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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风险范文精选

税收征管风险

税收征管风险范文第1篇

二是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定性问题。资本市场是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期货市场,其投资交易也是金融投资领域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期货业理应列入金融业,按照金融业的标准缴纳税负。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成立的时间较晚,加之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特定功能未能为社会和人们所真正认识和完全了解,故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期货业未能被等同为金融业,而是与旅游业、餐饮业等视为同类,按照一般社会服务业标准实施税收征管,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上的这种偏差引发了期货业内外人士的长期争论而又悬而未决,对于期货业的正常发展影响较大。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税收征管风险范文第2篇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并对企业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内容、工作机制、沟通机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深化征管工作会议,要求利用先进的税收征管理论和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要求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不仅要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又要同时查处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以税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3年起,国家持续推进“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范围和行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也即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了多个税收政策制度,这些税收法规、制度的实施极大的影响着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经营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落实好国家政策?既要按章纳税,减少税收违法风险,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摆在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企业现行税务风险管理

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点,有着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地方。比如: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发电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成本费用复杂;单位资产价值较大,资产维修维护费资产性和费用性划分复杂;企业位于偏远山区,周边没有完善的社会后勤保障,不为职工提供餐饮、住宿等条件,职工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库区内的荒山、绿化占用大量土地,各种水利设施和地下发电设施占用大量土地;维护当地生态平衡建设支出大;资产建设工期长,每笔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不一致;外币借款汇兑损益的确认也比较复杂等等。目前,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研究国家财经、税收政策,拟定财务战略发展规划,管理企业税收风险,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落实。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通过加强与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沟通,获得对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理解和肯定。部分经营条件较好的企业,还外聘了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定期对业务事项进行复核检查。这些管理措施的运用,有效降低了企业税务违法风险。

三、工作中面临的困难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决定了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主体资格的不对等,纳税人只能为弱势群体,只有依法按章纳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才能维护企业的最大权益。税收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出台,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在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由于理解偏差而给企业带来税收违法风险。企业每项经营活动,最终都可能会产生纳税行为,业务事项的前期设计和处理,决定了税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但是财务部门仅仅是企业内设管理部门,大多数时候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和业务处理,在业务事项的前期并没有参与权,不能影响到其他部门的业务决策。这是企业管理体系形成的,财务部门无力改变这种形式和格局。由于税务服务中介机构的性质和业务方式也决定了其不能及时、全面、深度的介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也就不能全面、及时提示企业所得面临的税收违法风险。涉税业务办理人员,对相关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或者责任心不强,造成使用政策错误、应税金额计算错误、延迟纳税等,人为形成税收违法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同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违法风险。上述问题,使得财务部门在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时往往力不从心,使得国家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落实到位,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违法风险。

四、工作建议

税收征管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征管现代化;税收风险

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政策目标,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税收征管工作层面的有益体现。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重点强调了“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理念及“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税收现代化发展阶段性目标。税收征管现代化作为新发展阶段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目标,是适合现代国家治理和税收治理需要的税收征管状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探索不断深入,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现阶段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标志主要为优质的税收服务体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制、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手段和高素质的队伍组织体系。本文立足于辽宁省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情况,着重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辽宁省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和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一、辽宁省税收征管现代化总体状况

(一)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辽宁省税务局内设机构包括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经济分析处等,其中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主要负责各项税收的征管工作,而税法宣传、办税辅导、咨询服务等业务由纳税服务处专门负责;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作为辽宁省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由外派机构中的第一税务分局承担,具体包含“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收集等税收事项;基层税务机关主要通过责任区内管户划分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并由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监督和辅导责任区域内纳税人日常纳税事项及核实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等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020年,辽宁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115.0亿元,同比增长0.83%,税收收入为1,878.9亿元,同比下降50.3亿元,其主因是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引发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

(二)税收征管现代化成效

1、纳税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辽宁省税务部门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理念,推动纳税服务个性化发展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举措包括:一是建立“问计问需”常态化机制,截至2021年5月,全省税务部门通过“问计问需”机制已调查收集了5,000多个纳税人需求问卷,并据此整改和完善了纳税服务。辽宁省税务局在充分了解纳税人需求的基础上精准开展税收服务工作改革,从实际意义上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满意度、办税获得感和税收遵从度。二是开展新办纳税人“管家式”服务,全省税务部门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体系,各层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由第一税务所、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工作岗位选拔优秀税务人员组成税务管家人才资源库,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为辽宁省新办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收定制服务”,服务期限规定为税务人员与新办纳税人对接后的一个月内。新办纳税人在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中新版纳税人板块可查到详细的一般涉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及流程,网页版办税流程指引有效解决了新办纳税人初次办税的疑难问题,满足了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

2、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辽宁省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发票电子化发展,极大提高了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主要举措包括:一是普遍推行专票电子化,2021年1月,作为实行专票电子化的“第二梯队”,辽宁省税务部门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以统一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解决税务“Ukey”(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备)推行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现代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二是注重发挥移动客户端和5G远程技术效能,全省税务部门开通了Web端、移动端和客户端,可线上办理214个纳税事项,包括864个业务,线上业务办理比例高达95.4%,同时全省税务部门正积极探索建设5G远程技术支撑的线上涉税业务集约办理中心,截至2021年3月已建立多功能、多渠道、非接触的税企交流互动平台;三是完善移动客户端建设,辽宁省税务部门在沈阳市推行“税事通”App试点运行,进一步加快了智慧税务的建设进程。

3、纳税信用建设应用效果良好。辽宁省税务部门科学分析和设定了100余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综合分析和评价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遵从情况,并将纳税信用由高到低划分为ABMCD五个等级。2021年,全省共有62.8万户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其中纳税信用A级企业数量为50,427人,占参评总人数的8%,相比2019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数量增长了64.3%。税务部门以此为契机,积极宣传诚信纳税的各种激励措施,强化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别是推行“绿色通道”服务,即对纳税信用达到A级的纳税人在全社会公告和公开,并允许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办税时可享受优先办理税收业务的特权等,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对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的纳税人由全省税务部门进行社会公开处理,并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积极开展“信用辽宁”建设,使辽宁省较早完成地方信用立法,为全省税务部门加强纳税信用体制机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助力。

二、辽宁省税收征管现代化问题分析

(一)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纳税人税务信息繁杂多样,仅依靠税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全部信息,只有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才能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辽宁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门间涉税信息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差,由于不同部门间涉税信息统计口径和标准不一,加之全省不同部门间尚未形成规范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税务部门从省营商局、省信息中心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数据通常需要进行“二次加工”,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效率;二是涉税信息共享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尚未出台涉税信息共享明确的法律法规,辽宁省税务部门仅与省金融监管局等少数部门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仍未出台完善的地方性政策以明晰涉税部门提供信息数据的相关职责,以致涉税信息缺乏制度保障和规则制约,并使得全省涉税信息部门职责模糊不清,部门之间提供涉税数据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极大削弱了信息共享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

(二)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了“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等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反映了强调的“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基本思想。辽宁省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专业化高素质人才,辽宁省税务部门历年招录公告中以招募财政学类、经济与贸易类、法学类、财会审计类等专业为主,招募专业范围较大,但部分非专业税务人员因专业化和系统化学习不足,专业水平相对较低,且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证书等高含金量证书的人才较少;二是税收征管人员学习积极性不足,零接触的“网上办”“掌上办”等纳税方式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向,但大部分征管人员没有积极的自主学习观念,且学习创新型征管方式的能力较差,以致全省税收征管人员对现代化征管手段和技术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三)税收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凸显了税收风险防范在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辽宁省税务部门税收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税收风险防范意识缺位,全省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易出现重“放”轻“管”等情况,部分税务人员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的严重性,风险防范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领过程中,缺乏对发票认领人的实际考察,以致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频发。2019年,辽宁省税务局对663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进行社会公开公示,查处虚开发票2,691户,认定虚开发票23.82万份,税额高达35.19亿元。二是税收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税收风险防范工作核心是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从整体来看,辽宁省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与快速发展的经济体系不相匹配,大部分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财务知识和查账技能参差不齐。辽宁省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察多停留在理论层次,管理人员识别、应对风险的实践经验不足,辽宁省税务部门税收风险防范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提升辽宁省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的建议

(一)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辽宁省税务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完善涉税信息交流平台,辽宁省智慧税务建设需进一步发展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深入与辽宁省工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构、法院等第三方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交流合作,以发挥辽宁省税务机关与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合力作用,从而实现对不同部门间的涉税信息进行合理分类整合,推动涉税信息在不同部门的有效共享;二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地方性制度保障,辽宁省地方政府应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协作,通过出台政策文件等方式明确规定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同一层级或不同层级的部门共治,并根据各涉税部门的职责不同合理制定信息共享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明确指出各部门需提供的涉税信息种类和形式;三是建立合理的监督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辽宁省政府部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对积极提供高质量信息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敷衍了事未能按时报送信息数据的部门严格通报批评。

(二)着力提升税务人才素质

辽宁省税务部门应完善税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激励机制,具体包括:一是积极引进专业化高素质人才,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新时展需要,全面开展“1115”人才工程,即建设拥有一百名战略人才、一千名领军人才、一万名业务骨干和五万名岗位能手的“金字塔”式税收人才队伍。辽宁省税务部门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发展人才建设工程,积极引进具有税务专业学习经历及注会、注税、法律资格证书的高素质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增强税务系统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发挥人才储备对整体税收事业的促进作用。二是完善系统内部人才培训考核机制,辽宁省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根据学员工作和业务需要,建立专业化的培训计划,精确精准开展培训学习,切实有效提升税务人员专业水平,防止培训流于形式。对税务人员日常业务素质考核的成绩,应扩大其在年度考核中的比例,以促进税务人员增强提升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并定期对学习成果进行公示,对于成绩屡次较差的人员严格通报批评,进而切实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健全税收风险防范体系

辽宁省税务部门应从税务部门内外部两个层面健全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引导企业自发建立内部防控体系,辽宁省税务部门应积极引导纳税企业内部财务部门做好记录涉税事项业务、提供企业涉税数据和掌握税法变更信息等工作,确保企业能够真正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只有企业税收行为合理合法,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促使企业内部税务风险防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二是提高税务部门内部税收风险防范能力,辽宁省税务部门公开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数量较多,其主因是税收征管人员缺乏对发票认领人的实际考察,导致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因此,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的应对策略,精准解决税收征管漏洞;优化一线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机制,加强实践操作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人员的风险识别及应对能力。此外,因税务执法风险可能发生在税收征管的任一环节,税务部门内部应重点监督办税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执法人员的廉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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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风险范文第4篇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常征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代宪政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

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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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风险范文第5篇

征管改革全面铺开以来,和平区地税局初步形成了“风险预判防范、资源优化配置、服务提效减负、税源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基本实现了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升级,风险管理能力强化,服务流程优化重组的基本目标。

(一)实现由管户向管事转变

一是打破原有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模式,将管理的对象由“纳税户”向涉税事项转变,将精力集中到涉税事项的办理和涉税风险的管控上来,强调环节间的流程化运作和环节内的团队化合作,将传统管理模式中税务专管员个人完成管理全过程,转化为团队完成涉税事项,在减少工作疏漏的同时提升服务质效,提高了整体税收控管水平。二是重点事项精细管理。对所有涉税事项业务环节进行梳理,将税收风险监控、重点税源监控、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等列为重点税源管理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税源管理部门、稽查评估部门集中骨干力量,集中资源管好重点税源,保障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三是一般事项规范管理。将一般涉税事项实地核实及报告出具、一般的涉税违法违章处理、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核定、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催报催缴管理等事项,列为一般税源户日常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按流程限时办结。

(二)实现由一般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

一是改变以往管理所既管事又管户,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状,专门成立税源(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在政策技术支持的基础上,开展执行层面的风险分析,针对新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发票管理等易发风险重点,分析查找纳税人容易“钻空子”的部位和执法风险的易发环节,提供重点评估或管理方向,税源管理部门采取针对性调查巡查或办税服务厅采取有效性服务手段,杜绝涉税风险发生。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互动机制。将税源管理流程再造为办税服务、预警管理、风险评判、分析预测、责任追查的全新工作流程,对各管理所、税管科、评估科、办税服务厅等业务单位在各环节的流转程序及其传达文书进行规范,形成统筹协调、联动互动的机制。三是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全过程数据监控,对上级的预警信息进行筛选和风险排序,严密监控重点税源涉税风险。大力开展管理所自主评估,建立所级评估专岗,积极研究相关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改进纳税评估方法,细化指标体系。

(三)组织收入更有抓手征管改革

在机构设置上成立重点税源管理所,由全局业务尖子和年轻骨干组成,人力资源优势明显。将占全局80%以上税收收入比重的391户企业列为重点税源企业,以保障收入、风险管控为工作重点,进行集中的精细化管理。管理方式从以往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工作重心转向纳税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逐月开展纳税评估及预测分析,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业务开展情况,将重点税源管深管细,及时掌握全局税收收入主动权。

(四)纳税服务更加高效一是涉税申请事项受理向窗口转移

以征收所为龙头推进全局纳税服务工作。改革后,征收所集原征收所、管理一所、纳税服务中心职责于一身,负责全面接待、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工作。重新设置整合窗口、配置设备进一步开展纳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取消设置在各管理所的涉税事项受理环节,由办税服务厅全面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实现办税服务厅的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集中出件,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提高了工作质效,得到了纳税人好评。二是整合业务,提高办税效率。按照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和平区地税局实际,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验旧、缴销、兑奖,部分税收优惠备案等30余项涉税事项全面实行即时办结;将10余项涉税事项,由职能科室审核备案,改为办税服务厅直接完成备案归档;同时对专业性较强、调查内容复杂、审核要求较高的事项,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环节简化,纳税人平均办税时限缩短了近一半,进一步融洽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五)科所职能更加清晰对税源的科学划分

使得各科所的职能更加明确。征收所做好业务咨询以及申请事项集中受理,提供优质服务;税管科统筹全局税源管理,提供政策指导;重点管理所做好重点税源管理,保证税收收入;一般管理所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纳税评估科指导各管理所开展三级评估,查找涉税风险;稽查系列专司税务检查,维持税收秩序堵漏增收。

二、税收征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办税服务厅流程再造不够充分

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以窗口为龙头带动征管质效全面提高,要求办税服务厅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坚持做到“一处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充分发挥纳税服务岛引导、化解、调节作用。从现阶段看,服务规程设计还有待完善,窗口服务的服务标准要进一步提高。针对这一问题,下一步应进一步优化再造征管流程。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指导,进一步精简纳税人报送的表证单书,精简业务流程。

(二)重点税源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重点税源管理所,肩负着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担子,是完成税收核心任务的关键。从目前的情况看,重点税源管理所年轻同志较多,存在着管理人员相对欠缺经验,对企业情况尚未摸清摸透,行业风险特征库尚未建立,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横向、纵向对比尚缺乏数据基础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年轻同志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以老带新优势,老新同事结对子,不断深入企业摸情况,通过实际工作学技能、长经验。

(三)一般税源管理模式

亟待升级一般税源管理所,是纳税人满意度和征管工作的根基,从征管改革目前的运行情况看,一般税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观念转变尚未完成,思维模式尚未从传统专管员模式中解脱出来,一般税源管理的扁平化要求所长岗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统筹安排调度,要求内勤岗成为办税服务厅、静态岗、管理所、综合科室的联系纽带。从目前的状况看,一般税源管理所的工作任务压在内勤岗和所长岗身上,对管理所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有待加强。针对这一问题,建议按照“所长统一分配,复杂劳动上面做、简单劳动下面做、日常事务前台做、重要事务后台做”的原则,对税源管理事项进行科学分层分级,进一步理清静态受理岗、调查核实岗、内勤岗和所长岗的岗则,建立管理所内部的职责分工体系,既改变过去由专管员全部承担税源管理责任的旧格局,又改善所长、内勤压力过大的新问题。

(四)任务二次分配问题急需解决

目前,征管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加之“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当前征管系统之间处在对接期,有时会出现平台预警多样,任务分配不合理,出现一个任务多次分配情况;受系统影响外勤人员需要通过内勤权限工作,造成有时任务收回,无法确定是哪个动态岗完成,容易造成职责不清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需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及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商讨解决系统冲突问题;同时要求各管理所做好日常工作台账,通过岗位轮换及工作梳理,力争做到公正合理的分配工作任务。

(五)程序软件、硬件设备与改革要求存在差距

此次征管改革打破原有管理格局,以往存在但未暴露出的问题纷纷呈现,如:企业的基础信息不全、失真问题;由于机构调整,数据仓库调取相关数据较以往更加复杂;一些日常办公软件受权限的制约,不能应用,需大范围集中调整。在硬件方面,办公计算机老化,运行速度慢,严重影响办事效率;随着职能转变,与纳税人的接触更加紧密,对外线电话以及传真机的需求加大;部分科所涉及到取证照相机、下户交通工具、日常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集中收集不同类别需求,按照职责划分分别给到各个综合部门,尽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按梯次解决。

三、税收征管改革中总结的几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