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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精选

税收征管办法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经侦大队1人、交管大队2人、交通局运管所1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60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80元/年。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辆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年240元征收。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80元征收。

(5)汽车营运税收的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综合税额90元征收。

四、工作职责

1、县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履行“审、检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车辆税收清收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检查,对未履行制度造成税款漏征的,由把关单位负责缴纳漏征的税款,由县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保险公司履行“先税后险”的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月向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提供交纳强制险的金额和车辆数,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如存在未车辆税收的情况,未的税收由保险公司缴纳。

3、县地税局应做好税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是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二是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三是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机关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未做到公开的,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4、信息交换

车辆税收零星分散,其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单位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险”制度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将上月有关信息传递到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现将各单位信息交换职责明确如下:

(1)县交管大队: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年审等环节的信息;

(2)县工商局: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

(3)县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

(4)县交通局: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年(季)审的信息;

(5)县采购办:提供全县各单位申购车辆的审批信息;

(6)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信息、摩托车的销售量信息;

(7)县检测单位:车辆(含摩托车)检测情况的信息。

五、奖惩机制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2篇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并尊重他国税收主权,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境内矿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秩序,强化矿产品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与信息交流,加大税收征收力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境内从事有色金属及其它非金属等矿产品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除依法办理有关许可证、照以外,必须按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合同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银行结算、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矿产品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法定税率和规定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纳税人设置账簿应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如实记账。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第九条纳税人开采生产的矿产品(精矿或毛矿)应全部回收入库,填制《矿产品入库单》履行产品入库手续,如实核算矿产品生产成本。对实行作业组承包开采的矿产品,产品必须全部回收入库。

第十条纳税人应准确核算企业存货的收、发、存情况,企业生产领用或销售矿产品必须填制《矿产品出库单》,履行产品出库手续,并对库存产品、原材料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一条纳税人销售矿产品(含副产品及尾矿)、让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药剂、水电及其他材料)和提供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销售发票,并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如实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章实物查验、监管

第十二条纳税人向县内外购进或销售矿产品应当通知县矿产品服务站或县矿产品稽查队进行实物查验。

纳税人外购矿产品时,要与县矿产品服务站电话预约查验事项,主要内容有购入矿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入境地点。入县时,在县矿产品服务站所设立的登记站点进行入境登记。登记站查验人员应在《购进外县毛矿登记凭证》上记录购货单位、供货人、矿产品的名称、数量、购入地点及运输路线、承运车牌号、司机姓名、过路过桥费、税票等内容。过路过桥费由登记人员粘贴于登记凭证存根背面备查,并在过路过桥费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查验”章。

外购矿产品到达卸货地点后,由县矿产品服务站负责人随机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实地全程参与购入矿产品的卸货、过磅入库、测算水分、抽取样品等过程。查验人员应在《购进外县毛矿登记凭证》上记录验收地点、样品编号、过磅单编号、验收净重等内容,并在企业的入库过磅码单上签字确认。

纳税人外购矿产品经查验机构登记和验收确认后,由纳税人携带产品化验分析报告单(化验单必须标注有产品批号或产地)、县矿产品服务站工作人员签字验收确认的入库过磅码单,到县矿产品服务站办理《购进县外矿产品证明单》,各项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的业务,及时加盖县矿产品服务站公章,出具《购进县外矿产品证明单》。

第十三条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在县内流通的,由纳税人向县矿产品稽查队申报办理《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凭证应载明收购企业名称、地址、矿产品种类、数量、有效期限、运输路线、车号、承运人等内容。《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一式三联。分为存根联、采矿企业联、收购企业联。

第十四条纳税人收购县内矿产品(含采矿企业与加工厂之间的矿产品流通)时,应向县矿产品稽查队及时通报,凭采矿企业提供的《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验收入库。

县矿产品稽查队接到收购企业的申报时,应及时派出稽查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对采矿企业提供流向凭证的内容进行登记核对,并填报《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查验凭证》。凭证一式四份,企业、矿管、国税、地税各执一份。

采矿企业、加工及经营企业均应将《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归档保管,作为年中、年末时综合核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纳税人向外县销售矿产品的,必须按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矿管局窗口办理出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税部门的外销证明单;

(二)地税部门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

(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装载矿产品运输车辆车牌号;

(五)采矿企业需提供《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

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县矿产品稽查队以便及时查验。

县矿产品稽查队将采取定点或不定点、企业出库时现场监督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每半年(年中、年末)由县矿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工信局等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对各采矿、加工、经营企业的开采量、县内外流通、县外购入矿产品数量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凡财务制度健全,账务规范,核算准确,能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应不低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变。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应纳税额,应从高进行核定税款。

第十八条矿产品采掘加工企业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管理,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确认征收方式。每年由县矿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核定产量小组,对纳税人进行生产产量核定,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下达年度生产矿产品任务,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管理办法,即采矿单位以核产小组按其实际耗用火工材料数量、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地质矿产品位换算的矿产品生产产量,申报并预缴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年后45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虽申请认定但财务标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管理要求的,应按规定依纳税人全部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其应税销售收入额:

(一)依照纳税人全年钨矿产品开采限额指标数量,认定其当年各期钨矿产品产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属伴生矿回收数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二)依照纳税人申报采矿许可证时经国家有资质部门审核批准确定该矿区开采储量中的当年生产耗用储量数和相应的矿产品品位计算确定当年各期的矿产品产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三)依照纳税人当期购进并生产消耗的火工材料、电力数量和本县国有矿山企业平均单位产品消耗量计算确定其矿产品生产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四)依照纳税人当期外购矿产品数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外购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五)依照纳税人让售火工材料和电力的购进价格,加上10-20%差价率计算确定纳税人当期让售材料和电力的应税销售收入额。

(六)纳税人在基建期间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则上不折算产量,纳税人可凭县矿管局、县安监局核实并提供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基建期间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额×增值税征收率或税率

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额=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外购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让售材料或电力的应税销售收入额+其他应税劳务收入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行查账征收,但对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企业,按税务机关规定实行税负警戒线或核定应税所得率管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统一按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开采加工一体化12%)。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三条核定销售价格应按照同行业、同矿种、同等规模、同等品位矿产品年平均或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由税务机关每季度下发一次产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生产工人人数、矿床结构、设计生产能力、作业组数量、矿山管理模式、工资计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严格执行现金及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强化货款结算管理。纳税人购入或销售矿产品货款单笔(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既从事矿产品采掘生产又经营矿产品生产加工业务的,应严格划分自采矿产品和外购矿产品,并分别核算其产品的销售和生产成本。

第六章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十八条鉴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和点多面广的分布特点,根据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县国税局牵头建立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及时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利用包括计算机技术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搭建矿产品企业税收管理信息资料传递、交流平台,以便于对矿产资源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及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条各协作单位应当向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和传递如下信息资料:

(一)县工信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情况;

(二)县矿管局:采矿许可证办理与年审情况;纳税人采矿指标、县内外流通、县外购入矿产品数量;查处走私罚没数量;

(三)县工商局: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四)县公安局:炸药、雷管使用单位名单及使用数量;

(五)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办理情况;

(六)县人社局:劳动用工情况;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及实际购买数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之间也应定期相互传递有关纳税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种信息资料,不断改进和完善强化税收征管的各项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协作单位对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请协助的事项,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协作和配合。县委、政府将把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县矿产品服务站要做好外购矿产品的服务工作;县矿产品稽查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矿产品走私活动,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县内采掘的矿产品管理,对不在县内缴税而销售,且在县外开具增值税票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编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请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均属偷税行为。对偷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属抗税行为。对抗税的纳税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停止为其供应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各类发票。

第三十七条凡未办理《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或未申报纳税手续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经营:

(一)《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超过有效期限;

(二)《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准运数量的超过部分;

(三)矿种名称、产地、运输起止地点、运输方式与《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记载不符;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4篇

一、围绕中心,大力组织收入

(一)税收计划完成情况

上半年,征管分局累计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612.5万元,占年计划3084万元的52.6%,比同期1325万元增长21.6%,增收287.5万元;六个小税种完成242.5万元,占年计划493万元的49.2%,占同期197.6万元的112.7%,超同期44.9万元,两个行业完成115万元,占年计划220万元的52.3%,占同期77.6万元的148.2%,超同期37.4万元。

(二)多措并举,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是在年初分局领导分别深入相关企业调查走访、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税源增减变动情况及税收收入总的形势,做到心中有数,早打算,早安排,根据调查掌握的税源状况,科学合理地预安了首季税收计划,并抓住春节前组织收入的旺季,切实搞好个体税收和零星税源的征收工作,分局领导通过多种渠道,帮助企业催要货款,搞好资金回拢,使纳税大户税收做到了及时入库,为实现首季开门红打下了基础。

二是将县局下达的税收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到户、到企业,紧抓组织收入不放松,以组织收入统揽全局,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并把税收任务与工资、奖金挂钩,一季度对组织收入较好地5名同志进行了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2名同志罚款200元,奖优罚劣,从而使全体人员工作有压力,行动上有动力。

三是做好税源调查。针对今年税收计划增幅高,任务重,点多面广,战线长,税源匮乏,经济增长后劲不足;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收入基数较高,收入结构不合理等困难,我们在4月份开展了拉网式税源普查,澄清了税源底子,分行业、分路段进行登记造册,现有各类纳税户1873户,同时做好典型调查,按市场、街道,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地段、有代表性纳税户进行典型调查,掌握其收入、毛利率、存货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测算,从而准确确定每个行业的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四是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抓实、抓细、抓好每一个纳税环节,即抓实纳税大户的税源跟踪调查和税收入库工作,元至六月份,分局监控的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30户共入库税收1167.4万元占总收入的72.4%;抓细六个小税种的监督管理,元至六月份共入库242.5万元;抓好宛坪高速公路税收管理工作,分局领导多次深入宛坪高速公路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做好调研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宛坪高速公路建设中的涉税问题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汇集成册,派人到高速公路项目部及施工现场进行发放、讲解。同时选派2名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年轻同志协助其财务主管做好包括提供税务资料、税务咨询、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一系列服务,做到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仅6月份入库税收46.5万元,成为新的增收亮点。

二、夯实基础,强化日常征管工作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步伐。今年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我们按照抓应用的思路,扎实工作,稳步推进,促进了征收系统tax_mis熟练应用,tax_mis具有多功能及数据处理简便的“征管档案查询功能”得到的充分应用,提高了办公效率。围绕着县局信息化建设步伐,扩充应用了“会计核算软件”、“发票管理系统”,把分局所管业户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纳入计算机管理,按照县局要求及时报送和传输有关数据,做到准确无误,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计算机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做好软件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二)加强以票控税的力度。一是明确代开发票范围。明确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销售不动产、服务业、行政事业应税收据代开发票等6类11项由地税机关代开扣税;二是严格代开程序。对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亮明有效身份和单位证明,填报《普通发票代开申请表》,由发票管理员审核其代开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再按规定登记备案,登记发票号码、税票号码和已完税金额,定期编制代开发票统计表,做到输入微机帐票相符,代码与票码一致;三是加强发票代开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经常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学习,提高发票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微机发票代开业务处理技能;四是严格代开发票扣税制度。对发票管理人员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人情税”、严禁“关系票”;五是实行定期核对检查。每月由发票管理人员对代开票据和代开金额自查一次,每季由主抓局长抽查一次,并对代开票据实行验旧领新管理,确保发票代开规范,管理有序,税款征收到位,及时足额入库,1-6月代开发票金额1600万元,扣税65万元。同时通过《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餐饮和住宿及其他服务业的定额发票的管理及企事业单位发票代为保管制度,1-6月份以票控税收入278万元。

(三)优化税收服务。为纳税人搞好全方位纳税服务,一是开展了办税“零距离”、征收“零障碍”、质量“零差错”、信誉“零投诉”活动。二是实行“一站式”管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凡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时,税务人员必须以《纳税事宜提示告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所缺少的所有资料。三是落实好文明办税“八公开”,落实“八项承诺”制度。四是争创“优质办税服务厅”和争当“优秀办税服务员”活动,构建平等、和谐、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从而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水平。

(四)落实涉税政策,切实加强税政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今年上半年,加强减免税管理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今年上半年对1户企业上报去年度财产损失5.9万元,对5户企业上报审批减免营业税408087元,对6户企业上报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400833元,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涉税审批事宜,我们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核对,严格把关,按时审核上报县局审批。

(五)落实执行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35户下岗人员再就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我们通过实地调查,依照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27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报县局审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下岗人员减免税收188334.8元,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六)为搞好汇算清缴工作,我分局认真按照县局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共汇缴企业90户,审核评税约谈41户,审核调整企业50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调增所得税48万元,调减亏损23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47.6万元,查补其他各税23.1万元,核减亏损23万元,1-6月份共入库企业所得税173.5万元。

(七)搞好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证金工作。一是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分别召开了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证金会议,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领会其精神,做好了统一部署。二是大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台、分局网站、主要街道张贴相关资料,从而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联系。与工会、残联携手,搞好协作,加强沟通,共同研究,确保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证金的工作,至6月底工会经费已5万余元,残疾人保证金的工作分局与残联做好年审,此项工作正在运行中。

三、突出重点,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

(一)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今年5-6月分局根据县局工作安排,县局主抓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的深入指导下,分局领导及时地对税收专项检查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统一部署,在检查中寻找突破口,把清缴企业欠税、个体房地产开发、零星建筑业、房屋租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抓宣传、抓协调、抓税源,成立了6个检查小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管理薄弱环节,排查出30户纳税进行重点检查,截止6月底共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6.5万元,已全部入库,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依法大力清缴欠税。在此次税收检查过程中,征管分局把清缴欠税作为工作重点,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1、成立清欠领导小组,组织到位。分局成立了清欠领导小组,下设工业、流通、建筑安装三个小组,对清欠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组织。2、排查摸底澄清欠税底子,心中有数。对所有企业进行排查,凡有欠税的单位不分数额大小,欠税原因全部作为此次清欠对象,分单位、分税种、分清欠难度等级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明确。3、量化细化清欠任务,责任到位。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制订详细的清欠计划,把清欠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小组每个成员,并与工资挂钩,切实调动全员清欠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4、加大清欠宣传力度,政策攻心。对所有欠税单位开展税收约谈,详细宣传讲解《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明确此次清欠工作态度和清欠程序。同时分局领导深入欠税大户对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取得了企业领导层理解和支持,降低清欠难度。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清欠。在澄清欠税底子的基础上,向县局做好汇报,县局领导及时地协调指导,同时对纸厂等欠税大户和屡次催交而不能及时入库的单位,严格按照执法权限和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银行扣缴税款已达45万元;6、抓紧对漏征漏管户的税收追缴及欠税清缴工作,元至六月份,共清理漏征漏管户123户,追缴税收11.2万元;截止6月底共清缴欠税135万元。

四、抓住根本,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发挥好表率作用。我们坚持以“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团结观念”作为班子建设的重点,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身体力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间主动沟通协调、配合,顾大局,识大体,讲协作、讲友谊,言行一致,率先垂范,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动作用。

(二)加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我们首先深入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动员,提高其认识,把握其思想动态,强化学习培训,认真落实整改,加强了个人党性分析,参与民主评议并积极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查找自身思想根源,对症下药加以改进,真正使分局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认识到位,工作上措施得到落实,每位党员干部撰写了11篇心得体会和3000余字的民情调查,抄写2.2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经县局审核,报县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督导组验收为合格。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学习和税收征收两不误,相促进。特别退居二线的老所长、老党员张书申、时贵然两位同志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不仅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时时走在前头,在日常的征收检查中不分上下班、节假日始终奋战在征收一线,为年轻的共产党员和其他同志树立了榜样。

(三)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工作。我们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签订,分局和县局签订责任制后,我们根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结合单位实际,与每个税收管理员签订党风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工作责任书。二是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较强的党性意识、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税和廉政从税的自觉性。

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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