界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就整体而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的发展:研究人员少,队伍薄弱;研究成果缺乏针对性,流于一般化;基本问题——诸如民办教育的地位、性质、功能,民办教育立法、管理、运行,经济效益(规律)与教育效益(规律),办学盈利与投资回报,自主办学与加强管理,等等,都还未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3.操作混乱。这是观念误区、研究滞后的必然结果。实际操作中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是定位失当,一些地区,仍权民办教育为“必要补充”,地位视同私人企业;二是多头审批一些地方,教育、工商、公安、民政等均有审批权,且标准不一;三是泛化管理,对不同性质、类型、层次的民办教育“一视同仁”,缺乏针对性,缺乏组织人员保证;四是操作随意性大,宏观政策——“16字方针”缺乏对应的微观机制,如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问题。

民办幼儿教育“三患”的存在,主要是外部的,进一步凸现了民办幼儿教育内部的“三忧”。三大“内忧”的具体表现是:

1.动机不纯。从办学动机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的幼教办学者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事业型。多由教育战线离、退休干部教师创办,主要是为了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办学者大多还有自己的教育理想和信念。二是“学店型”。“学店型”办学是以赢利为办学的主导动机的。此类办学常以不着边际的承诺开其端,用“偷工减料”(如压课时,大班课等)骗术行乎中,终有聚敛钱财、众夫所指之果。三是混合型。这类办学者并不十分明了教育的本性和特点,他们视“办学”为三百六十行之一行,把办学作为一件事来做,信奉等价交换:我给你子女优质教育,你给我高额回报。人各有志。客观地说,人们的各种动机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教育以育人为天责,虽然办学有效益问题,但托幼机构毕竟是一种公益性机构,过强过甚的赢利动机,肯定是有损质量和育人目的。办学“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与投资应有回报并不是矛盾的。

2.条件无保障。目前,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呈现多极状态:一部分“贵族”幼儿园(所)“硬件”方面不但优于一般民办园(所),而且大大优于一般公办园(所)。而大部分民办园(所)条件则十分简陋,甚至不少是“三无”(无园舍、无设备场地、无专职教师)园(所)。经费来源也无稳定保障,大体保持随收随支就不错了。没有基本条件,教养质量如何保证?

3.人员不稳定。人员状况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主办者或管理者。民办园(所)的创办者多为离退休干部教师,限于年龄、精力、财力等因素,家族式家长式管理居多,并且办园的持续性稳定性较差;二是教师。教师是教育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机构中从教者的待遇、福利、职称等尚无具体规定,民办园(所)很难吸收高水平教师,即时吸引一时,也难保长远。三是生源。生源是决定民办园(所)办学质量的关键问题。由于政策、条件、收费等因素,家长一般以公办园(所)为首选,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民办园(所)的发展。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竞争?

可见,我国民办幼儿教育虽历经10余年,取得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问题确实不少,有些甚至是关键性的。这些问题不搞清、不识别,就难以促进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难在何处?就难在既为“外患”包围,又为“内忧”侵扰!

三、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是理清思路,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的多管齐下、齐头并进

毫无疑问,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在积极减少“外患”的同时,努力消除“内忧”。现在“外患”已辩,“内忧”已明,就看如何“施治”——祛“三患”,除“三忧”了。我们认为,在“对症下药”之前,还必须首先解决思路问题.即解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问题。本文关注的正是这些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幼儿教育基本是由国家(或集体)“独家”经营的。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引起一些争论,有分歧是正常的。关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宏观战略上有两种重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办园(所)发展速度过快,特别是近年来呈迅猛发展之势,对一些地区的公办园(所)造成一定的冲击,要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就应严格控制民办园(所)的扩展;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还是从挖掘幼儿园(所)潜力、提高幼儿园(所)效益方面,都应该更新观念,加快发展我国的民办幼儿教育。

事物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既不应徘徊不前,也不应操之过急。应当实事求是,保持适度均衡发展。适度是因为观念的转变、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教育资源的增加、师资力量的配备、迈向农村道路的开辟,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无所作为,应当根据其内在发展需要及客观条件,顺势而为。均衡,是因为在一些经济富裕地区,民办园(所)已趋饱和,而在一些落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却是供不应求,入园难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所以,应当在中西部地区鼓励投资办园,缓解当地政府兴办园(所)的压力,逐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理想。具体地说,倡导“适度均衡发展”,主要是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内在可能上来考虑的。

从客观需要上说,适度均衡发展是主动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有效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必将导致我国经济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城乡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并将进一步对幼儿教育的结构与功能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经济生活决定社会生活。幼儿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度均衡发展正是积极适应这种“双重历史性跨越”的需要。同时,适度均衡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幼儿教育发展起点低、经费少、速度慢、入园率低,我国是《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保护儿童权利,大力发展幼儿教育,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应尽的责任。

从内在可能性而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持续推行,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将呈现出多样化并日益增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已由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实现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主要集中在居民个人消费领域方面。过剩经济是效益竞争经济。民办教育机构能较好地适应这种环境条件。可以预见,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年轻一代文化教育的国度里,21世纪,教育支出将成为我国国民消费强有力的增长点,这将为民办幼儿教育的适度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这一战略将对我国幼教事业发生深远影响。

宏观的发展战略需要中观的法制规范来保证。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投资就要引进市场机制,就要树立“经营”的观点,就要形成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良性循环机制。众所周知,一般说来,民办幼儿园都有精打细算、讲求实用、注重效益的特点。正是看到这一点,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社会集资办学的目的是发展教育,经营是为了精打细算,提高效率。盈余作公积金,再分一点,给点回报,这是经营的结果,相当于购买债券”。虽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指出“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同举办者、办园者是不同的身份,投资者一定的回报正如同银行贷款的利息一样,应当计入成本或作为经营费用,而扣除成本与经营费用之后才是纯利润。因此,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回报与教育法并不相悖,与经营者营利谋私更是两码事。

当然,这种“分配”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要在清产核算、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人财产权,真正使民办园(所)成为具有民事权利和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资产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全面实行成本核算,真正反映出经营效益,防止弄虚作假,中饱私囊。我们应当在这样的理念下,构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制——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目前的工作重心除了补充、修订现有宏观政策法规外,尤其要重视建立相应的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这些工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民办教育发展的微观经营机制涉及许多方面,主要由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制约机制三方面构成。这里仅从民办园(所)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三条现实性建议或原则。

一是特色化办园原则。民办园(所)同其它事物一样,没有特色,就没有优势;没有优势、也就难以创新。民办园(所)与公办园(所)以及民办园(所)自身之间的竞争,一靠实力,二靠特色,而特色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实力。高、大、全、多的办园模式不仅不是理想的模式,并且对于大多数民办园(所)来说是致命的。

二是开放性办园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民办园(所)对市场、社会及市场对民办园(所)的相互需求与依赖日益直接,民办园(所)受市场调节的影响也会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封闭性办园已无法为幼儿园赢得生存空间,出路是走开放性办园之路,包括联合办学之路。

幼儿教育管理范文第3篇

德圣孔子讲过一句名言:名正言顺。哲圣黑格尔也说过:“存在就是合理”。前者说的是,名分不正就难以推行;后者说的是,既然存在肯定有某种理由或必然性。圣人议论自有一定背景。但在我们看来,两个命题如果整合一体,用来指导本文对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分析真是再恰当不过的:一方面,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历经近2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必有它存在的意义,有其存在的理由(必然性);另一方面,民办幼儿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正名定位。在21世纪的新曙光中,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采取何种对策?这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人士不能不关心的。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幼儿教育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政策条件和内在动力

回顾我国新时期民办幼儿教育从多年无声无息到悄然兴起,从不见经传到刮目相看,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历程,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以前,开始孕育、萌芽,是为初创阶段;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1年,经过初步发展后调整、规范,是为调整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决了“姓资姓社”问题,民办幼儿教育进入了大发展,是为繁荣阶段。迄止1997年底,全国民办教育机构5万多所,其中民办幼教机构达到2万余所。

在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同时,国家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民办教育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规范其办学行为。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8年8月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1993年2月颁行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国家保降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起草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力、学体制”。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完法规定不仅是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指导方针,也是调整与改善我国幼儿教育体制,促进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紧密联系的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既为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提出了热切期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和特点。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幼儿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对策。

在空想社会主义大师罗伯特·欧文创立世界上第一个托幼机构后的一百多年时间内,幼儿教育的类型十分单一。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中叶发生了变化。各种幼儿教育形式纷纷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有保育学校、幼儿园和日托中心,还有“普通教育团”、“临时教育室”、“蹦蹦跳跳室”、“小家伙团”、“游戏照顾中心”、“美国儿童中心”等;法国有幼儿学校、幼儿班,还有微型托儿所、“假期中心”、“休息中心”,以及属于“温和过渡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类似我国小学所附设的学前班);英国有“游戏小组”、简易幼儿园、保育学校和保育班等;日本有幼儿园、保育所等。

从第一个幼儿教育机构的创立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百余年里,不仅幼儿教育类型单一,而且办学主体单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幼教机构是公立的(欧文创办),第一个以幼儿园命名的幼教机构则是私立的(福禄倍尔创办)。早期幼教机构主要是私立的、二次大战后呈现办学主体多元化。这是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目前的办学主体,有小学附设的、有家庭和私人兴办的,还有幼儿家长参与教育机构“值班的”多种办园主体。从世界范围看,除了少数国家把幼儿教育的高级阶段纳入义务教育,多数国家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一般说来,国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费力相对少一些,而这部分职能则由民间承担了。从世界范围看,私立幼教机构大体上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如美国私立的占67%,前联邦德国私立的占67%,日本私立的占60%。

由于历史的原因,改革开放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幼儿教育在30多年的发展中,基本采用了单一的办园类型和单一的办园主体。这是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律的要求和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教育环境给整个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在10多年,尤其近几年的发展中,政府除了对公办幼儿教育继续扶持外,在民办教育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并且是越来越大的政策扶持,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兴起,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民办的托幼机构,除了全日制托儿所与幼儿园以外,还有寄宿制、半日制、季节性幼儿园(班)、附设幼儿班等等。

民办幼儿教育的兴办和发展,在我国幼儿教育现代比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本身就是幼教改革的新机制。作为幼儿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幼儿教育需求;有助于我国幼儿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提高幼儿园(所)的管理效率和效益;更为直接有效的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我国幼儿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我国幼儿教育有了一个多渠道、多主体投入的经济基础,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幼儿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使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战略的实施获得切实保证。此外,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还能促进人们办园观念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为拉动经济增长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应当努力为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创设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二、民办幼儿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为“三患”、“三忧”,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穷国办大教育”的必然选择,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意义已为人们逐渐关注。但是,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外部原因——“外患”;二是内部原因——“内忧”。概括起来,可谓“三患”、“三忧”。“三患”的具体表现是:

1.观念误区。大一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及其与之伴随的“左”倾思想,依然在一些人的灵魂深处徘徊,姓资姓社之辩阴魂不散。虽然纯粹的“左”倾言行没有市场,也很少见到,但它却以“变态”的言行表现出来。如有人认为,唯利是图是人的本质。民办教育、民办幼儿园是营利的工具,应当限制发展;有人认为,民办幼儿园非公有国办,政府就不应当给予资助和扶持;有人认为,教育既是产业,学校(包括幼儿园)如同企业,投资人既然投资必有回报,因此,应把民办教育机构视作企业,课以营业税、增殖税……。

2.研究滞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伴随民办教育的产生发展,我国理论界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就整体而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的发展:研究人员少,队伍薄弱;研究成果缺乏针对性,流于一般化;基本问题——诸如民办教育的地位、性质、功能,民办教育立法、管理、运行,经济效益(规律)与教育效益(规律),办学盈利与投资回报,自主办学与加强管理,等等,都还未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3.操作混乱。这是观念误区、研究滞后的必然结果。实际操作中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是定位失当,一些地区,仍权民办教育为“必要补充”,地位视同私人企业;二是多头审批一些地方,教育、工商、公安、民政等均有审批权,且标准不一;三是泛化管理,对不同性质、类型、层次的民办教育“一视同仁”,缺乏针对性,缺乏组织人员保证;四是操作随意性大,宏观政策——“16字方针”缺乏对应的微观机制,如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问题。

民办幼儿教育“三患”的存在,主要是外部的,进一步凸现了民办幼儿教育内部的“三忧”。三大“内忧”的具体表现是:

1.动机不纯。从办学动机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的幼教办学者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事业型。多由教育战线离、退休干部教师创办,主要是为了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办学者大多还有自己的教育理想和信念。二是“学店型”。“学店型”办学是以赢利为办学的主导动机的。此类办学常以不着边际的承诺开其端,用“偷工减料”(如压课时,大班课等)骗术行乎中,终有聚敛钱财、众夫所指之果。三是混合型。这类办学者并不十分明了教育的本性和特点,他们视“办学”为三百六十行之一行,把办学作为一件事来做,信奉等价交换:我给你子女优质教育,你给我高额回报。人各有志。客观地说,人们的各种动机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教育以育人为天责,虽然办学有效益问题,但托幼机构毕竟是一种公益性机构,过强过甚的赢利动机,肯定是有损质量和育人目的。办学“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与投资应有回报并不是矛盾的。

2.条件无保障。目前,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呈现多极状态:一部分“贵族”幼儿园(所)“硬件”方面不但优于一般民办园(所),而且大大优于一般公办园(所)。而大部分民办园(所)条件则十分简陋,甚至不少是“三无”(无园舍、无设备场地、无专职教师)园(所)。经费来源也无稳定保障,大体保持随收随支就不错了。没有基本条件,教养质量如何保证?

3.人员不稳定。人员状况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主办者或管理者。民办园(所)的创办者多为离退休干部教师,限于年龄、精力、财力等因素,家族式家长式管理居多,并且办园的持续性稳定性较差;二是教师。教师是教育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机构中从教者的待遇、福利、职称等尚无具体规定,民办园(所)很难吸收高水平教师,即时吸引一时,也难保长远。三是生源。生源是决定民办园(所)办学质量的关键问题。由于政策、条件、收费等因素,家长一般以公办园(所)为首选,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民办园(所)的发展。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竞争?

可见,我国民办幼儿教育虽历经10余年,取得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问题确实不少,有些甚至是关键性的。这些问题不搞清、不识别,就难以促进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难在何处?就难在既为“外患”包围,又为“内忧”侵扰!

三、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是理清思路,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的多管齐下、齐头并进

毫无疑问,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在积极减少“外患”的同时,努力消除“内忧”。现在“外患”已辩,“内忧”已明,就看如何“施治”——祛“三患”,除“三忧”了。我们认为,在“对症下药”之前,还必须首先解决思路问题.即解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问题。本文关注的正是这些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幼儿教育基本是由国家(或集体)“独家”经营的。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引起一些争论,有分歧是正常的。关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宏观战略上有两种重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办园(所)发展速度过快,特别是近年来呈迅猛发展之势,对一些地区的公办园(所)造成一定的冲击,要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就应严格控制民办园(所)的扩展;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还是从挖掘幼儿园(所)潜力、提高幼儿园(所)效益方面,都应该更新观念,加快发展我国的民办幼儿教育。

事物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既不应徘徊不前,也不应操之过急。应当实事求是,保持适度均衡发展。适度是因为观念的转变、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教育资源的增加、师资力量的配备、迈向农村道路的开辟,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无所作为,应当根据其内在发展需要及客观条件,顺势而为。均衡,是因为在一些经济富裕地区,民办园(所)已趋饱和,而在一些落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却是供不应求,入园难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所以,应当在中西部地区鼓励投资办园,缓解当地政府兴办园(所)的压力,逐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理想。具体地说,倡导“适度均衡发展”,主要是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内在可能上来考虑的。

从客观需要上说,适度均衡发展是主动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有效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必将导致我国经济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城乡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并将进一步对幼儿教育的结构与功能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经济生活决定社会生活。幼儿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度均衡发展正是积极适应这种“双重历史性跨越”的需要。同时,适度均衡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幼儿教育发展起点低、经费少、速度慢、入园率低,我国是《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保护儿童权利,大力发展幼儿教育,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应尽的责任。

从内在可能性而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持续推行,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将呈现出多样化并日益增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已由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实现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主要集中在居民个人消费领域方面。过剩经济是效益竞争经济。民办教育机构能较好地适应这种环境条件。可以预见,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年轻一代文化教育的国度里,21世纪,教育支出将成为我国国民消费强有力的增长点,这将为民办幼儿教育的适度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这一战略将对我国幼教事业发生深远影响。

宏观的发展战略需要中观的法制规范来保证。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投资就要引进市场机制,就要树立“经营”的观点,就要形成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良性循环机制。众所周知,一般说来,民办幼儿园都有精打细算、讲求实用、注重效益的特点。正是看到这一点,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社会集资办学的目的是发展教育,经营是为了精打细算,提高效率。盈余作公积金,再分一点,给点回报,这是经营的结果,相当于购买债券”。虽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指出“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同举办者、办园者是不同的身份,投资者一定的回报正如同银行贷款的利息一样,应当计入成本或作为经营费用,而扣除成本与经营费用之后才是纯利润。因此,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回报与教育法并不相悖,与经营者营利谋私更是两码事。

当然,这种“分配”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要在清产核算、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人财产权,真正使民办园(所)成为具有民事权利和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资产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全面实行成本核算,真正反映出经营效益,防止弄虚作假,中饱私囊。我们应当在这样的理念下,构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制——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目前的工作重心除了补充、修订现有宏观政策法规外,尤其要重视建立相应的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这些工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民办教育发展的微观经营机制涉及许多方面,主要由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制约机制三方面构成。这里仅从民办园(所)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三条现实性建议或原则。

一是特色化办园原则。民办园(所)同其它事物一样,没有特色,就没有优势;没有优势、也就难以创新。民办园(所)与公办园(所)以及民办园(所)自身之间的竞争,一靠实力,二靠特色,而特色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实力。高、大、全、多的办园模式不仅不是理想的模式,并且对于大多数民办园(所)来说是致命的。

幼儿教育管理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给农村人口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时农村学前教育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由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关键词: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幼教20世纪80年代我国幼教改革伊始,就展开了对“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激烈讨伐,但时至今日,“小学化”倾向仍在广大农村幼儿园肆虐。据笔者在西北某省十几个县农村幼儿园的实地调研,农村幼儿园(学前班)的孩子如同小学生一样,背着沉重的书包,从早到晚在教室内学习识字、写字和算术,回家后还有数不清的作业。为什么“幼儿教育小学化”被教育界围剿得体无完肤,却未能阻挡住沉重的学习负担向农村幼儿园漫延?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以西北农村为例,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做出分析。一、社会分层、社会流动:无形的压力社会分层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指社会分为不同层次,各个层次间具有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体现在政治权力、经济收入和社会声望方面的差距。社会分层实质上反映了社会生活中人群之间的关系和人群占有资源的关系。因此,它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有着多方面的直接影响,其中包括教育活动。社会分层刺激着人们通过接受教育取得职业资质,以便个人在介入社会分层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社会流动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般是指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变化和角色转换,即从一个阶级、阶层或职业转换到另一个阶级、阶层或职业的现象。社会流动以社会分层为前提。无论社会如何发展,社会流动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向上流动更是人们趋之若鹜的目标。人们期望能够以其学历、智慧、才能和社会贡献取得更高的收入、权力和声望,即由较低的社会阶层进入较高的社会阶层。因此,一个社会的流动率越高,就越能调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低层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充满希望,通过后致性规则即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实现向上流动的愿望。个体能否实现向上流动取决于诸多因素,教育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和主要途径。有关研究表明,个人的教育程度与其职业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相关。人们在追求向上流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种职业,而决定职业地位的首要因素就是教育学历。人们获得的教育文凭越高,积累的教育资本或人力资本就越高,也就越有可能实现向上流动。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缺少社会流动,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传递文化和象征身份,现代社会的流动程度较高,教育的经济功能和选择功能也就凸显出来了。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人是经济的动物,他总是竭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自己过上幸福生活,教育在当今社会恰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村孩子在幼儿园伊始就被要求开始刻苦学习。“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成为了农村家长督促孩子苦学的至理名言,也推动着幼儿园的孩子们提前加入到学习的竞争中来,实际上是为了获得学历文凭,为了未来满意的职业,为了获得社会分层中的有利位置。这是个人和群体做出教育选择的必然逻辑,也为农村幼儿努力学习小学教育的内容找到了看似“合理”的借口。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幼儿教育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实行户籍制度以来,人为地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体系。其基本特征是城乡分割和城乡不平等。”城乡人口在劳动条件、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等方面有着天壤之别。同时城乡分离也限定了农民的社会流动,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最终,“农民”不再是一种职业,而成为一种特殊身份的代名词,使先赋性因素成为决定农村人口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而考试制度使农业人口超越这种二元对立成为可能。对于依赖贫脊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说,通过考试沿教育阶梯拾级而上,无疑是他们摆脱农民身份,把握自己命运的惟一一条有规则可循的途径。激烈的学业竞争不仅成为必然,而且竞争结果也是显在的。学业竞争的获胜者进入高等学府,获得较高的学历,并由此拥有城镇户口、优越的工作环境、较好的经济利益、较高的社会地位;学业竞争的失败者,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失去了向上流动的条件,只能加入到城市打工族中,成为城市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两者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差异显而易见。这必然带来激烈的学习竞争,也就不可避免地祸及农村幼儿园的孩子。(一)城乡二元结构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与教育质量的差异根据我国教育经费统计报告,幼儿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比例在逐步提高,但经费的投入极不平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主要是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1995年全国这项经费占幼教总支出的比例为58%-60%,但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幼儿人数只占入园总数的34%。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城镇幼儿园。而幼儿人数最多,最缺乏经费的乡村,政府经费投入最少。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农村幼儿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县财政和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而像西部的诸多贫困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经济落后,地方财政薄弱,农村幼儿教育经费更是没有稳定来源,经济滞后也使社会多渠道筹措经费困难重重,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可以说是举步维艰。一方面,投入不足导致学前教育机构短缺,大批幼儿被拒之于幼儿园大门之外,无缘接受教育。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5个贫困县共有幼儿园44所,平均各县只有1-2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仅能容纳一两百名幼儿。甘肃省陇西县有18个乡,仅有9个乡建立了中心幼儿园,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幼儿入园接受教育的需求。”另一方面,经费的短缺又使得办园条件简陋,无力为幼儿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与教育设施,无法吸引幼儿,也无法得到农村家长的认同,教育质量相对低下。加之教育观念的滞后,识字读本成为了农村幼儿教师最为依赖的教育资源。农村幼儿也就不能不学习那些远离他们生活,但“将来有用”的知识。

(二)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着农村幼儿教师的职业态度与发展农村幼儿教师时常陷入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农村幼儿教师工资低,待遇差,没有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在贫困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她们时刻想摆脱农村生活去城市寻找机会。但其自身的成长经历和朴素的职业责任感又促使她们希望帮助农村孩子走出贫瘠,走向城市,这又使她们愿意积极工作,希望孩子们能多学“知识”——学识字、写字和做数学题等,为以后实现向上流动储备“资源”。另一方面,教师教育使农村幼儿教师初步了解了幼儿的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形式,但这与家长强烈要求学习“有用知识”的需求产生矛盾,因此迫于生存的压力,农村幼儿教师也不得不以教授识字、算术等为主要教学内容。农村幼儿教师的这种两难处境不仅会影响她们的职业发展,而且会严重影响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三)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着农村家长的教育价值取向,进而影响着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方向父母对孩子的学历和职业地位抱有上升期待,这是存在于许多阶级社会的共通现象。在靠天吃饭的西部农村,种地只能勉强维持家庭日常生计,这显然不能使一个家庭走出贫穷。因此农村家长让子女跳出“农门”的愿望十分强烈。孩子的上升流动成为父母实现其人生价值的重要指标,幼儿园应该教孩子们将来有利于考大学的“有用知识”也就成为农村家长的共同心愿。在对农村家长的调查中,78.9%的家长认为孩子上幼儿园是为了学习文化知识,而所谓“文化知识”是指识字(62.7%),数数(52.8%),讲故事(49.2%)、唱歌(36.6%)。幼儿教育成了为孩子将来升学做准备,这种倾斜的教育价值取向严重影响了西北农村幼儿教育的办园方向。调查发现,56%的农村幼儿园以识字、写字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内容,课堂教学是幼儿学习的唯一方式,这种思想的顽固存在。必然会成为农村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阻力。三、根除“小学化”倾向,减轻农村幼儿学习压力的应对策略农村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根源存在于广泛的社会不平等中,因此,农村幼儿教育改革离不开社会改革,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粗浅认识,希望能够推动这方面的探讨。(一)打破以户籍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合理、公平、开放的社会流动模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对农业人口的职业流动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是现阶段农村幼儿教育小学化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因此,必须通过提高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导向的有效性,改造城乡二元结构,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具有开放的流动渠道和公正的竞争规则的社会,使跨阶层的长距离的向上流动成为可能。只有当社会成员普遍相信,学习竞争并不是获得社会位置的唯一途径,即使不上大学也可能有一定的生存空间,才能从根本上把学生,包括幼儿从沉重的学习负担中解放出来。也只有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合理的社会流动体系与社会公平体系,才能使农村幼儿与城市幼儿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二)强化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督导与评估的力度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也是农村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组织保障,必须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能。一方面,教育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如在经费投入和资源配置上给予更多地政策倾斜,以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也应承担起对农村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督导与评估,建立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约束机制,端正办园方向。通过定期对农村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教育行为,并给予正确的示范,规范办园行为。同时,还可通过各种正规与非正规的途径,如黑板报、广播、电视讲座等,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使广大农村幼儿园教师和家长认识到“幼儿教育小学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农村幼儿教育健康发展。(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素质,优化教育的内部因素教育改革的关键在教师。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切实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生活和工作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教师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帮助农村幼儿教师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理念,能够按照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幼儿园教育的规律,选择切合本地农村幼儿的教育内容与方法。同时,还应改变教师的消极思想,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利用本地丰富的乡土资源,丰富农村幼儿的学习内容。(四)转变家长的教育价值观,寻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消灭城乡差别要靠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产业化,归根结底是要靠素质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去实现,“跳农门”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如果我们的社会,包括家长对孩子作为“人”的基本价值缺乏认识,那么,就不可能真正考虑孩子的权力,包括游戏、休息的权力。因此,改变农村幼儿家长的价值观念,形成合理的子女教育期望,最终有利于减轻幼儿学习压力。在这方面,农村幼儿园应发挥其教育辐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向家长介绍科学的教育理念,正确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创设有利于农村幼儿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幼儿教育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

本规定所称的幼儿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岁以上至学龄前幼儿所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幼儿教育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

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法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幼儿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举办幼儿园,并发挥其示范作用。

第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可自办或联合办园。

企业办的幼儿园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办,承办者拥有自主权。企业应对承办者给予支持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举办社区幼儿园,并管理辖区内居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

镇人民政府应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并负责管理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负责检查、落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幼儿园教师享受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公民个人办园及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办园,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合格的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具有必备的园舍建设、维修、设施配置的经费及保育和教育的经费,并制定相应的章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不得克扣、侵占幼儿膳食费。

第十三条举办幼儿园,其场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在环境污染或危险区域内设置。

(二)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应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以及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教育、安全、卫生的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的类别和数量配备。

第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经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园长资格证书。

(二)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

(三)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实行审批制度。

在区或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举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区或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农村举办幼儿园的,由所在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由园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幼儿园更换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幼儿园实行评估定级制度。

公民个人及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它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级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幼儿必须凭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入园。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有损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教具。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制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的制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主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负责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建立和实施评估制度;组织培养和培训园长、教师;实行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幼儿园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培训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对幼儿园的厨房布局、设施配备及饮食卫生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计划、城建、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对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和审批幼儿教育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市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制定有关幼儿园的用工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助集体性质幼儿园的发展和建设。物价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的收费政策和调整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幼儿园的水电费、房租等,应按基础教育学校的标准执行,并减免幼儿园的社会公共费用。

第二十八条对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或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吊销办园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目的,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

(三)在园内出现传染病传播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主办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退还所得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二)使用有毒、有害教具、玩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或克扣、侵占幼儿膳食费的,由主办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擅自订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款项,并予以警告或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主办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等行政处罚:

(一)侵占、破坏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的;

(二)扰乱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在幼儿园附近设置具有危险性、污染性或者影响通风采光的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