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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精选

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2002年10月29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要使中国农民人人都能享受初级卫生保健;今后8年的时间内,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央的"决心"似乎暗示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了,但"决心"不等于"决策",激情代替不了理性,在我们为农民兄弟的幸福明天欢欣鼓舞的同时,是否该冷静地考虑一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昨天究竟可曾成功?今天可该重建?明天如何努力?

昨日黄花凋谢

应该肯定,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从1949年到2001年,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20%下降到3.38%,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5%下降到0.06%,传染病发病率从20%下降到0.19%。农村的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2000年的69.55岁。"[注1]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如此辉煌的成绩主要得益于5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以及中央集权制下卫生资源的动员力量,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贡献率是极其有限的,并且是趋减的。

事实上,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曾经在""中被当作"新生事物"大力推广的、现在仍极其有限地"残存"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也和"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广大农民的"自发创造"和党的"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承担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推广。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农村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69年,随着在""中被"万寿无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伟大号召"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力,"赤脚医生"一下子被当作"春苗"遍栽祖国的山山水水。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达到全国行政村(生产大队)的90%;"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队伍(人员)一起,成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三件法宝,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注2]。

不可否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确实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用的是"土法上马",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反对"崇洋媚外"的旗帜下,以"一把草药、一根银针"为农民治病,只能解决农民的小灾小病。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主要得益于"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伟大号召"在""中被当作"政治任务"全面落实,合作医疗只是落实"伟大号召"的一部分内容,更重要的是,"伟大号召"形成了一股史无前例的卫生资源动员力量,席卷全国的"卫生下乡"运动的声势和力度不亚于任何一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运动,""中大规模全国"疟防"、"血防"、医生"下放"是任何市场经济力量都难做到的。所以,不客气地说,今天农民健康水平的高指标很大程度上是继承当年"运动"的遗产。改革开放后,医院"市场化"了,医生"回城"了,合作医疗风光不再,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医疗保障就成了另一番"景观"了。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全面铺开,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绝大多数行政村变成"空壳村"--集体经济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依托,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大多数农村地区迅速崩溃;到1985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陡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注3],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90%以上的农村地区成为空白。90年代初曾经有过一个转机,当时的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中国将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为兑现这一承诺,政府曾力图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使农村的合作医疗体系一度有了复苏的希望;可惜的是,这项工作恢复不久,便与农业部为减轻农民负担而开展的取消各种达标活动的"大扫荡"狭路相逢;包括合作医疗在内的收钱收物被强行停止。结果农村合作医疗的复苏、重建永远变成了"希望",就连经济发达的浙江省1993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也只艰难地爬升到18%,其他地区可以想见。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重建合作医疗制度再度形成"高潮",但过程虽然热闹结果却并不理想,到1997年底,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仅为9.6%。1997年以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成为农村"中心工作",合作医疗再没有人提起了,多灾多难的农村合作医疗从此一蹶不振。目前,大约只有10%的行政村还"残存"着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医疗保障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已成昨日黄花!

今朝霜凝遍地

按理说,黄花谢后梅花香;然而"农民革命军"们未到"悬崖百仗冰"已不"在丛中笑"了,不曾"傲雪"已难"经霜"!虽然不可否认,当今的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也和其他农民问题一样正在学者们的逻辑思维中由"生存问题"演绎为"发展问题","既不缺医也不少药"的市场在辉煌着政府的"自信"的同时也正鼓舞着学者们的乐观,但市场的"高效"和政府的"低效"也正使"发展问题"越来越成为问题!

市场化改革后,政府在"不经意"间把农村的医疗保障"托付"给了"不负责任"的市场。市场先把合作医疗培养起来的"赤脚医生"按"市场化原则"改造为自食其力、自负盈亏的"乡村医生",再按"效率原则"配置卫生资源--卫生资源"返城"了,然后它又教导医院们要毫不犹豫地转变成"理性人";于是,无助的农民们在"自愿"放弃了合作医疗了以后也就再也未悟出"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的艰涩内涵,只能"愚昧"地把"白衣圣坛"误解为"钱、命交易市场"了。遗憾的是,理性的考察往往能够圆满地诠释农民们的"愚昧",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注4]。即使是财大气粗的"市民"们对这组数据恐怕也不免咋舌,命薄福小的农民们还怎敢生病?困难的是,灾病降临正如市场大潮滚滚向前一样不以农民的意志为转移,于是有病不治--"小病抗、大病拖"就成了农民的"理性选择"。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升和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已经给农民看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村无钱看病买药、无钱住院治疗的病人数正"与时俱进"地增多,据调查,农民生病无钱就诊的比例由1985年的4%上升到1993年的7%,需要住院因无钱而未住院的比例由1985年的13.4%上升到1993年的24.5%[注5]。而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的郝模先生通过对8个省份、49个县市、192个乡镇、1000余村、10000余户农户历时十多年的调查研究结果恐怕会使那些一贯坚持"发展中问题自能在发展中解决"的人们也有些坐卧不安,郝模先生的研究显示:"担忧看不起病"已经成为农村居民"第二担忧"的社会问题,位列"摊派集资等负担过重"之后,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二大主因;与此同时,15年内全国农村的医疗需求(当然是经济学家们所说有效需求)相对萎缩了50~70%,20%的人明确表示已看不起病,同样就诊一次,农村居民的经济风险约17~30倍于城镇居民。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失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近年来农民健康水平改善不大甚至下降;政府公布的高指标往往都是以1949年或建国前为基期对比得到的"相对辉煌",如果你仔细研究改革开放后这一时段农民健康水平的变化,你就会发现,我国农民健康水平已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93年与1985年相比,我国农民的两周患病率从69.0‰提高到128.2‰、慢性病患病率从86.0‰提高到130.7‰、因病休工天数从5.4天提高到6.8天、因病卧床天数从2.4天提高到3.2天;这几项反映农民健康水平的基本指标都有了明显增加[注6]。人力资源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本钱"之一,这些人力又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农村劳动力在文化、技术方面的低素质已经使许多经济学家忧心忡忡,如果再让这些劳动力失去健康,那我们的人力资源"优势"还能剩下些什么?

如果说农民健康水平指标还是"软"指标,太"人权"、太"文化"了一些的话,那么,"贫病交加"这句成语不难使我们领悟到,"贫"与"病"有着一种"硬性"的联系。事实上,由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数与日俱增,它正顽强地抵消着政府扶贫、减贫的努力。根据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郝模先生所做的抽样调查,高经济水平农村地区贫困户中有49.3%是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中等经济水平和低经济水平地区的贫困户中,这个比例分别为20.7%和21.2%;我国现有农村贫困户比例为3.86%,2000年我国农村实有农户24149万户,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得到的农户户均人口数是4.20人,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固定观察点得到的数据是户均4.11人,那么可以肯定我国农户户均人口数在4人左右;郝模先生的调查表明三种不同经济水平农村地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农户占农村贫困户的比例是20.7~49.3%,有关部门对湖北、江苏、广东三省农户典型调查的结果是,"因病致贫"占贫困户的比例达30%,二者相权,我们可以估计出全国农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农户占农村贫困户的比例大约是35%左右,按照这种方法推算(24149×3.86%×35%×4=1305.01196),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1305万的农村人口面临因生病而倾家荡产的危险。"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也只能每年使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000多万人啊!这个数据还不足以使我们震惊吗?

来日寻芳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于2002年1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农业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人们终于欣喜地看到,发展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已经"有法可依"了,剩下的问题就该是,怎样发展?如何完善?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路大体上可以有三种考虑,一是借鉴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有经验,并对其进行改造,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参保农民交纳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一点,政府再支持一点,"三个一点"共同形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二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相应保障水平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将农村居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尚且举步维艰的今天,后两种考虑只能是我们的"理想",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就顺理成章成了我们的唯一选择!

对于是否应该在当前作出这一选择,有些学者持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他们认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失去了其赖以依托的组织资源;二是他们强调国家没有财力切实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即国家拿不出"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事实上建不起来。笔者对此种观点颇不以为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虽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但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然存在,村委会的组织功能并为丧失,1921年以来,动员和组织一直我党的强项,党能在物质资源极其贫乏、农村基层干部职数不及现在一半的""年代把合作医疗组织起来,难道还会在"三个代表"下基层的今天畏缩不前吗?问题是要拿出当年"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的"革命精神"!"钱"的问题倒确实是个问题,也是问题的焦点所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许多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了"空壳","三个一点"中的集体补助一点就有可能演绎为"一点点"甚至"零点",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决定农民交纳的那一点也只能是"一点点",如果政府不拿出那"一点"的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还真的建不起来!1997年恢复旧合作医疗的失败和正在安徽肥西、望江、宁国等县市试点的"大病统筹"的艰难就是最好的诠释。那么,政府应该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拿"钱"吗?拿得出吗?怎么拿?

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对191个会员国进行的医疗卫生公平性评价中,把中国排在倒数第4位,其原因就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际上只保障了占人口绝对少数的"城镇贵族"。200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社会保障支出860亿元,其中用于城市居民低保的46亿元,企业养老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贴支出512亿元,企业关闭破产补助110亿元,上述三项与农民无缘的支出共668亿元,占支出总额的77.7%,其中可能惠及农民的96亿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还得城市和农村共享[注7],剩下的96亿元其他支出中农民们恐怕也沾光不多,所以可以估计出,占总人口70%的农民们大约只享受了中央政府社保支出的10%。难道人民政府的"人民"二字中不包括农民吗?看了这组数据,你还能认为政府不该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拿"钱"吗?可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我国当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已由1998年的100多亿元扩大到2000年的近400亿元。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是不想为农民服务,实在是没有办法啊!毕竟城镇社会保障是眼前的急务。政府也正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想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悄悄地把农民"社会保障"偷换成农民"社区保障",如果政府连为农民提供"社区保障"的责任都不能尽到,还能说得过去吗?但是,"钱"从何来呢?

政府搞"钱"的办法不外乎有这几种途径,发行债券、变现国有资产、动动税的脑筋或发行。我国目前的国债规模已经很大,积极的财政政策也积极了将近10年,到了该考虑逐步收敛的时候了,所以,发行国债来搞合作医疗是不可取的。变现国有资产可以救一时之急,但非长久之计,卖少了解决不了问题,大量出售国有股必然导致股市狂泻,后果更是可怕。因此,只有在税收和上想想办法。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强制性制度变迁/委托—关系/一致同意原则/制度选择

一、道路的选择:意识与经验

医疗保障从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起就存在了,伴随着“福利经济学”和“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它逐渐从疾病、医药保险扩展到保障健康的所有物质和服务;实践上,经济危机和战争创伤使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政策,公共财政承担了医疗保险的大部分费用。1942年的贝弗里奇计划覆盖了英国全民生活各个方面,并为大多数西欧发达国家效仿,包括战后的日本。

与此同时,在两极世界的另一端,以“苏联”为首的经合组织也配合计划经济建立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国家负责劳动者全部的保障,保障水平非常高,但却缺乏活力,难以监控。苏联的社保体制直接影响了中国,从1932年苏区的《劳动法》已经得到体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覆盖了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和养老各方面,覆盖了各国有、私营、公司合营企业94%的职工。(孙光德,董克用,2000)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接近“理想国”的美好时光,同在20世纪70年代末,两个互相隔离的世界都面临了制度危机。西方直接表现为经济危机。当时欧共体各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比重上升到40%,北欧达50%以上;当时经合组织国家外债占GDP比重则从79年的23%攀升到1992年的44%,瑞典高达80%,欧洲九国人均社保支出占GDP比重上升了10个百分点。

然而作为整体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政治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以致改革反过来受到了制约。从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89)从道德和伦理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是否公平,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但是,诺斯指出,在个人发展新的意识形态以适应变化了的经验之前,必须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西欧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当时主导各国政治的社会的支持,“全民福利”不仅成为政治目标,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事实,1965年-1975年间,英、法和联邦德国不仅医疗保险开支达到GDP的10%,而且平均每年增长幅度达15%左右。经济危机、失业、人口老龄化,都使社会保障支出飞速增长。然而,深谙意识形态作用的执政党只能以非常缓慢的速度,对保障水平进行些微的修改。例如要求病人、退休人员和雇主负担部分保障金,延长领取疾病补助的等候期(丹麦,荷兰)。英国保守党上台执政后,进行了更多制度性的改革,例如取消双份的社会保障、加收疾病补助金的所得税,似乎更换了政党的政府更有改革的勇气。

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选择建立在纯粹的意识形态基础上,以解放无产者为目标,按劳分配,故1917年11月诞生的“国家保险”覆盖全、内容齐、水平高,如退休金在原有水平的70%以上,(孙光德,董克用,2000)并以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初期,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考虑经济承受力,而是作为对革命支持者承诺的兑现,即更多基于政治理性而非经济理性。

可见80年代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政策,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经过一、二十年的运作,又强化了原制度的意识形态。在70年代末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到来之际,各国政府和人民在承受财政赤字和生活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不得不进行痛苦的反思,以形成一套能适应新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制度解释。制度供给充足、或制度均衡的国家,如两党制的英国和政策设计合理的瑞典顺利实现了过渡。而制度供给不足的国家,如苏联和东欧,以全面崩溃的代价,为改革提供空间。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为社保改革提供配套的经济政策,在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改革彻底失败。

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国的经济实力是完善医疗体系的必要条件,对贫困人口占很大比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广泛有效的利用是最重要的,即公平性问题;而“意识形态刚性”又阻碍了一些国家,尤其是制度稳定的发达国家为改进效率而做出的努力。

中国医疗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失败,在越过了最初的经济实力障碍之后(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实力已经增长了10倍),也面临着意识形态刚性问题。改革初期中国农村从集体制向家庭农作制的顺利变迁,使“市场”一词受到了近似神化的膜拜,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改革者来说,将局部有效的意识形态扩大到改革的困难领域,是短期成本最小的。问题在于,如果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改革初期的盲目还情有可原;那么当政府亲手培育的既得利益集团膨胀到影响社会安定(如药品市场腐败等),当政府手中的再分配权减弱到不足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程度,当权者的权威也将受到威胁。此时,为追求“权威最大化”,政治制度现代化、决策民主化是成本最小的选择。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规则的误用

根据制度变迁的形式分,有强制性和诱致性变迁。但由习惯取代规则的操作成本相对于政治家主导的“突破式”规则变化而言,操作成本低,所以规则的边际上总有习惯在起协调分工的作用,而且,制度的执行成本越高,边际越大。“正是制度在边际上的连续演变造成了制度中正式的也是可见的规则的变化”。(汪丁丁,1999)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改革表面上看是政府在开放后面临国际压力下采取的主动式改革,包括医疗改革。但从一些官方资料看,在正规制度无法满足民间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时,首先起到补充作用的是民间自发的供给。由于医疗设施分布的不平衡,农村大多数基本医疗服务是由“赤脚医生”提供的。1980年9月,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把个体开业行医并纳人政府管理体系,报告说,“随着城乡经济放宽政策,兴旺发展,各地广开门路安排闲散人员就业,许多地方又陆续出现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同时,各地反映和群众来访中要求个体开业的也日渐增多”。事实上,农业经济制度增加了农民收入,相应的也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但政府却“减少了对合作医疗体系的财政支持”。“赤脚医生”数量减少,间接享受医疗保障的农民下降了50%。(HsiaoWC,1984)许多“赤脚医生”要么继续接受教育,要么开设了私人营业,农民不得不承担几乎所有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据四川省1979年底不完全统计,各种开业人员有六千九百多人,比1978年底增加了3100人。当时,政府出台措施“允许和保护”实际上已成为重要非政府医疗供给来源的“个体开业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0),源自竞争性非正式制度的压力,也是对制度“边际演变”的认可和利用。但这一内生制度演变在80年代的整个制度改革浪潮中没有被吸收到正式制度构建过程中,相反,雄心勃勃的改革者把市场经济原则,包括竞争、优胜劣汰和货币交换法则,放任法制意识和环境非常不成熟的自由市场提供本应届于非市场的公共产品。

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由政府主导,其变迁模式和方向有赖于统治者对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与预计边际费用的衡量,他“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来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林毅夫,1989)他会在意识形态教育方面进行投资,以使选民确信他的权威合法性,降低统治系统的费用。另一方面,统治者偏好函数会随国民财富增加而变化,从国民财富最大化,转为威望最大化。

1978年后的中国首先重新建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借助强大的国家宣传机器,渗透到社会组织的各个层面,1979年出台的、被看作最早的医疗改革政策:《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的强制性变迁路径。此后20年,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在城镇中建立起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在农村中试行合作医疗模式,启动了机构民营化改革。

因此,首先是规则层面的制度改革。即重新界定医疗保障中政府、个人、企业三方的责任。经历了10年探索,1988年《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标志着“医改”正式明确了市场化方向,规定了:

第一,关于激励的规则:

1)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只限于合同内。

2)下放医疗机构合同职责外的业务收入分配权。

3)鼓励医疗机构差异定价。

4)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服务企业减免税

第二,关于惩罚的规则

由卫生管理部门(为讨论问题方便,视为中央人)实施监督。但作为急于取得改革成效的一方,也是提供制度激励的一方,很难成为称职的监督者。更明确地说,在实行类似于“财政包干”的医疗服务放开后,中央人通过向医疗服务机构(下游人)索取固定剩余额,向其出让剩余索取权后,便没有意愿监督他。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二条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五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由当地医疗经办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人均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8%标准筹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按年划拨。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医疗待遇参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条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抚恤优待对象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检查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优惠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家二级乙等以上、技术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医院作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抚恤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民政部门对抚恤优待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每月至少提供一次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抚恤优待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一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助优待:

(一)不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及购买药品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抚恤优待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经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各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把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合理安排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省级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一、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全省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并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使得部分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日显突出,成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确定的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着力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二是坚持多层次、多形式,根据城镇居民的人群特点和现实基础,允许采用多种保障方式;三是坚持多渠道、能承受,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对应。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开展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保障重点。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保障水平。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

保障方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既可以采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加快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居民实行医疗救助。要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四、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

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医疗保障资金是关键。各地要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省财政对市、县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应单独建账,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城市社区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卫生战略目标,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其中,实施“小病治疗免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构建全民医疗保健保障体系的基础,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全民医疗保健保障体系的核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构建全民医疗保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对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群众从不断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建立覆盖城乡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香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关系到千家万户,需要各镇街、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立足于改善民生,把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区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与市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并加强对各镇街的监督指导。

二、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

加大对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惠及全民的健康城市工程,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和全民健康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目标是:

——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平、基本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制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全体居民“病有所医、困有所助”。

三、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推行“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1.“小病治疗免费”的主要项目。(1)原已纳入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防治、精神病病人维持服药、传染病防治;(2)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清创缝合、小换药、氧气吸入、洗胃、基本急救服务等;(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婴幼儿健康体检、围产保健访视、家庭巡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等。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基本病种。(1)病情较轻的常见病:普通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急慢性胃肠炎、消化性溃疡、泌尿系感染、缺铁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Ⅰ期、口腔溃疡、霉菌性皮炎、手足股癣、皮肤疖肿、红眼病、浅表损伤等;(2)常见急症;(3)各类首诊疾病及经首诊后维持治疗三次内的疾病;(4)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转回社区(村)康复治疗的疾病等。

3.“小病治疗免费”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对提供“小病治疗免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提供服务人数定额包干,实行服务考核、分时段划拨试点机构的付费方式。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小病治疗免费”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小病治疗免费”具体工作计划和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与服务机构订立合同,定期检查考核服务机构,研究推行管理式医疗服务模式。

4.基层卫生服务监督评价和信息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管,尽快制定对试点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重点是对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机构运作情况等加强监督。加快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定期收集居民对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试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二)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香洲户籍居民,包括18周岁及以上年龄的香洲辖区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一般参保人按每人每年400元筹集、特殊人群按每人每年175元筹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全部纳入银行专户,实行财政社保基本医疗保险专户管理制度。居民个人缴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提供的个人储蓄结算账户直接扣款,并及时转入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人员名册作出居民医保费财政补贴征收计划,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经费,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将补贴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专户。

3.城乡居民医保监督管理。区政府每年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两次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同时建立健全补贴预决算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参保的具体人数、补贴情况,保证参保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各社区要把医保参保和补贴情况作为事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半年通报一次,接受居民的监督。

4.各镇街、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建立参保档案,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承担上级居民医保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它事宜等;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医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组织对相关政策和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与补贴经费测算、管理与监督等有关专题培训;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区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基本医疗经办机构与社区计生服务信息系统接口联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医保的接轨及相关工作,加强对香洲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享受低保待遇居民的名单;区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时提供人员名册与劳动保障部门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大病统筹救助”。

1.城乡医疗救助病种和对象。凡符合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且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患者,均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1)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香洲区户籍城乡居民;(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香洲区户籍城乡居民;(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香洲区外来务工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珠府〔*〕140号)要求,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进行细化,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救助申请认真审核把关。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的救助标准要严格按照《*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珠府〔*〕140号)执行,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达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20000元或30000元以上的(视不同救助对象而定),由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按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工医疗救助金和社会捐助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整合,积极探索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统筹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救助,实现政府救助资金使用的最大实效。

四、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小病治疗免费”按照市统一部署,在我区*社区、*社区、*社区*社区等4个社区试点先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试点服务机构,以所在社区的户籍人口为试点服务对象,从*年12月起开始试点,时间半年。相关镇(街道)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区户籍居民信息采集和小病治疗免费卡的发放工作。试点期间,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试点结束后按照市的部署作总结推广。

(二)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步骤。1.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采取各种形式动员参保居民及时参保。2.调查登记。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参保的登记工作,认真审查和确认参保人的身份。各居委会劳动协理员要按照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严格核实参保对象的身份。3.办理参保、停保。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参保规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停保录入和审核手续。4.做好统计工作。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填报《*市香洲区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珠府〔*〕140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得到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分别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市政府推进“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通过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把建设健康城市融入渗透到各自工作中,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推动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二)加大投入,提高医疗卫生、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区财政要按规定将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落实推进“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工作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专项经费。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镇卫生院建设,认真落实《*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加大建设力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规划,整合资源,理顺体制,严格监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明确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职能,形成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服务网络,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